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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2-28  浏览:517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从组织发展看,发展速度较快,但覆盖面较低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浙江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目前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截止到2000年底,浙江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有2667个,参加农户201794户,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组织为75.66户,但参加农户仅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88%。
      (二)从组织创建看,其他力量介入的较多,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
    目前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形式呈多样化态势,但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是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类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依托于供销社,如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新屋镇供销社牵头组建的,安吉县家禽生产服务社也属于这一类,目前这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占3.38%;或者依托于农业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如瓯海区类桥镇蔬菜协会是由政府创办的,海盐县元通兔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农技站为依托组建的,其中,完全由政府组建的占13.57%,由农业部门组建的占45.14%,由科协组建的占12.75%;或者依托于企业,如永嘉县乌牛镇乌牛早茶叶协会就是以四家民营企业为核心,联合茶农建立茶叶生产基地,从事产、加、销等活动及提供信息、物资等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桐庐县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舟山国际水产城渔运协会等都属于这一类型;或者在一个专业合作组织中,不同依托同时并存,如云和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是由县农办、供销社、种养大户三方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慈溪市胜山镇的农业产业协会是以农业销售企业、加工企业、农业大户、信用社、农技站等共同参与组建的,其他如奉化市桐照镇海水网箱养殖业协会、开化县食用菌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中既有企业,也有农业主管部门。目前,以企业为依托以及不同依托同时并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约占5.32%。每一种依托的介入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联系度的疏密以及这种专业合作组织生命力的强弱。
    二是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即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组建的,没有任何外界力量的介入。如兰溪市兰江镇养鸭协会是由47个养鸭户为进行生产、技术和销售等信息交流而组建的,共有会员312个。温岭市联树果蔗合作社是由果蔗贩运大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镇农技人员等以股份形式组建的,其中农技人员的参与是因为他们具有的技术资本能够为社员服务,而不是由于他们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与其他依托力量,尤其是政府部门或人员的介入有着本质的不同。应该说,在这种专业合作组织中真正居支配地位的仍然是农民,而在其他依托力量介入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就值得怀疑了。目前这一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占19.84%(见表1)。
    表1 浙江 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情况    单位:个;%

                  存在依托            不存在依托    总数  农业部  供销部  科协部  政府其他  其他力    农民自        门组织  门组建  门组建  部门组建  量组建    己组建数量  2667   1204    90    340    362    142     529比例  100   45.14   3.38   12.75   13.57    5,32    19.84

      (三)从产业分布看,以种养业居多
    调查资料显示,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种植业占35.66%,养殖业占16.50%,两者合计达到52.16%,这主要是由于种养业的商品率较高,农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大,因而对合作的需求动机较强。目前从事种养业的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果蔗、水产、家禽、蚕桑等行业,而在粮食生产与经营上分布极少。这既由于浙江省不是粮食主产区,种植粮食的成本优势并不明显,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的粮食垄断经营,使合作组织的滋生缺乏必要的政策空间。当前,浙江省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一方面从事多种经营项目的专业合作组织将得到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必将为从事粮食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滋生释放巨大的政策和市场空间。可以预见,尽管浙江省粮食生产的优势并不明显,但从事粮食生产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仍将有相当数量的增长。从表2可以看出,从事加工业和运输业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只占较小的比例,这说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布更多地还停留在初级产品上,在加工业上合作较少,这主要由于加工业对资金、设备、技术等要求较高,同时也说明目前农民对农产品加工这方面的需求还不是很强烈。
    表2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业分布    单位:个;%
    总数  种植业  养殖业  加工业  运输业  其他数量  2667   951    440   205    121   950比例  100   35.66   16.50   7.68   4.54   35.62

      (四)从农户分布看,区域跨度较小
    调查资料显示,农户成员集中在乡范围内的专业合作组织有2230个,占83.61%;跨乡的专业合作组织有412个,占15.45%;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有25个,占0.94%。专业合作组织较多集中在乡的范围内,说明传统的区域界限尚未打破,它依然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之一。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局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
      (五)从服务内容看,以低成本的技术、信息服务为主
    调查资料显示,65.24%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而提供加工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只有11.51%,提供供销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为11.21%(见表3)。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受制于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但从另一方面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这种提供服务的状态也是较为合理的。毕竟对于农民来说,目前最重要的是掌握增收致富的信息和技术以及把生产的产品卖出去。只有在上述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农户才会自发地进一步产生对加工的服务要求。此外,目前提供供销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所占比例也较小,无法应对激烈竞争的市场。
    表3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    单位:个;%
    总数  以技术信息为主  以生产加工为主  以供销为主  其他数量  2667    1740       307      299    321比例  100     65.24      11.51      11.21   12.04

      (六)从资金来源看,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
    从表4可以看出,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其经费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混合出资为主的分别占38.31%和32.58%,以政府拨款或部门拨款为主的分别占7.13%和7.05%,以实体支付为主的占15.11%。
    表4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    单位:个;%
    总数  政府拨款  部门拨款  实体支付  农民自筹  混合出资数量  2667   190    188     403    1017    869比例  100    7.13    7.05    15.11    38.13    32.58

    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状况,既说明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受到农民自有资金规模的制约,同时也预示了混合出资所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因其资金构成的复杂性,将导致其稳定性的减弱,其发展将受到更多的内、外因素的制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从理论上讲,不对称的市场弱势(通常表现为难以抗衡的低水平价格或市场失灵效应)和境况类似的同业者,构成了生产者进行某种专业性集体行动的动力或倾向。而单个农户面对较大规模的市场时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黄祖辉,2000)。然而问题在于,各种农村民间的初始性的联合并不能必然地发展成为实质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而且,即使是一开始就创建实质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这在经济发达地区或有合作传统的地区是完全可能的),也未必能顺利地发展下去。
    现实也表明,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若干鲜明的制度优势,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发展不足。目前,仅山东、四川等省建社较多,而全国农户的总体覆盖率明显偏低,1998年仅为3.5%(国鲁来,2001)。浙江省2000年底覆盖率也仅为1.88%。那么,在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我国农村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载体的前提下,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究竟取决于哪些因素?换言之,其制度创新成本究竟取决于哪些因素?
    我们认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大致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等。
      (一)产品特性因素
    这里的产品特性因素主要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交易或服务的“那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无疑,产品特性是形成农产品交易费用的主要原因。
    就生产技术特性而言,首先,除了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之外,许多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损性的特征,造成了某种资产的特殊性和在农业生产与交易中对时间和季节的特殊依赖性,进而也容易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诱致专业合作要求。其次,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资产要求的高低对专业合作组织也有显著影响。一般地说,随着技术要求的提高和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也随之增加。此外,投资额高低、机械化操作的可能性等,都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结构有一定的影响。
    就市场交易特性而言,农产品供求特性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因为农产品供求特性影响着供求双方的博弈关系,进而影响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的必要性及其组织形式。一般地说,当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时,作为供给者的农产有着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可能进一步向产品的加工、销售领域渗透;而当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均较小时,作为供给方的农户和作为需求方的企业可能有双方合作以共同避免市场风险的愿望,如奶业。此外,交易频率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交易频率意味着交易中的经济规模。较高的交易频率可以使交易费用分摊到连续的交易阶段中,也使得投机主义行为变得困难。
    总之,就产品特性因素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常率先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较明显的情况下,同时也兴起于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较强的农产品领域内,以及规模经济较显著、专业化程度较高、资产专有性较高的行业中。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对兴盛于山东、四川、浙江等农业发达地区,为什么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从事种养业居多,为什么我国总数不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是在原先农村中的专业户、重点户、生产大户、科技示范户中发展起来。这一点也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得到佐证。欧盟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大多涉及牛奶、水果、蔬菜、肉类、谷物等产品领域,即使近年出现的特大型合作社也大多从事奶业、肉业或多种经营(黄祖辉,2000)。
      (二)生产集群因素
    生产集群因素是指某产品的生产、交易或服务在空间或地域上具有一定的产业集中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实质上是对单个农户独自面对市场时的交易行为的替代过程,是对农业产业中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而这种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必定是以量的扩张为基本前提。对于近乎完全竞争产业的农业来说,任何基于市场目标的联合或合作行为,都必须以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群体或集群为条件,同时又必将以该区域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为结果。而且,这种生产集群因素不仅取决于集群中个体成员的数量,还取决于个体成员的“规模”(奥尔森,1995)。这就是为什么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是产生于一些农业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的缘故。例如,四川射洪县棉花协会的产生离不开该县是四川省主要棉花产地之一的原因(张晓山等,2001),浙江新昌兔业合作社的兴起也与该县养兔生产已有40多年的历史直接相关(郭红东等,2001)。
    其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创建和发展,必然是一个立足于区域经济、并与之相磨合、进而融入其中的过程。这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地域性特点,还由于地域资源优势将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现实经济利益的获得和制度创新成本的节约。此外,充分利用地域共同体(多为村、乡、县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制度资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制度成本。
    所以,目前浙江省乃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区域跨度较小的现状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形成之初通常是不太可能跨区域的,多为封闭性运作。目前也不可能有大的改观,但以后它们必将走向跨区域的开放的经营格局。
      (三)组织成员因素
    组织成员的结构及其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水平和发展水平。其一,作为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强调“民管”原则,但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关键成员(通常是发起者、领导者和大股东)与普通成员之分,而这些关键成员无论在最初的制度订立还是日常的管理决策中都拥有着突出的影响力,因此,这些关键成员的素质、水平、甚至个性就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会自发地转变为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有合作社(国鲁来,2001)。其二,许多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组织成员分为“核心会员”部分和“联系会员”部分,甚至会员之间股份也不同,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型”中的“部分成员所有型”阶层。这部分成员不仅在决策上、更在财产关系上有着非同一般的份量,与“联系会员”之间实际上往往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商品交易关系。他们必然极大地影响组织的经营与管理。其三,组织成员的经济实力通常决定专业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因而,这些成员自身的经济实力及其融资能力就构成了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边界、甚至业务边界。其四,毕竟合作组织的创建、运营和发展不同于一般企业,而农民通常是缺乏有关合作组织知识的,因此,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合作精神、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和合作传统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就是中国农民不断学习农业现代化知识以及不断改造传统小农的自我超越历程。
      (四)制度环境因素
    任何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都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中实现的。就制度创新而言,制度环境既决定着外部利润的存在空间,也同时决定着通过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可能路径(诺斯,1991)。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就整体而言,既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但也不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创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正因为如此,制度环境因素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所指的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宏观体制、法律法规、行政介入、文化影响等方面。
    总之,产品特性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了原初的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了可能性,而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发展路径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及其影响
    制度环境因素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此,我们结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较为详细地加以分析。
      (一)宏观体制
    一方面,迅速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国家流通体制和对合作组织融资限制等因素目前依然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
    由于国家对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实行计划性购销体制,因而在大宗作物,尤其是国家收购任务重的粮棉产区,若非政府主动组织,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系列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很难找到生存空间。在这些地区,协会活动只能维持在技术普及和推广这一层次,很少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课题组,1997)。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从事种养业的达52.16%,而其中从事粮食生产和经营的极少,这除了浙江省粮食生产缺乏比较优势外,更重要的是国家长期垄断粮食购销,使专业合作组织的滋生缺乏必要的政策空间。也恰恰由于目前浙江省粮食购销市场放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更具迫切性。
    在很多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匮乏。这主要是由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运作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农民自筹。例如,湖州市菱湖镇的鲈鱼生产专业协会就是在协会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由协会中的个人去贷款,然后协会再从个人手中借过来,集中使用。东林镇的甲鱼养殖协会则成立了一个营销公司,为会员贷款进行担保。相比之下,那些存在依托的专业合作组织在信贷方面则有很大优势,如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利用供销社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就可以解决1/3的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二)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其法律地位未被明确,在法人登记、征缴赋税等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而且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就法人登记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具有法人地位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但究竟是按企业法人还是按社团法人对待,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使得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受阻后,不得不走迂回道路。例如,湖州市菱湖镇的鲈鱼生产专业协会,在协会无法登记的情况下,由协会下设的中介信息服务站进行工商登记,然后以中介信息服务站的名义与外界签订销售协议。目前,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5.89%是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一部分作为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其余大部分还没有经民政、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从而不具有法律地位。而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必然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这对于公益性强、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来说是不公正的,对其发展也是不利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完备的合作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合作组织通常是以合作社法人相待,并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而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依法成立、依法运行,其规范性必然受到破坏。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往往寻求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其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从根本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发展就很难进入正轨。
      (三)行政介入
    作为一种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有别于西方国家以宽松的政策环境来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更多地采取行政介入方式。一方面,农委、科协、农技站、经管站、供销社等职能部门和实体往往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组织以有效行使其职责;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通过依托或挂靠这些部门和实体寻求庇护和支持。其实,基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实,行政组织的介入与影响(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和发展过程中自身角色定位的认识和介入方式的把握。目前浙江省7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部门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其中相当部分的政府部门还存在着对政府角色定位不适当的问题。比如在扶持过程中行政介入过多,力度过大,在管理上没有很好尊重农民意愿,从而事与愿违(需要指出的是,对农民加入、退出自愿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或者是因精力有限,由政府牵头组建以后就无暇顾及,使其处于松散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当地政府的制度框架下创建与发展的,它需要政府的扶持。在浙江省由政府牵头组建或参与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很大比例的情况下,政府对这种新生事物的认识及角色定位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介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影响突出反映在对“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则的扭曲上。目前浙江省完全由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只占19.84%,但不能由此就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民办性程度不高,关键要看在其余80.16%的各种形式中,“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则得到怎样的体现。总体来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都实现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但在管理决策以及利益分配上还存在相当的不足。一般来说,在各种力量介入的专业合作组织中,介入力量往往居于支配地位,利益驱动使其不可能在管理决策及利益分配上给予农民很多的行使权利的机会。尤其是对于依托企业或供销社的专业合作组织而言,企业或供销社是作为一个实体加入的,与农民或是一次性买断关系,或是合同契约关系,其优势地位使得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与决策在相当程度上也就是企业或供销社原有管理与决策方式的一种延伸。如果在专业合作组织中把管理与决策的权利按照平等原则真正落实到每个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把企业或供销社自身生存、发展的权利与责任分割给了那些并不属于企业或供销社的人员手中,从而很容易使企业或供销社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害。对于企业或供销社来说,至少在目前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选择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所得到的民主权利的大小一般是与农户数量、农户自身实力及在组织中的地位相关的。如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是由供销社与730户蚕农联合组建的,合作社的管理决策基本上都是由供销社做出的。而在供销社与110个种养大户共同组建的云和农产品合作社中,大户成员所得到的民主权利相对来说有所增加,但与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毕竟供销社在组织内部博弈中的优势地位是明显的。至于在政府牵头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政府介入大多不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动机。民办性、民管性的体现主要取决于行政干预的强度。
    当然,尽管在这些存在依托的合作组织中,农民真正享受到的民主管理权利有限,但农民毕竟享受到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其境况有所改善。农民受到影响的只是与这些组织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组织的生命力。
      (四)文化影响
    作为非正式制度,文化常常以一种知识、惯例、习俗等方式出现,影响着文化环境中人(或组织)的认识,调节着他们之间或与外部交往中的行为关系。现代市场关系侵入的程度、专业化分工的程序以及正式组织能够规范和干预的程度,决定了这些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所能够调节的行为关系的范围。
    从文化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较容易在两类地区兴起。一是具有比较深厚的合作组织传统的地区。因为这类地区不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能有效节约制度创建成本和制度发展成本。只是我国农村大多拥有的是原来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社区合作传统,故而,在具有浓厚行政组织色彩的社区合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地区,反而难以创建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二是区域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整合度不高,且区域亚文化中的商品经济成份和内在凝聚力较强的地区。浙江省很多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都属于此类情况。
        四、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性质。在推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即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政府不要替专业合作组织决策,不要任命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而且政府部门的干部不宜去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政府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对其进行推动、扶持、引导。
      (二)因地因时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发展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其创建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因此要因地因时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共同发展。应该看到,凡是存在的就有一定的生命力,就对农民有一定的好处。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境况,就应允许其自由发展,而不必看重其是否存在依托或者存在何种依托,不宜过分强调什么或反对什么。在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内容和手段上,不要强求一律,也应坚持多样化发展原则,毕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农民的需求不同,专业合作组织的实力也各异。
      (三)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对其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培训则是深化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对各市、县、乡主管农业的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这样,既培养了一些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又培养了一批具体管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户。通过他们的切身体验和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什么是专业合作组织,为什么要办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怎样把专业合作组织办好。可考虑先对一些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部分农户成员及所在县市的主管农业的领导进行培训。
      (四)抓好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实践证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先抓典型,开展试点示范,然后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稳步地、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做,既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好处,从而调动更多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使政府部门领导在实践中掌握指导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然后再去指导实践,同时还可增加对有意兴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吸引力。
    需要指出的是,在推广经验时,政府不能强迫,要以总结和宣传经验为重心,让农民自觉地去接受这个新事物,自愿地选择各种发展类型,自己对号入座,这样才最有生命力。
      (五)出台示范章程,促其规范运作管理
    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种形式发展的同时,政府要逐步促使其走向规范化,通过规范促进发展。当前重点是出台一部示范性的《合作章程》,根据示范性章程来引导专业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合作章程》是健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保证其健康运行的基本准则。如果在实际中出台一部示范性的《合作章程》难度较大,可以向各地公布相关的项目、指标,作为考核其章程是否规范的标准,使将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或已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有章可循。
      (六)加强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在当前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应根据各地情况,尽快出台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暂行条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其内容大致应包括:明确法人地位及注册登记机关;对审批、注册的扶持措施;税收上的扶持措施;财政和信贷上的支持;用地、用水、用电上的支持;交通运输上的扶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等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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