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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合作社的模式选择
作者:廖运凤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2009年第12期     日期:2010-02-26  浏览:203

  发展合作经济我们要搞清楚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合作经济?第二,为什么要发展合作经济;第三,怎样发展合作经济。在现阶段,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就中国的合作经济发展而言,主要是一个模式选择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合作经济。

  合作社要在规范中发展

  合作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正确理解合作经济的内涵。现在发展的合作经济应该是新型的合作经济,也就是和市场相吻合的合作经济。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首先要有自己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合作社法规,依据法规来规范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经济从最初发展直到现在走向商业化,都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到一般大众的利益。现在的合作经济有很多的优惠政策,而有大户领办或企业参与领办的合作社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与合作社的本质是不相容的。我们现在对这些合作社也进行扶持,其实大户或企业的发展是股份经济的事情,并不需要合作经济来为其增光添彩。我们需要扶持的是合作社经济,由于它重要,而且是弱小的群体,所以政府要对其进行扶持。像股份经济本身就很强大,就没有扶持的必要。从这个角度来说,合作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规范。所以,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可以是道路有特色、方式有特色,但不能不规范。中国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应该是对市场经济中股份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和有益补充。

  合作社模式的选择

  合作经济在规范化中发展,需要选择发展的模式。现在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日韩模式。

  美国模式的基础是大规模农业和专业化农业,特点是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由于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农业竞争、农业弱者等一系列无法解决的农业问题,合作社才应运而生。现在,美国的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一些特殊产业在解决服务难题一系列环节上的有效手段,因此而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美国模式中参与合作社的主体都有独立的财产权、独立的主体意识,同时市场经济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节体系都比较完善,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像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那样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许多专家认为我们的合作经济发展不好,主要是缺乏发展合作经济的各种条件,但事实上,我们缺乏的只是合作社的美国模式的条件。日韩模式的大部分国情和中国比较相似,如小规模且分散的农户经营、农户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主体地位不够明确、合作社的思想意识不够以及政府干预强大等都与日韩类似。如果我国的合作经济更多的学习日韩模式,就会使合作经济发展的得更好。而我们现在主要学习的是美国模式,即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但这个模式与我国的国情并不十分契合。现实中合作经济的发展总是困难重重,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模式选择有问题。按照中国国情,我国的合作经济发展模式应当与日韩模式更为相似。在我国,政府对经济有着强有力的干预,这与美加模式的基础条件有着根本的区别。新凯恩斯主义有个观点,强有力的、合理合适的干预是现代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在发展合作经济的过程中政府也要选择如何去干预,干预到何种程度。在政府的支持和有效干预是日韩合作社模式的特色,也是经验之一。

  另外,在学习外国模式中,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博采众长,确立中国特色合作经济发展模式,它应是以综合社为主体的多种合作社形式并存的合作社发展模式,而不应该是以专业社为发展主体。

  实现模式转化,要走出四大误区

  第一,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不利于社会稳定。现在农民的根本问题还是"穷",经济增长难。而综合性合作社的发展能够为中国农民增加收入,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打好,那么农村就稳定了。合作社就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了。

  第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条件不具备。事实上并非如此,日韩与我国的发展条件是相近的,日韩的合作经济发展的就比较好,我们可以借鉴日韩发展合作经济的模式,以此来促进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三,合作经济与商业化不能相容。实际上,合作社的历史告诉我们,合作社早期是不讲商业化的,它只是把弱者联合起来。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商业化,合作社也不能发展起来。

  第四,合作社可以先发展,不管是否规范。这个观点不正确,在中国发展合作社应该先规范。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民的联合劳动为基础,由于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就是为弱势,政府就 应当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对其进行扶持。如果政府扶持的是形式的合作社,实际上的公司企业,就没有必要挂上合作社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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