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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等: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2-28  浏览:265

 

所谓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指它之所以为合作社以及它区别于其它组织的制度特性,这种本质规定性集中体现在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上。通过对过去一百多年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考察,可以发现以满足社员利益为宗旨与组织发展导向的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和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本质规定性,一直被国际合作社界所倡导。
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曾经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时工人收入有限,生存境遇普遍不理想的情况下,合作社为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底层人士抵御外来经济剥削和社会压榨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充满阳光和温暖的福利小屋”。
但在随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大量社会改革和制度调整,二战后欧洲诸国福利国家制度的普遍建立,以及欧洲中下层人士的生存境遇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和改善。合作社的很多功能开始由国家、政府接管和承担,其生存空间被福利国家制度所“挤占”。合作社谋求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存在意义明显弱化。
而且同样关键的是,随着以消费者需求为生产导向的市场环境的形成,随着产业链整合与来自农业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供应链管理时代的来临。对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了更为快速而有效的响应要求。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更加面临挑战。
合作社的另一本质规定性是它的民主控制原则,这一原则大体承袭了古雅典民主遗产,即追求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方式。这一原则的选择,主要与欧文等早期合作社运动的倡导者受到古雅典民主理念的影响有关。这种民主控制机制在合作社的早期发展和壮大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二战后社会福利环境、市场环境与产业链竞争环境的变化,这种组织原则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性,合作社的组织与治理结构被迫进行革新,合作社经营专家管理特征开始加剧。
我国同样面临合作社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本质规定性漂移的问题,并且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这种漂移在我国更为明显。
因此,要革新对于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认识,其中,对于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原则,完全可以从原来产品(服务)提供和消费的社员导向,转变为更多坚持盈余分配上的社员利益导向;要确保这种盈余分配上的公平与社员利益导向,则主要取决于合作社民主控制的实现;而要确保合作社民主控制原则的实现,则可以在四个方面进行判定和限定:(1)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设置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社员能否进退自由;(3)社员能否通过举手、异议等充分发表意见;(4)是否有规范的程序和制度(反映在章程中)来履行和保障这种民主。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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