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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作者:刘学虎     来源:农民日报 2009-12-18     日期:2010-03-02  浏览:40

       近年来,新疆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法律规定和中央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精神,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出台了自治区一系列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农业建设项目支持范围,促进了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截至2009年9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区已发展到2017个14.6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26.3万户,占到全区农户总数的19%。执行统一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的合作社有106个,95个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有90个合作社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2008年统一销售成员产品80%以上的合作社有87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2%;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1.25亿元,其中出口近2000万元;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2.6亿元,入社农户普遍增收在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自治区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提高新疆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各族农民收入、推进基层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明了方向,全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有力抓手和工作重点,明确目标,加强工作协调,加大指导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力促进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加快合作社发展步伐。全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法律的各项规定和中央的要求,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扶持政策,要积极争取加大项目扶持和财政补助力度,促进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加快发展。要改进支农方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之一,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将农业综合开发、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一村一品、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类强农惠农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要把已有的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切实落到实处,让合作社和广大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自治区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要围绕自治区四大基地建设和地方名优特色产业、设施农业等,重点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抓示范社建设,关键要实现“五个加强、五个提高”。加强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合作社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合作社营销网络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合作社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合作社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提高合作社成员驾驭市场能力。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典型示范,力争到2015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8000个以上,其中示范社达到1200个以上;合作社成员达到65万户;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农产品达到30%以上;示范社成员增收水平高于其他合作社成员20%以上。

  加快推进“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着力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引导合作社产品直供超市,促进产销衔接,有利于降低金融危机影响,形成农民、消费者、超市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对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将“农超对接”作为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批有一定产业基础、产品质量和品牌效应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定期举办专场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等形式,搭建对接平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品牌化建设、建设冷链系统,发展配送业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的主要组织载体。

  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明确任务,分类指导。要引导符合法律规范的专业协会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检查工作,加大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家和自治区每年举办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新疆名优特及精深加工农产品上海展示会、新疆特色林果产品交易会、新疆国际农业博览会、乌洽会等产品展销推介活动。要坚决禁止向合作社乱收费和集资摊派,防止以各种名义向合作社转嫁负担,防止非法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普法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扩大合作社社会影响。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法律宣传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宣传各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紧密结合,与推广典型经验和宣传先进事迹紧密结合。全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训农业、农经部门干部、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通过会议、培训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格局。重点宣传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和带头人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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