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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河北省青县利财蔬菜合作社为例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2-28  浏览:405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制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不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的弱点。文章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以河北省青县利财蔬菜合作社为例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分析。
[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交易成本;制度分析

一、问题提出
(一) 研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2004 年和2005 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要求,2006 年的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7 年7 月1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出台,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 研究意义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分散农户与市场之间不能建立起一种比较协调的关系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性缺陷[1 ] 。如何提高分散经营的农户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提出从制度上为我们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三)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涵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发展中提出的一个特有概念,大致对应于西方合作经济界的“合作社”的概念,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基本相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民的客观需要和现实选择,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项组织制度创新。

全文下载地址: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XZJJ2008030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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