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4-11 浏览:678
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
示范章程》的通知
浙海渔法〔2009〕5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渔业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活动,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渔业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养殖或者捕捞)的水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渔业新技术、养殖新品种;
(五)开展渔业生产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六)为成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业务范围相符。】
第五条 本社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出 资
第六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渔业加工设备、渔船、网具等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
第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上述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应当将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以及出资变动等成员出资情况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渔业或者与渔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吸收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可以吸收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的团体成员。【注:不吸收团体成员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可删除此条。】
第十二条 本社渔民成员【注:包括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六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法定程序后,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除与本社有约定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可以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本社的亏损及债务。除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外,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注:不超过三个月】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入社或者难以继承的,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劝导无效的;
(三)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授权给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一)决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注:含渔业和渔业经济的建设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理事会,可向理事长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七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规模较小、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理事会,只设1名理事长)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授权给理事会此项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够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等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本文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单数)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规模较小、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社的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六)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二条 成员人数较少的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注:如已设监事会,此条删除】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如果不设立监事会,删除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实行每月 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务账户,实名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财务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降低渔业生产经营风险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降低渔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方式可选择渔业政策性保险、渔船船东互保等】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渔民或者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并报住所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社全体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份额、签名、盖章。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中心动态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资源共享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
合作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