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精神指引合作社发展进入新时期——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政策回顾
作者: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编辑吴岩整理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1月 第1期 10-12
日期:2010-03-26 浏览: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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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的重大任务后,2009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意见》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中央1号文件为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拉开了序幕,随后,国家有关部委纷纷出台政策,扶持合作社发展。中国进入了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合作社发展的又一个新时期。
两部委印发金融服务工作意见
2009年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意见》明确,从5个方面加大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四是改进服务方式,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背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村市场的重要经济主体。目前中国的合作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浙江、江苏、山东、湖南、四川等地都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盈利水平。
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出台五项金融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疑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更好的融资环境和发展空间。
三部门下发加强合作社法宣传意见
2009年6月12日,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是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前提;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措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引向深入。意见确定,从2009年起,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
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首部以农民为主体的法律。该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干部群众对该法缺乏了解,有的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还有偏差,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出台意见,加强法律宣传,有利于提高认识,为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加快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林业局出台促进林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2009年8月18日,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旨在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意见》分为五大部分。其中第4部分,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三是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四是加大采伐政策扶持力度。
背景: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味着一场重大改革启动,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全面展开。
然而,明晰产权仅仅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林业要实现更大的效益,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通过林权制度改革而建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
截至2008年8月,全国有各类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3.5万个,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高出非成员的农民人均收入超过20%。
然而,这些合作社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合理、服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特别缺乏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林业新技术推广、市场信息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新形势下已远远不能满足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搞活农村林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三部门联合出台“农超对接”措施
2009年6月12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所在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内容、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项目验收标准等有关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9年9月3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农产品“农超对接”内涵,择优选择有实力、信誉好、责任心强的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
背景:“农超对接”是推进统筹城乡市场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创新,其实质是农产品供应链条的优化。由于物流设施长期落后,我国农产品交易时间长、成本高、损耗大、效率低。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66%的农户认为目前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稳定,希望通过合同收购的农户比例达35%,希望企业收购的农户比重为27%。发展“农超对接”,能够有效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
随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具备了鲜活农产品从产地直接进超市的基本条件。早在2008年12月5日,商务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指出,到2012年,试点连锁企业鲜活农产品产地直接采购比例达50%以上。
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合作社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与自主品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农业部出台发展农机合作社意见
2009年6月29日,农业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建设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攻方向。
《意见》指出,到2015年,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任务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数量有大幅度增加,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充分显现。
背景: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但是,农业机械化发展面临着农民购不起、农机具利用率低和使用不经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难推进、农机作业耗能高和污染等问题。发展农机合作社则可以很好地破解这些难题。
实践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将农机经营者有效组织起来,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的紧密联结,扩大了农机作业服务规模,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和农机经营效益,有效解决了农业机械大规模作业与亿万农户小规模生产的矛盾。
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实施以来,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农机专业合作社将逐步成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导力量。
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还不知道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机化发展的有效载体,因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落实不够,工作力度不大,扶持措施不力,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意见》的出台,必将使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并成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
11部门联合下发示范社建设意见
2009年8月31日,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在全国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意见》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目标: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10%以上。就示范社而言,标准化生产率要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9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20%以上。
《意见》提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强品牌化建设。
背景: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然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
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甚至“政社不分”、“企社不分”。在已建专 .合作社中,有的规模不大,带动的农户不多。有的则重产前、产中的物资供应服务,还有的则重产后的产品销售服务,服务不到位、作用不明显。在保持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是合作社建设面临的重大任务。《意见》的出台,对引导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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