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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两部涉农法规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2-09  浏览:73

本报12月31日讯(记者 柳德新通讯员邹靖方)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自2010年第一天起施行。今天,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贯彻实施两部法规进行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副省长徐明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强调,充分认识两部法规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宣传、贯彻其精神实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确保法规实施到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明确了办社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以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主线,突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各项扶持措施。如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拓展了水利管理的范畴;突出了对洞庭湖的保护;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中“水利管理”的内涵不限于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还包括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环境的保护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定期组织江河、湖泊和干渠清淤;制订政策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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