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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与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
作者:童日晖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2008年第1期     日期:2010-02-28  浏览:230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体经过了以下6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小佃农经营制度。小部分地主、富农占有大部分私有土地,没有土地的农民通过交纳地租向地主租种土地。由于生产力落后,加上土地租金高,地主喜欢将土地分散租赁给农民。这种制度表现出来的农业经营特点是:土地私有,租赁经营,高额地租,小规模生产。这种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长期以来土地的低产出状况。

第二阶段,1949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分给贫雇农,实行耕者有其田。到土改结束时,全国3亿农民获得了7亿亩耕地,每年免除700亿斤粮食的租金。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家庭经营。土地改革破除了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减轻了农民负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新中国的建立和稳定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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