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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喜和忧——对宁城县双庙镇合作社分析有感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2-28  浏览:226

双庙镇是内蒙宁城县的农业重镇, 而棚室蔬菜产业又在双庙镇农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之而来涌现出一批土生土长的经济人和合作社, 他们是经济发展的新群体。在2005 年10 月, 双庙镇的蒙绿蔬菜合作社正式注册成立了。这个合作社由8 名股东组成, 合作社内部职责分工明确, 共吸收社员300 余人, 规定了社员的具体权利、义务。合作社主要对棚室蔬菜的产、供、销实行一体化服务。在全县十三个乡镇中,蒙绿蔬菜合作社覆盖面达8 个乡镇, 冷、暖棚面积共1350 亩,年销售量达500 万吨, 年创收达270 万元。合作社成立一年多, 在2006 年曾被市级评为“先进合作社”, 内蒙、赤峰市、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争相报道。但有喜也有忧。
一、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困忧
1、国家优惠政策不等。国家虽然对合作社实行免税政策,但在工商注册每年要交千元的年检费, 涉及到国税等部门都要交费, 才能正常运转。
2、社员的团队精神需要加强。合作社扩大了覆盖面积, 但又与社员的经济利益产生冲突尤其表现在产品收购上, 部分社员只顾眼前利益, 在市场自由状态下, 没有正规的一个组织来规范, 社员在销售时没能按合作社定单销售, 而是谁的价钱高就卖给谁, 不看整体效益。合作社原有固定的客户, 没有满足货源, 远方的客户等一天损失就很大, 严重损害了合作社的形象。
3、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还没有充分发挥它在农村市场中的作用; 二是社员比较分散, 难以集中; 三是在统一品种、统一销售、统一运输等方面都需要改进。四是社员的思想尤其在市场经济不正常竞争中就显得非常涣散了。虽然《合作社法》已经颁布, 但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对合作社内部成员的约束力较弱, 合作社也对违反合作社章程的行为无能为力。合作社法还处于起始阶段, 不像现在公司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 公司法也比较健全。而合作社, 尤其面对的是广大农民, 说解散就解散了, 而对于责任的承担自然是不了了之。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的发展。五是合作社领导的预测能力需要提高。由于市场经济的变幻莫测和农业生产周期的限制, 合作社领导层的决策并非绝对驾御市场, 而如果一旦决策失误, 整个合作社一年的发展就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对于普通的农民来说, 一年的收入, 意味着全家人的生活出路就出现问题。赔了一年, 在经济上也许需要一、两年补回来, 而大多数农民“一朝被蛇咬, 十年怕井绳”的想法恐怕很多年难以治愈。
4、合作社的财务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合作社由农民组成,虽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严格制订了规章和制度, 甚至也在董事会上规定了具体的细则, 但由于合作社内部事情主要由发起人掌管, 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二、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方向
与市场经济人连手。把经纪人尽可能多的吸引到合作社中, 让经纪人以股东的身份参加合作社管理。这些经济人既是有着丰富市场经验的农民带头人, 又有自己的“势力范围”, 这样合作社既可以吸收人才, 又可以扩大合作社市场范围。依靠政府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光靠几个棚室的规模难以进一步壮大, 力量比较薄弱, 一定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 争取项目。农村合作社是以农业为主, 投入大、资金力量薄弱、现金流转速度慢、生产周期长等不利因素的存在, 这就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承办大型农业育苗等项目, 有了国家的扶持, 在加上合作社本身可以作为基地的优势, 才能使合作社有更宽阔的发展前景。这样, 既有利于新品种、新科技的推广, 又能使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走规模化农业的路子。合作社作为法人, 既承担市场对经济的冲击, 又承担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在供应、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制定相应的措施, 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这样, 有利于降低农民的风险, 既得到了广大社员的支持, 同时又反过来为合作社的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货源。
增强法制观念。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出现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现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入合作社行为规范中。也可以参照《公司法》指定合作社自己的事实细则, 来保障农村合作社有序、健康、迅速发展, 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 使之真正成为农业、农村、农民的一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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