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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特征、现实困境和出路选择——以苏南上林村为个案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2-28  浏览:240

  摘要:研究目的: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产生背景、运行特征、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出路。研究方法:个案分析法。研究结果:通过对江苏苏南地区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个案分析,指出该合作社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在产权结构、股权设置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某些典型的运行特征,但现实中合作社面临政社不分、股份集中度低、股权封闭性强、入股要素及其用途单一、收益分配制度尚待完善等诸多困境。研究结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出路在于政社分开,明晰产权,完善股权流动机制,健全激励和监督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立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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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范合作社组织形式,做到“政社分开”。实践中不少土地股份合作社尽管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三会”制度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成了一句空话。合作社与社区基层行政组织往往“政社不分”,合作社经营与社区行政事务缠绕不清,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因此,必须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形式,落实“三会制度,保证合作社信息对称、公开,增强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力度,做到真正的“政社分开”。

       (2)明确界定合作社产权关系,完善股权流动机制。产权关系影响到人们的预期,产权不清和权利侵犯会增加合作社交易成本,因此亟待早日构建合理的产权结构体系。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基础上,明确界定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各产权主体的权、责、利,分清合作社、农户、政府之间的权利关系。社区政府应放弃对合作社的操纵和过度干预,转向提供恰当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指导。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应掌握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决策权,避免这些权利被掌握在少数大股东和社区领导者手中。每位合作社股东

  应充分行使其依法拥有的表决权、选举权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股权封闭性一直是土地股份合作社难以克服的一个障碍,为此,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初期,为了稳定合作社生产经营,可对社员(股东)的股权设置及其流动给予一定的限制,但当合作社逐步壮大成熟以后,可逐步放开股权交易市场,允许合作社部分股权转让、抵押或者买卖,只有这样,才能使股东的“虚权”成为真正的“实权”,维护股东权益。

  (3)健全合作社激励和监督机制。一个正常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具备完善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以充分调动各产权主体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建议通过实行现代股份合作社中的控制权竞争机制、债权人治理机制、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机制等,对合作社经营者形成外部与内部结合的多重约束,促进其行为自律。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对代理人行为进行严格审核、监督,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实现合作社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一致。

  (4)完善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社追求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不仅能使合作社收益分配达到公平,而且能促进经营效率的提高。江苏省现有许多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收益保底、盈利分红”的分配制度,尽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入股农户的利益动机,但也增加了集体经济和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不仅无法尽早摆脱“政社不分”之窘境,也难以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率。因此,要遵循现代股份合作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真正体现制度创新公平与效率兼顾之目标。

  (5)加强土地股份合作社立法建设。至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中国已出现十多年时间,却仍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从而无法从法律上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导致其在日常生产经营、信贷、销售等方面遭遇阻力,影响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全国性有关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订一些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暂行条例,为合作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在法律上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设立、审批、注册登记和运行,通过合法途径赋予其法律地位。规范合作社的成员资格界定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具体操作,构建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明确合作社及其经营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促使土地股份合作社尽快纳入法制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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