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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研究
作者:王军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日期:2010-04-15  浏览:230

  摘要:对于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合作社的公司与农户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的买卖关系;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与农户可以通过紧密的利益纽带联结起来,从而改变双方间对立的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本文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变化的;二者的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力量:合作与竞争,而哪一种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则取决于公司与农户的谈判力量和谈判地位。

  关键词:公司领办的合作社;HBV模型;合作与竞争

 

  基本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由农产品加工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处于一种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而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则是这种演变过程的一种制度产出。

  纵观全程,公司与农户之间始终存在着合作与竞争的双重关系。合作是因为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即通过二者的分工合作实现农产品收益的最大化;竞争则是因为在对所得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双方是“零和博弈”的关系,一方所得就是另一方所失。

  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完全的竞争关系,在利益分配上,双方均会有动机为了多占有一些份额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如果公司在此阶段投入了专用性资产,那么,二者的关系就有可能由竞争主导转向合作主导③。

  在合作社成立之后,公司与农户具有了共同利益,双方有了合作的基础,但这种合作是含有竞争的合作;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竞争关系主要来自于公司在合作社中的强势地位,在这种不利条件下,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仍有动机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公司对合作社的影响力受到了限制,农户的谈判力量则得到增强;在公司不具有垄断地位的前提下,即使农户对合作社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证了他们可以在收益分配中获得较大的份额,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被约束,从而合作社中的双方能够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想状况迈进。但是,如果公司处于垄断地位,合作社的经营还需要依赖于公司,则公司相对于农户的谈判力量便不可能被削弱,利益博弈中力量的天平会偏向公司,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对于合作社中农户利益的保护不能发挥出重要的影响作用。

全文下载地址:http://epub.cnki.net/grid2008/detail.aspx?filename=ZNCG200904004&dbname=CJF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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