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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0-4-23     日期:2010-05-07  浏览:168

  中国和巴西在许多方面十分相近,二者分别为亚洲和美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均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7年巴西农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达23.9%,2008年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3%;2008年中国第一产业在全国GDP中的比重为11.3%,农村人口占比高达54%。两个国家幅员均十分辽阔,区域经济也具有相似性,国内不同地区的农作物、地理特征和风险概况差别较大。因而,巴西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巴西农险发展概况

  巴西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938年政府就开始实施雹灾保险计划,但起初运作并不太理想,赔付率一度高达380%以上。1954年,巴西在南美率先启动多重风险农作物保险(Multi-peril Crop Insurance,MPCI),该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属于实验性质的计划。

  1973年,针对农业贷款大规模违约情况,政府开始出台农业生产保障计划(Program of Guarantee for Agriculture Activities,PROAGRO),将农业保险保障扩展到所有地区和农作物。该计划由巴西政府农业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一笔资金作为该计划的基金。参加该计划的农民要交纳一笔“附加费”,然后农民可以从银行得到该计划下的优惠利率贷款。同时,该计划对贷款银行提供保险保障。在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该保障计划遭受巨额亏损,政府不得不对计划进行了缩减,保额大幅降低而费率大幅上扬。此外,有小部分的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主要集中在南部和东南部地区,例如1998年的新型苹果保险,1999年的酿酒和鲜食葡萄保险,2000年大豆、棉花、小麦等大面积农作物保险,但覆盖面一直很窄。到2001年巴西农业保险的规模仅有8.1千万雷亚尔。

  巨灾事件推动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2003年4月和2004年5月连续两次大的干旱导致政府灾害救济支出急剧增加,最后政府同意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保费给予50%的补贴。此外,针对农业贷款,政府开始强制贷款受益人投保多重风险农业保险(MPCI)。2008年政府保费补贴达1.58亿雷亚尔,大部分用于农业保险。

  巴西农险支持政策

  (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

  2003年12月19日巴西国会通过法律、2004年6月29日政府颁布政令,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The Rural Insurance Premium Subvention Program,PSR),该计划的指导方针是:促进农业保险的广泛运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收入稳定机制作用,引导农户使用恰当的农业技术,推动农业企业管理的现代化。该计划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运作,主要保障七种农业品种。2006年,保费补贴范围又扩大所有的农作物、牲畜、水产和林木。另外,政府还采取一系列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1.信贷额度的扩大。对于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利率优惠 的生产资料贷款额度将可以增加15%。

  2.农业保险保费融资。政府承担了部分保费,其余部分可以从农业贷款中直接扣除,这样在收获季节前期农户就无须用自己的资金进行缴费,从而可以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3.再保险市场的开放。2007年1月巴西国会通过法案同意将巴西再保险市场向国际再保险公司开放,取消了巴西再保险公司(IRB-Brazil Reinsurance Institute)的专营权,从而有利于促进竞争、推动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降低费率并通过引进国际先进再保险技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根据巴西农业部门预测,在政策推动下,2008/2009收获期巴西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望达到耕种地区的10%。

  (二)农业保险稳定基金

  1954年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稳定基金(The Agrarian Insurance Stability Fund),用于保障农业巨灾风险、支持保险市场稳定。该基金由政府委托国家再保险公司(IRB)管理,基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预算;二是农业保险公司50%的净利润。农业保险基金如果出现亏空,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为进一步支持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2008年5月,巴西政府当局向国会提交了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的补充法案,拟建立“巨灾保障基金”支持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从而推动气候多变地区农业保险的供给。根据法案,销售农业贷款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参加“巨灾保障基金”,该基金提供100%和250%损失率的双超赔层保障。

  巴西农险发展经验的启示

  (一)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支持

  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一般被界定为介于私立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许多国家均对农业保险予以立法支持。早在2003年,巴西就颁布了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之后还陆续通过了多项补充法案,反映巴西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仍然空白。虽然中央和许多地方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但这些方案大多为短期的财政补贴政策(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年度),农业保险政策支持缺乏可持续性。通过立法将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构建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有效整合农业信贷、技术推广和保险政策

  巴西政府将参加农业保险作为优惠利率农业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同时注重农业风险的事前控制,积极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倡“科学种田”。从九十年代开始,巴西政府通过各级农业研究机构对全国各地农业生产条件进行了普查,绘制出各个地区的农事图,作为国家农业生产的指导依据。保险公司要求农民必须根据国家生产指导进行农事安排,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在“农业生产保障计划”下,如果农户将至少15%的生产成本投入到现代化生产资料(如肥料或改良种子),保险费率可以降低1个百分点。通过结合农村信贷、生产技术推广和保险政策等, 把支持农业资金投入与保障农业风险结合起来,既可以扩大农业生产,也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保险金支出,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长期“良性”运转。

  (三)基于农业全过程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设计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仅保障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农作物产量减少或牲畜死亡损失,而事实上农户在农产品运输、销售过程同样面临着风险,特别是农产品价格波动,保障此类风险的农业保险产品在我国基本处于空白。保险公司应树立起基于农业全过程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设计理念,积极创新,努力满足农户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四)农业保险经营成本管控。

  我国许多农业生产地区(特别是南方)位处山区,分布广泛,且往往交通不便,承保及损失评估程序缓慢且费用较高,导致农业保险运营成本加大、农业保险价格偏高,对农户缺乏吸引力。巴西农业保险也面临着类似问题,对此国际再保险公司瑞士再建议可以应用卫星图像或天气参数等技术,还可以使用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另外,还可以加强与银行、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中介组织在保险宣传、承保和理赔等环节的合作,努力克服农户分散、交通不便等难题,从而实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

  (五)夯实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一是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这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须由保险公司、银行、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多方共同完成。二是做好农业灾害数据积累。目前各地自然灾害及损失数据分散在气象、民政、农业、保险公司等部门或单位,且数据积累有限,不利于农业风险的科学评估。可以由地方政府牵头,搭建农业灾害及损失数据平台,组织梳理、整合各部门相关历史数据,制定并实施统一的灾害及损失统计制度,努力夯实农业保险数据基础。

  (六)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当前许多地区农业保险业务量小、精算基础薄弱,利用再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难度较大,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在出现巨灾超赔时动用准备金进行赔付,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稳定运营,且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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