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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出台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3-31  浏览:97

 

      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比例、出资方式、盈余分配等也都将有法可依。

    合作社成员农民要占八成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组成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也可参与。《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成员组成发生变化,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则“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另外,《条例(草案)》还明确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合作,并且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选举和表决方面,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而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则可按照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可分配盈余六成用于“分红”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普遍关注的盈余分配问题,《条例(草案)》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合作社当年可分配的盈余是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

    其中“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则“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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