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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农协:“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的法理基础
作者:陈林     来源:《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12期     日期:2010-04-02  浏览:115

      摘要:公法农协在国内是首次提出的新概念。为此要区分大农与小农,探索合作组织在不同经济基础上的发展路径,典型表现为欧美模式和东亚模式,亦即专业合作社与综合农协。不仅“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路线日益蚕食或鲸吞农民的利益;简单照搬欧美农业资本家之间的合作模式也不能适应小农社会的基本国情。对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境,可以采用“大户吃小户”与“小户吃大户”的独到方式概括。关于综合农协的公法地位,在新型大规模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的建设中,农民未必是自发的,但应该是自愿的;农民可能是被动的,但不能是被迫的。至于“民办”、“民管”更不能作狭隘理解,而“民受益”则是需要始终坚持的。最后提出“三位一体”、“条块交融”的农村合作协会十项立法建议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一、大农合作与小农合作:经济基础与发展路径
       合作收益来自于通过合作增加的收入或者降低的费用。合作交易量越大,合作收益越大。
  只有当合作收益能够补偿合作成本有余,合作才得以发生并持续,这就是合作的经济规模。在规模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仅仅单种业务的生产量、交易量就足以达到经济规模,所以大农合作往往是专业合作。同样由于规模化、市场化程度较高,单个大农的经济社会实力较强,单个大农的预期合作收益也足够大,容易出现合作“带头人”,也容易得到呼应,从而能够自发产生合作。
  小农的规模化程度较低,往往又首先满足自给性消费,市场化程度也较低。由于小农与市场发生交易总是“吃亏”较多(小农社会中流传的商人形象多为负面也有这个原因),所以小农在经济上本能的、也是合乎理性的倾向是尽量减少交易发生的必要,在生产上趋于多样化以更多地、更方便地满足自给性消费,因而小农的专业化程度往往较低,譬如既种粮又种菜、既养猪又养鸡,甚至自己腌制腊肉、打磨豆腐。当然,不排除在一个有利于农民的合作组织框架下,小农也可以是专业化的,甚至追求“精细化”,并且市场化程度也有所提高。这就是说,合作化可以促进小农的专业化、市场化,而专业化、市场化也有助于降低和分摊合作成本。这就存在一个合作化与专业化(以及市场化)孰先孰后的问题。如果把专业要求置于合作之前,那就只有少数大户才能达到足够的专业化程度,从而产生和维系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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