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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历史作用
作者:张旭锋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0年02期     日期:2010-03-27  浏览:333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有效解决当前“三农”问题的新平台和抓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赋予了新的历史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将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创业的新阵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组建自己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明确了法律地位和市场法人资格,明确5个农民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工商、税务登记等费用,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农民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还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出资。农民真正成为专业合作社的主人,一人一票,民主管理,自己说了算,像一般企业、公司一样依法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的“门槛”低,发展环境宽松,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入社农民会越来越多,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大家庭”,特别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生产经营形式,正是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补充和完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承接国家支农项目的新载体。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统筹政策,统筹项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承接各项支农项目,可以使农民直接得实惠,不再经过其它中转环节。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合作社的资金,要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作为成员参与专业合作社决策管理和盈余分配的依据。这让农民获得的不仅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收入,而且还依附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民主意识,是农民享受党和政府惠农政策、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瓶颈”的新手段。农民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非常紧缺。农民出资入股建立专业合作社,既可以直接向银行承贷

用于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有条件还可以开展信用合作,兴办资金互助社,将有效破解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瓶颈”,壮大农民家庭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新形式。一方面,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成为“大农户”。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通过三种形式加快土地流转,发展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了集约化经营。一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变为“社有土地”,实现统一经营、规模生产、按股分红;二是专业合作社以支付租金的形式从农户手中租赁承包,统一管理,农户既有租金收入,又可以在社内打工或外出打工赚取工资收入,实现效益倍增;三是通过专业合作社的中介服务,促进农户成员之间开展土地流转,扩大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实现共同发展,利益共赢。

第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新平台。农民通过自愿组建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市场谈判能力和话语权。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降低成本,统一销售农产品提高售价。特别是那些开展贮藏加工,分级包装,统一商标品牌,进入城市开设直销店或农超对接进行专卖销售的专业合作社,开发品牌、开拓市场,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把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留给了农民,能实现多渠道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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