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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分析与组织创新
作者:侯 杰 罗丽英     来源:求索2009(8):73-75     日期:2010-02-28  浏览:234

摘 要: 本文在“经济人和契约不完全”理论假设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演化过程中出现的三种主要组织模式的成功与不足,揭示了组织模式演化的内在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模式;组织创新

一 引 言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先后出现了多种组织模式,“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和“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等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组织模式。徐金海[ 1 ]认为公司与农户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农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公司与农户双方机会主义的存在,导致
了公司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的不完全导致了这种组织模式效率的低下。赵慧娥等[ 2 ]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的角度解释了“公司+农户”组织模式不稳定的原因。孙耀吾等对“公司+农户”组织模式的缺陷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他们从农副产品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契约
双方势力悬殊使农户容易被“套牢”、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以及组织与制度缺陷等角度分析了这种组织模式运行困难的经济学根源。徐理结[ 3 ]在分析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合作社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载体, 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纽带, 很可能成为农村实现第二次飞跃的组织形式。
李丽纯[ 4 ]在经济利润圆周假说的基础上,比较了“公司+农户”与“公司+合作组织+农户”两种组织模式的效率,认为后者应该而且可能代表着我国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未来走向。

从组织演进的角度,以下学者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演进和创新作了深刻的理论分析。周立群等[ 5 ]在分析“公司+农户”模式缺陷和“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优点的基础上,认为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农户”模式的缺陷,在实践中应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态。柴效武等[ 6 ]认为“公司+农户”模式中的企业会对农户形成强力支配和非合作状态,抢夺“合作剩余”,剥夺农户利益。对农户而言,组成自己的经济利益体———合作社,会提高个体农户的社会谈判能力,改变弱势地位,求得市场力量均衡。以上学者对单个组织模式的缺陷做了深刻的理论分析,或是分析了两种组织模式的效率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该组织效率的政策建议;或者从组织演进的角度,分析一种模式对另一种模式的突破和创新。可以看出,他们都没有给出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演化的完整过程,更没有给出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和发展的方向。本文拟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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