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产品流通存在的问题 1.农民分散经营,很难与市场对接。一家一户小生产,不但在生产上很难实现规模经营效益,而且在产品销售上也会遇到诸多困难。农民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市场上销售要花费很多时间,在家里卖给前来收购的商贩价格又很低,在交易中缺乏市场谈判的能力。 2.农产品流通商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多数的农产品流通商是由几个家庭成员或亲属组成的经营个体,获取信息能力不足,经营风险较大,而且在经营活动中常常惟利是图,遵纪守法意识淡薄。 3.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多,流通费用高。由于农产品流通要经过收购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多个中间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利润要求,导致流通成本上升,产销价格差距过大。 4.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落后,交易效率低。作为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批发市场,承担70%以上的生鲜农产品批发重任。但是由于批发市场硬件设施和交易方式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在交易时间、交易成本、商品损耗和交易效率等方面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无法适应现代流通的需要。 5.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和农户利益机制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解决农产品买卖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合同违约率高等问题。而且农业企业经营变数大,直接影响到农户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 6.农产品的品质质量有待提高。尽管中国农产品的外观品质和包装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在等级规格和流通标准上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一些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时有发生,引发食品信任危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1.实现群体的规模效益,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合作社把农民联合起来,把成员生产的产品集中起来,实现批量销售,能够获得群体规模效益。而且,与单个农民相比,在交易中市场谈判的能力增强了,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也不断提高。 2.帮助农户搜集信息,提高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经营要以市场信息为导向,而农民获取市场信息能力不足,跟不上快速变化的行情。合作社可以安排专人负责搜集信息,决策时群策群力,同时寻求政府机构和专家的指点,以便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3.减少流通环节,增加农产品销售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生产而且销售产品。合作社把产品送到城市市场上,能比在产地市场卖出更高的价格;也可以到城里建立自己的直销店,直接向居民供应自己的产品;还可以与大型零售商对接,把产品直接送到超市连锁店。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流通环节,缩短流通渠道,还可获得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效益,增加农产品销售收入。 4.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标准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合作社有组织地带领农民开展生产经营,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产品,对提高中国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合作社能够发挥农产品营销主体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自己的产品打出市场,就要大力宣传,做好市场营销工作。通过创地方品牌,树立产地竞争优势;通过产品品牌的宣传,提高合作社的知名度,从而推动农产品的销售。 6.合作社承担落实政府惠农政策的职能。分选、储藏、加工、包装等设施设备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和提高附加值的重要手段。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集货场地和运输手段,影响了合作社销售产品的质量。有些果蔬产品不进行选果,等级规格达不到要求而无法进入超市;有些产品因为不能按时送货,而失去好的销售机会。合作社具有落实政府惠农政策的职能,可以向政府申请相关补贴,建设必要的仓储设施和购买必要的设备。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其互助性经济组织的特点,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合作销售产品,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促进流通效率的提高,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时间还比较短,在组织和运行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不断推动其发展壮大。 三、相关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来,各地都有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合作社的数量上升很快。但从实际调查情况看,一些合作社并没有真正开展活动,对将来如何发展尚不清楚。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在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后给予引导和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走上又好又快的发展道路。 1.宣传合作社法,提高广大农民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专业合作社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农民对其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政府部门应该继续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如组织法律讲座、介绍典型经验等,让农民懂得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方式,提高对专业合作社功能的认识,以便农民能够有积极性、有针对性地成立或加入适合自己的专业合作社。 2.从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开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合作销售农产品,与前来收购的商贩讨价还价,还可以统一对外签订供货合同,发展订单农业,在销售环节上通过变个体行为为组织行为,获取规模效益。同时,通过统一销售带动生产的统一管理和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化。政府部门应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鼓励合作社“抓质量,创品牌”,对销售农产品有突出成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 3.鼓励企业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企业的带动作用。农业企业具备丰富的经营经历和经验,对市场比较了解,并且具备场地、仓储和加工设备等现成条件,可以直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因此,应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鼓励企业带领农民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共同发展致富。当然,企业参与要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保证农民成员的决策权和利益不受损害。 4.鼓励超市等商业零售业直接采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农产品流通环节过多导致产销价差悬殊、农民收益偏低。合作社通过向超市、城市蔬菜商店等零售点直销的方式,能够大大缩减中间流通环节,减少流通商的利益盘剥,增加农民的收益。政府要积极支持鼓励大型超市、连锁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采购渠道,商超与合作社对接既能够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水平的提高,又能够达到双赢的目的。另外,政府部门应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服务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使其提供的农产品能够符合超市销售的质量标准。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必要的物流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经营条件落后、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明显影响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划拨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仓储设施、购置运输工具,帮助其建立必要的物流基础设施。 6.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活动。“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过去,有了好的产品,还必须通过开展营销活动才能销出去。政府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销售人员进行营销理论培训,组织相互参观和交流活动,学习好的典型经验。此外,地方政府还应走在农产品营销工作的前列,成为当地农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者,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营销、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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