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解散
作者:佚名
来源:农民日报2010-05-20 摘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
日期:2010-05-31 浏览:59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一般来说,解散事由是合作社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合作社的设立大会在制定合作社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合作社的各种解散事由,如合作社的存续期间、完成特定业务活动等。如果在合作社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合作社。如果此时不想解散,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办法,使合作社继续存续,但这种情况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它有权对合作社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成员的意愿决议解散合作社。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合作社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合作社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合作社分立时,如果原合作社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合作社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合作社应解散。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应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指依法剥夺被处罚合作社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合作社经营资格。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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