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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理论、实践和启示
作者:王青云 邵晓秋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     日期:2010-02-28  浏览:137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 , 学术界在关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探讨中 , 通常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既定假设 , 致力于分析研究政府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缺位”和“错位” , 强调要加大向农村的财政投入 , 明确财政分权条件下中央与地方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职责。针对“政府失灵”的各种表现 , 有一些学者指出要发展市场化的私人供给 , 还有一些学者则注意到慈善机构和非赢利组织 (NPO) 的志愿供给。然而 , 目前的学术研究中 , 很少有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分析和研究。
实际上 , 在广大农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的经济合作组织 , 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 , 全国已有 3000 余万户农民加入了 15 万个专业合作组织 , 约占全国总农户数的 10%, 合作组织涉及领域也从以往的果蔬、畜牧、水产、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和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 , 日益从流通领域的合作拓展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共同服务。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和乡村公共服务能力减弱的双重困境之下 , 农民自发成立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凭借其独特的优势 , 办成许多乡镇政府“包不了”、个别农民“办不了”的实事好事 , 成为我国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2000, 中译本 ) 曾经指出 , “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 , 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 , 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层面 , 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独特地位进行分析 , 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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