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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与工会关系之辨——从合作社里办工会谈起
作者:徐旭初、邵科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09年第12期     日期:2010-02-28  浏览:429

 

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态势中,出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这其中最吸引眼球的现象之一就是很多媒体都在报道,甘肃、福建、山东等地最近都相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成立了工会组织,甚至江苏有家合作社除了依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还成立了经费审查委员会、劳动调解争议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在合作社里办工会,体现了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在关心三农问题,关心合作社的发展,维护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但本文更想指出的是,在合作社里办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很可能是对合作社的误读。
 
一、合作社与工会的历史渊源
所谓工会,国际劳工组织(ILO)对此有着明确的定义:工会是基于不同行业、职业和专业中全体雇员的组织,它主要代表工厂和更大团体中的雇员成员,它尤其通过规则制定和集体谈判来寻求成员利益的改进[]。工会发源于欧洲,已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进步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与侧重于政治斗争乃至采取革命暴动方式的19世纪相比,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工会的组织表达更趋理性、缓和,但是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工会依然在与资本家的工资谈判、工作环境与条件标准制定、创造工场民主、提供成员服务,甚至发挥团体力量影响政府决策等方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的联合体[],与工会有着极其浓厚的历史渊源。全世界公认的合作社鼻祖“罗虚代尔先锋社”就是一个工人创办的消费合作社。它正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完成,无产阶级工人已经大量产生,而其生存境遇却不理想的大背景,与很多工人选择走政治游行、示威甚至革命的激进运动道路相比,罗虚代尔镇上的28个纺织厂工匠选择了通过组建消费合作社来抵御商人的盘剥,降低生活成本[]。只是他们自己没有想到,以罗虚代尔先锋社为基础的罗虚代尔原则,会在随后的岁月里,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各类合作社发展的组织原则,成为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底层人士抵御外来经济剥削及社会压榨的 “充满阳光和温暖的福利小屋”[]。合作主义更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走出了第三条道路,成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内部改良的手段。合作社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思潮,更作为一种运动席卷全球[]
如果更直接地来阐述合作社与工会之间这种渊源,就是当年身处城市社会底层的工人,有很多工人参与了工会的活动,甚至直接参与了工人革命运动当中;而另外有一些工人则选择了相对温和的走消费合作社运动的模式,以满足自己的生活与经济需求。
随后,又出现了一种更加结合工会和合作社组织精神的工人所有和工人所控制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在这个工人生产合作社当中,工人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还是日常决策者,在这些工人生产合作社当中,原本处于无产地位的工人成为了企业的主人,工人也就没有必要再通过工会来监督资本家,因为那个资本家就是他们自己。他们转而通过社员大会来做重大决策,通过社员大会来选举产生理、监事会成员,并通过理、监事会来进行企业的日常生产决策。
虽然随后的历史发展阶段证明,工人生产合作社有其自身的治理结构缺陷,更没有成为工业领域的主流组织形式,但是,这并不妨碍多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在世界各国(地区)及许多产业的应用推广。这其中最为典型和发展最好的产业之一就是农业领域。
 
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工会的关系
我国的工会章程(修正案)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并且在第一条第一章就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而自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非农类合作社包括工人合作社也曾经存在过,并且现在的信用合作社等依然残存合作社的属性,但是当前法律有明确规定和政府部门进行较系统支持的,则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基本坐落于农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国外依然少量存在的集工会与合作社理念于一体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在我国基本不存在,或者说哪怕实际上按照工人生产合作社的模式在运作,那也未得到我国合作社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当前我国法律所明确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理念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即合作社是农民用以进行自我服务,并进行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虽然也允许非农成员加入,但农民成员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合作社所拥有的原始资本也主要依靠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员股金和经营盈余积累;合作社所销售的产品主要也是来自于农民成员所生产的产品(服务),因此,与其他国家农民合作社(或工人合作社)一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占主体的农民社员也是集资本者和劳动者于一体,是一种自我雇佣的行为,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概念。
因此,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诸多产业包括农业领域本身都存在着资本主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大量的符合工会章程要求的劳动者需要成立工会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体——农民成员既非“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非“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会章程中会员的入会要求。
 
三、如何看待和认识合作社办工会
当前在合作社里办工会组织,虽然体现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会系统和对合作社的关心和支持,但是由于合作社的舶来品属性,再加上农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前合作社人民公社模式的刻板印象,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并不普及、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并不高的情况下,成立工会组织只会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加混淆原本就并不清晰的合作社组织属性认识——让农民社员误以为合作社的理事长等领导人和一般企业老板一样也是资本主,而他们依然是被雇佣的工人,他们要通过工会来和合作社领导人进行抗争。而实际上合作社本来就设计有社员(代表)大会及其下属的理事会、监事会,社员通过这些机构的各种活动来体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力,体现对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的关心。并且合作社与普通企业的本质性区别也正是前文所一直强调的在合作社当中,农民是集资本者与劳动者于一体,通过农民社员的民主控制来实现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再明白地说:农民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而不是合作社的雇员,他们共同拥有、民主控制合作社,并从中公平受益。因此,农民社员没有必要在合作社里办工会。
当然也许有人会质疑认为,当前许多合作社是被少数人或者少数企业控制的“伪合作社”,并且在以这些“伪合作社”当中存在着许多农业雇工,在这些合作社当中,弱势社员或者雇员需要工会组织来帮助他们维权。但是,这样的理解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伪合作社”本来就是法律所不鼓励和不允许存在的,它们如果大量存在并且政府部门依然给与各种补助的话,这本身就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失察或失职。还可以想见,要在这类有关部门默认的“伪合作社”当中,通过工会来与少数强势的资本主进行斗争,大概也不会有什么效果。农民社员要想真正抵制这种“伪合作社”剥削唯一可行的办法可能也就是用脚投票——离开这个合作社。但是如果有社员不想离开——因为需要它,因为需要这个合作社和它背后的少数能人和企业来带领进入市场,那么这些社员就更加不会也没有必要通过工会组织来进行自我维权。
当然,如果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合作社当中办几个工会以体现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响应,体现对合作社的关心,或者相信自己所创办的工会不会只是流于形式,合作社工会能在自己的指导下有效发挥作用,那么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在那些雇佣非社员农业工人多的合作社发展工会,然后通过工会来保障和维护这些农业工人的正当权益,也间接帮助普通社员培育民主意识,提高合作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但是这里更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合作社里办工会,恰恰说明当前不仅是合作社成员,而且很多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包括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合作社的认识并不够,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偏差。在今后合作社发展过程当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面向社员的合作社知识普及,并且积极培训政府有关部门人员,此外还需要依托科研院校和农干校等培养面向基层的合作社专业辅导人员,依托他们来正确培育合作社。
也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欢迎很多部门和诸位领导来正确认识、宣传、关心与扶持合作社发展,但是工会组织可能暂时还没有太大必要。当然,对于工会组织而言,虽然可能会因此失去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舞台,但是实际上,工会有更大的舞台可以开拓,那就是在非农领域尤其是工业企业领域这个本来的主阵地去鼓励工人创办工人消费合作社,甚至也可以去鼓励有志向有能人的人去试验工人生产合作社。
当前,合作社在我国还只是应用于农业、农村领域,更多受益的是农民群体。但实际上在城市社区和工商业企业当中,也可以大力发展合作社。我国之宪法第一章第八条也明确说明,除了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也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另外,海外其他国家(地区)也都发展有各种非农业领域的合作社,比如台湾地区很多学校就有员生消费合作社,他们通过开设便利店等形式,为在校师生员工的日常学习、生活提供诸多帮助,降低生活成本,并且社员能获得年底分红。新加坡全国总工会(NTUC)更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在与工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创办了涉及卫生保健、老人照顾、幼儿看护等领域的一系列合作社企业,其中平价合作社(Fair Price)更是新加坡最大的超级卖场。因此,新加坡全国总工会(NTUC)和他所属合作社在新加坡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重要地位。类似的例子在欧美国家还有很多。
另外,在我国的诸多非农产业领域实际上也存在许多合作社的雏形,并且发展得并不差,比如CSPN体育联播平台,比如总部位于上海的网上购物返利网等都体现了一种合作社的文化理念与精髓。因此工会完全有机会成为合作社文化的倡导者之一,在工商业领域开拓出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新天地。
而发挥合作社的益贫组织旨趣,让更多的底层人士通过走合作社这种温和、理性的道路,获得其生存境遇的改善,进而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系统的合作社组织网络,实际上也是非常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 工会的功能和角色[EB/OL].国际劳工组织网,[2009-10-12].
http://www.ilocarib.org.tt/Promalco_tool/productivity-tools/manual09/m9_4.htm.
[] 合作社特性的陈述[EB/OL].国际合作社联盟网,[2009-10-12].
http://www.ica.coop/coop/principles.html
[] 合作社历史[EB/OL].国际合作社联盟网,[2009-10-12].
http://www.ica.coop/coop/history.html
[] 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39(4):11-16.
[] 徐旭初、吴彬.新情势下合作社会主文何以持续[J].社会主义研究,2009(2):33-37.
[]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EB/OL].中华全国总工会网,[2009-10-12].
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4/file.jsp?cid=807&aid=4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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