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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何被“边缘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金融网 2010-5-20     日期:2010-05-24  浏览:102

  自2006年政策面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来,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设立迅速铺开,无论是民间资本还是外资,对此热情颇高。相比之下,“农民三兄弟”中的老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却显得滞后很多。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字,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仅11家。另外据笔者了解,经济相对发达或者民间资本相对活跃的地区对此并不热衷,浙江今年11月份才成立了第一家真正的资金互助社,北京、南京也仅在今年才成立市首家。难道资金互助社真的被“边缘化”了?

  大部分互助组织“非法”存在 没有制度保障

  据笔者了解,2006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这一政策出台后,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各地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迅猛发展。而为何银监会的统计数字仅11家呢?这还要从2007年的新规定说起。

  2007年初,银监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答案就在这里,统计的这11家是已经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合法组织,而全国各地大部分的资金互助组织都是“非法”存在的。没有正式的身份,资金互助社一直难成气候也就合情合理。

  首先,没有金融许可证,无法享受到国家的扶持政策。比如获得央行支农再贷款流动性融资支持,财政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按贷款余额的2%补贴,向银行机构融入资金等等。其次。资金互助社的金融活动不受到法律保护,《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买卖政府债券等业务,没有金融许可证,很多业务都无法开展。再次,“非法”的身份动摇会员对互助组织的信任感与稳定感,随时可能面临资金抽回的风险,动摇资金互助社存在的基础。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的“农民银行”

  资金互助社其实就相当于一个为农民聚拢闲散资金的公共平台,小钱积少成多后,再集中贷给有生产项目的社员,项目盈利后,贷款社员向互助社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存款社员再从互助社支取利息,从而实现共赢。只要农民手头有闲散资金就可以开展起来。另外,银监会规定,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门槛较低,适合农民自发组织。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与农村合作组织的结合发展,是农村金融的一大创新。尤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好的地区,可以有力的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同时,由于互助组织是内部社员出资,内部社员融资,互相之间的信誉都很了解,投资风险小,并且能给社员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此外,互助组织不同于村镇银行或农信社等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从农村“抽血”,资助城市工商业现象。

  资金互助社方兴未艾应得到财政支持

  除了在制度上应该给资金互助组织一个合理的“身份”外,财政的支持必不可少。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日本、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发展得非常成熟。比如,韩国农民向来不为贷款而发愁,其贷款统一归口于遍布全国的农协银行,这个依靠政府扶持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农民互助金融合作组织,实际上就是资金互助社。在农协银行,存款年息要比一般银行高出2%—3%。贷款利息十分低廉,而且贷款范围广、种类多,主要用于农民生产经营、购买土地和机械、农业资源开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民子女教育及与农业相关工程项目等。

  源于农村融资的特殊性(高成本,高风险),任何支农组织没有财政税收的支持是发展不起来的。我们应该效仿日韩的经验,给予互助组织一定的财税支持,这样社员才乐于入股,有了资金来源,互助社才能良性的发展。也只有当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扶持起来一些成功的资金互助社之后,才能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才能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和中小企业紧跟模仿,也才能有在引入新型金融机构之初所设想的那种“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局面。

  资金互助社的良好发展对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力争商业化经营的正规金融机构至关重要。因此,互助组织绝不应被边缘化,不能将其限制在农村金融体系的一隅,任其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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