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9月间,我们一行赴瑞典访问,以浓厚的兴趣对瑞典农民合作社问题进行了考察。
什么是合作社?接待我们的瑞典学者、农场主、合作社专家以及合作社印发的有关材料所作的简要定义是,合作社即农民拥有或农民控制的公司。
瑞典的合作社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大部分瑞典合作社,是按照传统的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但是今天,瑞典的各类合作社,特别是涉及农业领域的合作社,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化。①合作社之间大规模兼并,导致合作社数量急剧减少,规模迅速扩大。一个产业一个合作社,是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之一。②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修改或变通,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有些合作社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有限,甚至放弃成员开放原则,是合作社发展的另一趋势。上述两种发展趋势所围绕的核心是一个,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率。
一、瑞典合作社的历史和地位
瑞典合作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当时出现的互助保险公司和农业信贷抵押会,被认为是瑞典合作社的最早雏形。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与农民、工人、手工艺人及小市民的生存有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重,导致了合作社运动在欧洲的兴起。英国的消费者合作社、德国的手工艺人合作信贷同盟和法国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很快就成为欧洲各国效仿的榜样,同时也传入了瑞典。当时瑞典各地的新民众运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领导人才和报纸宣传阵地。
瑞典早期的合作社发展,主要分为两支,一支是农民合作社,一支是消费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在瑞典似乎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1850年,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县的县长罗伯特·冯·克莱德曼在欧桑兹布鲁建立了第一个农民合作社企业--商品供应公司。19世纪后半叶,人们通过到德国和丹麦学习访问,陆续建立了很多这样的农民合作社。这些合作社,通常都是根据其成员的要求和定单,通过几个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采购农民所需要的东西,再按一定的比例加价卖给农民。
19世纪80年代前后,相继出现了种子协会、甜菜生产者协会、家禽繁殖协会和牛奶记录协会。这些组织更像非盈利组织,而非商业性合作组织,但他们为合作社贸易协会和贸易联合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880年,出现了第一个奶业合作社;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屠宰合作社。
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合作社在创始初期,并非像人们通常所想像的那样,是许多农民自动组织起来的产物,而是首先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大农场主在初期的农民合作社运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这些合作社,大部分都是些各自独立的区域性小合作社,即使在一个区域之内,合作社之间也很少开展合作。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脆弱的地位,很多合作社寿命很短。1895年合作社协会法,为合作社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的10多年中,陆续建立了11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和380个地方性合作组织。其中瑞典的第一个合作社中央组织--农民供销合作社于1905年成立;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于1917年成立;全国农民同盟于1929年成立。2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促使瑞典的各类合作社进一步走向联合。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专业合作社在30年代纷纷成立中央组织,其中包括瑞典奶业协会,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瑞典林业所有者组织和瑞典合作银行等。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也在1939年经过重组,改名为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
“二战”以后,瑞典的合作社运动经历了持续的结构调整。特别是60年代,由于政府的农业政策强调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导致了合作社的大量兼并,数量急剧减少,规模迅速扩大。有关调查资料揭示,在这些兼并运动中,主要是经理人员,而不是社员,起着推动作用。整个60年代期间,农民合作社,仅奶业、肉类销售、供销合作社三大系统,平均每年就发生兼并事件20起左右。结果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末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77个;奶业合作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的570个,下降到1984年的24个;合作的奶制品企业的数量,从1940年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93个;肉类销售组织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的37个,下降到1984年的9个。林业所有者组织的基层协会数,也从40年代末的30个,下降到1984年的12个。1970年,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与全国农民同盟合并,成立瑞典农民联合会。农业生产、加工、运销的一体化趋势,使得瑞典农民联合会最终成为全国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中央总协调机构。
目前,瑞典农民合作社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与农业和食品有关的加工、营销等各个领域,合作社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各产业部门所占市场份额是:奶业99%、牛肉(屠宰)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林业50%.
除了农民合作社,19世纪60~70年代,是瑞典消费者合作社大量涌现的时期。其中包括日用商品供应合作社、住房合作社。1908年,出现了第一个合作社方式的保险公司。1926年,第一个地方性汽车和石油合作社在斯德哥尔摩成立。30年代末,出现了旅行和假日合作组织。1945年,建立了第一个合作丧葬协会。但消费者合作社之间的一体化程度,要比农民合作社低得多。
二、瑞典农民联合会的内部构造和运作方式
瑞典全国共有9万个农场,其中有3万个专职农民,90%的农民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成员,每个农场的平均规模是30公顷土地和30头牛。瑞典农民联合会基本上由两大系统组成,一个系统是农民同盟;另一个系统是合作社。
农民同盟是一个政策对话组织,建于1929年。当时,农民要求与政府对话,政府则要求农民建立组织,于是在1929年成立了瑞典农民同盟。目前,农民同盟由25个地区同盟、1,500个地方分会和13万名会员构成。每个地方分会一般由50~100个农场组成,在瑞典南部地区,可以达到200~300个农场。这些地方分会各自选举独立的董事会和主席,商讨、处理地方性公益事务。凡是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则提交上一级组织。上级组织只是下级组织的同盟体,对下并无行政约束力。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最早出现于1850年。目前,联合会下面的分支合作社,包括16个不同产业的全国性组织、80个成员合作社、100个合作社附属公司和38万个社员。其中,最重要的全国性组织包括:奶业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肉类加工和销售合作社、禽蛋业合作社、谷物生产者供销合作社、油籽油料生产者合作社、土豆生产者合作社、酿造业合作社、甜菜生产者合作社、餐饮业合作社、园艺合作社、蔬菜生产者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毛皮生产者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
在16个产业的合作社组织中,有的拥有统一的合作社中央机构,下面还有许多成员社;有的没有统一的合作社中央机构,而是平行存在几个组织,各自直接拥有一部分社员。各中央机构与其成员社的关系也并不一致,有的是实质性的业务领导机构,有的只是联络协调机构;有的中央机构是成员社的平等联合体,有的则是成员社的股份公司。各合作社与附属公司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的公司是合作社的独资企业,有的则是合作社与其他所有者的股份制企业。这些附属公司本身,都属于一般资本主义企业,而不是合作社。
20年代末的时候,瑞典农民占总人口的70%,农民同盟对政府政策有很强的影响力。“二战”以来,瑞典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降到3%以下,农民同盟的说话地位也越来越弱,因此在1970年与农民联合会合并。合并后的农民联合会,每年5月召开4天社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分别由农民同盟组织推选100名。代表大会讨论解决各成员组织提出的问题,选举董事会。大会决议对成员组织没有强制约束作用。联合会作为两大体系的常设总协调机构,内部共设四个处:①农民处,主管有关农民同盟的事务。②企业处,主管各产业合作社的事务。③经济政策处,主管合作社与农业政策的协调和对话。④商业经营部,主管总部直属的若干事业,其中包括传媒、咨询、救济、保健、保险、审计、研究、培训和会议中心等。联合会总部仅有100多名雇员,其商业经营部拥有近4,000名雇员,农民同盟和合作社两大系统共有近4万名雇员。农民联合会的会员人数大大超过瑞典农场的总数,平均每个瑞典农民同时参加5个合作社。
三、三个合作社的案例
(一)奶业合作社
瑞典奶业合作社的主要代表是瑞典奶业协会(SMR),它由8个成员社组成。其中最大的成员社是瑞典中南部地区的合作社Arla.这8个成员社拥有50个加工厂。其中有28个生产鲜奶,8个生产黄油,27个生产奶酪,13个生产奶粉。8个成员社共有1,600多名雇员,2万多名社员,1.6万多个奶牛场,产奶量占全瑞典牛奶产量的99.7%.除瑞典奶业协会之外,还有4~5个独立的小型奶业合作社,产量很少。瑞典奶业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0名。名额按照各成员社牛奶产量的多少进行分配。协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其中最大的成员社Arla有4名董事,其他7个小成员社各有1名董事;还有1名董事长,来自成员社但不代表任何一个成员社的特殊利益。董事会设有一名常务董事,全权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共有150名雇员,分为3个处:一个处负责市场和公众态度调查;一个处负责奶业政策评价;还有一个处负责产品的研究开发。协会只与成员社发生直接联系,而不与50个加工厂发生直接联系。这50个加工厂从属于8个成员社。协会的全部经费由8个成员社提供,并按照成员社的要求开展活动。
(二)肉类合作社
瑞典肉类合作社的主要代表是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它拥有5个地方分会、14个屠宰厂、12个加工企业。5个地方分会共有6,000多名雇员,6.7万名会员,其猪肉产量占全瑞典的78%,牛肉产量占全瑞典的77%,羊肉产量占全瑞典的82%.肉类销售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共有代表150人,来自12个大区、67个小区,每个小区2名代表,其中1名是小区合作社官员。协会董事会共13人,其中11人从67名小区官员中产生,屠宰量大的地区可以选出较多的董事;1名董事是工人代表;1名董事长不代表任何集团利益。农民参加肉类协会,第一年要交纳1,000瑞典克朗的会员费,以后每年要从肉类交售额中扣除5%作为会员费,在7~10年的时间里交足10万克朗。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开发初级产品,提供培训和市场信息,经营集团公司。协会的集团公司从事肉类的屠宰、分割、加工和贸易。协会的肉类销售是按质定级,按级定价,一般是按照供求情况每周调整一次价格。每星期五,根据5个地方分会提供的市场信息,协会确定基本价,供应不足时往上提价,供应过剩时往下降价,再按基本价折算出各种产品的具体价。协会赢利按照肉类交售量(不按照交售额、不考虑质量差别),全部返还给会员。协会投资全部来自追加会员费,或向银行贷款。
(三)谷物合作社
瑞典谷物合作社的主要代表是瑞典农民供销协会,它拥有11个分会和13个附属企业,共6,000多名雇员,8万多会员。附属企业主要经营谷物进出口、饲料加工、面粉厂和面包坊等。其中,瑞典中部地区的一个分会,也是11个分会中最大的一个分会,叫做欧代尔。欧代尔是今年才由原先的3个分会合并而成。这3个分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欧代尔在10个销售区有47个基层协会。每个销售区有10~15名工作人员。基层协会共有2.6万名会员,占全国农场数的40%.每个农场的平均面积是40公顷。欧代尔拥有90个粮库和收购站,5个饲料厂,60个生产资料零售点,共2,000名雇员,其中一半是面对农场的工作人员。欧代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中有9名农民代表,4名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没有投票权。总经理不是协会会员,但有投票权。欧代尔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①非盈利性业务,包括粮食收购、加工、出口、饲料、种子、化肥、农药供应等。这部分业务的经营目标是市场占有率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经营方针是为农民寻求最有利价格,并限制投资报酬。目前,合作社粮食经营的市场占有率是65%~95%,种子经营的市场占有率是95%,农药经营的市场占有率是65%.②盈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零售,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并给予较高的投资报酬。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粮食经营占协会总营业额的22.7%,饲料经营(包括加工)占总营业额的22.3%,农药、化肥经营占18.4%,农机经营占21.4%,粮食检验、化肥检验等服务,占总经营额的15.2%.欧代尔规定,会员费为5,000克朗,会员持股最高可达10万克朗。目前,欧代尔的全年交易发生额43.6亿,总资产为16亿,其中会员股金3亿、集体储备金13亿。欧代尔的大部分利润来自非农经营部分,利润的25%按照交易额返还,约为经营额的3.4%,1995年达到8%,一般相当于收购价的3%~5%.会员股金分红不能超过股额的7%和返还额的一半。国家对股金征税,对集体储备金不征税。会员退会可以退还股金,但不能退还集体储备金。另外,会员可以从协会得到贷款,贷款期的前70天免息,70天以后,享受优惠利率(对非会员是14%,对会员是11%)。
四、有关合作社的理论与现实
瑞典农民联合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重要成员之一,过去它一直十分强调国际合作社联盟制订的六项基本原则,并在1979年全国代表大会上,也制订了自己的八项基本原则。这八项基本原则是:①任何愿意支持合作社,从合作社受益,并承担有关责任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农民合作社。②各级合作社机构的运行都要以民主为基础,所有成员都有投票机,并实行一人一票。③独立于政府组织。④如果农民对合作社投资,合作社将以高价收购农产品、低价供应商品的方式,将赢利返给农民,利息报酬要受到限制。⑤合作社制订的价格与成本相联系,成本相同,价格也相同。合作社的经营余额属于成员,并根据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分配。⑥合作社及其活动经费的提供方式必须不受外界的影响。⑦合作社的各种行动必须对其成员和雇员保持透明。⑧各农民合作社要与其他合作社保持联系,并互相合作。
无论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六项原则,还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八项原则,目前面临着来自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在理论方面,近年来,传统的合作社制度不断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①批评合作社缺乏经济效率。②批评合作社实行市场垄断。③批评合作社的寻租活动过分活跃。
在现实方面,以往的各种传统合作社原则,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了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又如,一人一票和一致性原则,使少数效率好的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大多数无效率的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再如,成员开放原则,使合作社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经常出现设施投资过大,生产超过需求的情况。结果,合作社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最后,合作社的集体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例越大,则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远,使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
瑞典研究合作社问题的着名经济学家尼尔森认为,必须抛弃传统的合作社原则,确立新的合作社原则。他认为,北美、德国、荷兰的合作社制度,更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其主要特征是:合作社不是农民的集体组织,每个农民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家,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集合到一起来共同奋斗。在这种合作社里,集体资产比例很小。例如,瑞典的合作社,集体资产占到合作社资产总额的80%~90%;而荷兰只占30%~40%;美国只占2%~5%.在这些合作社里,投票权是按照交易量分配,而不是一人一票;对投资的利息没有限制,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分红的比例由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来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和吸收成员,但生产限额和成员资格可以交易。尼尔森说,合作社的最终特征是什么?就是保持农民对企业的控制,也就是说如果合作社吸收私人投资,那么,私人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社员股份。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社变得更有效率。
瑞典研究院在关于瑞典情况介绍的一份材料中也指出,从原则上讲,合作社把他们的成员看作是合作社活动的发起人,而不是这些活动的对象,合作社只是实行互助和解决共同问题的工具。合作社是设计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和利益的。但是,由于合作社概念正被用于空前广阔的情形中,因此不应该对上述合作社原则和思想作狭意的解决,而应当作宽泛灵活的理解。
尽管合作社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合作社仍在农民产品营销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经济教授认为,其原因是:①合作社通过内部的制度安排,可以纠正农产品市场失灵。②由于合作社代替了市场中间商的赢利环节,因此减少了农民的交易成本。③合作社通过集体谈判,可能帮助分散的农民对抗单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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