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初等: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
作者:徐旭初、邵科
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期
日期:2010-02-28 浏览:306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一轮发展,是中国当前农业经营体制的重大发展,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日益成为中国开拓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织载体。在中国农村改革年之际,也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 周年之际,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CARD)与农业部经管司和经管总站、国际劳工组织(ILO)、浙江省农业厅、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中国农村经济》杂志社于2008 年9 月18 日至19 日在浙江杭州联合召开了“中国农村改革30 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本次会议的宗旨是:回顾和总结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和经验,研究和探讨中国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和交流有关国家和中国各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来自全国人大、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等国际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60 多位专家和学者,部分省、市农业部门负责人,以及浙江省一些优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围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和功能、发展环境与制度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问题、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以及有关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中国的相关项目的进展等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的学术观点和政策建议。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规定性和功能定位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但无论如何划分,其主要成员应该是农民,它基本上分布在农村或城郊,也大致对应于国外所称的农民合作社或农业合作社。对于中国而言,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正在蓬勃发展的专业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起源于上世纪50 年代合作化运动的、但已发生变异且面临严重发展困境的社区型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当然,其中还有一种充满发展希望但仍有待考察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更广泛意义上,还可能包括农民互助金融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已明显发生变异但还在理论上残存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以及当前同样在经历着变革和重构的、实际上可能更远离合作社属性的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本次研讨会上,与会者主要聚焦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也关注到当前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有学者指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诸多类别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为符合国外所谓的“farmer cooperatives”和“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的定义,同时也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要求。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规定性。正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如此繁多的类别,以至于会上有国外专家提到难以搞清楚中国合作社类别的划分标准。如果以国际合作经济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研究主线,通过对罗虚代尔原则和其后国际合作社联盟诸次提出的原则以及进入20世纪90 年代以来“新一代合作社”发展态势的考察,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条: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其它则是一些派生规定性。有学者鲜明地指出,这两条本质规定性又都围绕着合作社的根本宗旨展开,这一根本宗旨就是经典合作社鲜明体现的制度益贫性。不过,随着西方经济、社会、文化的演进,特别是伴随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生存境遇有了很大提升,从而经典合作社的这一本质性的组织宗旨也就不再鲜明。相应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也正经历着深刻的挑战和嬗变。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当前主要体现出其显著的经济功能,即带领社员通过农产品销售、农业投入品采购或是农业服务的统一运营和规模扩展,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较高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合作社成员收益最大化。有专家详细列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8 个方面的功能,包括:①规模集成功能,②技术传递功能,③智慧共享功能,④信息整合功能,⑤诚信培育功能,⑥作业协同功能,⑦成员能力互补功能,⑧产业开发功能。然而,由于政府干预的客观存在以及政府对合作社社会功能的要求,目前,中国很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载了政府所要求的许多非经济功能,这种情况在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陷入多重发展困境,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过多地承载了非经济功能,而目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则已经基本丧失了实现经济功能的能力。也有学者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有这种问题。从合作社角度来看,政府的支持可能是其当前最现实的、低成本的、可期待的资源,因此,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资源往往就成为要求合作社承担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功能的交换条件。还有学者指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而言,还需要政府允许其拓展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功能。而且,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其政治功能也必将逐渐体现出来,虽然这对于中国现行体制而言是一种挑战,但并不可怕。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和制度安排
与会者普遍认为,近些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被嵌入深刻变化的发展环境中,从而对其内部治理和制度安排形成了显著的挑战。世界上许多国家这样,中国更是如此。
首先,与会者普遍注意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防卫性”应激机制,现在,它依然具有这样的特征。在经典合作社时代,成员利益是比较同质的,市场环境是比较清晰的,因而,合作社的内部结构也是相对稳定的,其组织战略也是相对明确的。问题在于,近二三十年来,农业产业正处于具有深远意义的结构变革中。这种结构变革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日益向上游生产者(农民)和终端用户(消费者)延展的产品供应链(或价值链)发展趋势;二是在农业经营过程中生产控制技术的采用,以及整个产品供应链特别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智能化。这些变革的影响是普遍且深刻的,在农业产业中很少有参与者不被波及,而且这些变革会挑战一些参与者长期习惯或坚持的基本价值或前提。一些学者指出,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不仅是其外部环境面临以纵向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趋势,迫使以成员利益为导向的合作社必须尽快适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且就其内部环境而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合作社规模扩大,社员的异质性显著增大,从而社员在经营战略偏好上的差异日益凸显,合作社的信任基础受到冲击。实际上,这些既是世界性问题,更是本土性问题。
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面临一些中国特色的发展环境。由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误区,中国不但遗留了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问题,而且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利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环境,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在中国发展壮大起来,特别是2000 年以来,以浙江为代表的东部沿海省份,更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的典型。有学者提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两个基本背景:一是处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复合进程中;二是处于主体异质性、村社传统、供应链时代、社会政治结构等多重嵌入之中。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推动和介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很难快速发展起来的。200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便是政府有效作为的一个鲜明体现。但是,也有学者明确指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合作社要多做引导、支持和服务的事,不要过度热情,不要过多干扰,不要盲目给合作社附加难以承受的某些经济或社会职能。
其次,与会者深入研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经济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与制度安排。当农业合作社被嵌入这样一种新的内部和外部组织环境中,农业合作社应如何面对、适应和调整?中国刚刚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面对、适应和调整?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合作社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组织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些调整和创新意味着:其一,尽管组织的宗旨一直未发生根本改变,但组织的关注点已越来越转向市场和合作社自身,而非社员;其二,合作社的经营战略必然是走向供应链,参与供应链,融入供应链。而这些又必然要求农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治理结构等做出相应且深刻的变革。这种情势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比较普遍,在中国也已初显端倪。
有学者指出,应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重视这样几个问题:①经典合作社的制度益贫性,可能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合作社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而不再显著。②经典合作社可能因为成员的社会分化而呈现多元异质性,进而导致其组织宗旨异化和经营战略改变。③发展中国家可能“先天”缺失经典合作社所要求的市民社会基础,从而导致这些国家合作社发展的实用性倾向。④经典合作社的自我服务宗旨,可能因为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挤压而不得不逐渐淡化。因此,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①益贫性不再显著;②更多地具有要素合作的性质,而且是多要素合作;③目标逐步从“共同脱贫”走向“合作共赢”;④合作社经营战略逐步从成员导向走向市场导向。
从本质上讲,合作社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治理结构。与会者普遍注意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治理亟待加强和完善。目前,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都制订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但实际上大多被大户、能人或者龙头企业所控制。大户、能人或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虽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绩效,但也往往使普通社员或者社员大会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而且客观上很多普通社员都有“搭便车”的心理,有时不太愿意积极参与合作社治理,从而可能使一些合作社异化到被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或企业所控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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