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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带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思考与启示——基于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分析
作者:韩国明、陈华     来源:福建农业信息网 2010-2-3     日期:2010-06-03  浏览:337

  本文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变化所带给合作社的困境和挑战,提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应对措施。

  一、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及其组织优势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是世界上最大的,并在美国农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由于来自欧洲国家和亚太地区一些国家的农产品的竞争,北美农产品出口下降。同时,由于生活水平提高,食物支出在生活消费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农产品的国内需求也有所减少,因而美国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价格下跌,严重影响了农户的收入。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节约交易成本、尽量减少损失,扩大农产品市场,实行差异化竞争,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主动联合起来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新一代合作社应运而生。

  “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NGCs)这个用语是对过去20年中最早出现于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以后发展到相邻的其他州和加拿大的大约200多个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封闭成员制(closed membership)的合作社的称谓。有人称这些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再生”,甚至有人称他们为“合作社狂”。新一代合作社是适应现代农业纵向一体化要求而出现的组织创新,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方式。它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特殊组织架构,而是对传统合作社的一种创新和完善。新一代合作社具有的组织优势有:

  1.经营产品单一,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实现垂直一体化经营

  这是新一代合作社有别于传统合作社的核心特征。传统合作社往往是综合性的,向社员提供广泛的服务内容,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服务,附加价值不高,利润提升空间有限。“新一代合作社”经营的产品单一,更加关注专业化生产,追求农产品深加工和增加附加值。它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以“投资—利润”为主要取向的新一代合作社与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传统合作社相比,能带给农户更大的收益。据美国农业部年度合作社统计表明,2005年受调查的2896个新一代合作社为他们的社员实现了约20亿美元的价值增值。

  2.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保证了合作社经营的高效益

  与传统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原则不同,新一代合作社具有封闭性。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产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持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社员可以退社,但不能退股,社员的股金或剩余索取权可以在内部转让,股本相对稳定,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的情况下运行,有效防止了加工能力和产品供给过剩导致的经营效益下降。

  3.合作社股金的稳定性有利于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由于社员数量的稳定性和股份的可交易性,使得合作社的全部股金具有永久性。资金的永久性使得银行愿意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

  4.通过购买交易权,规定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要加入合作社,就须得购买合作社农产品的交易份额或交易权(deliver right)。社员的交货权取决于其投资的多少,这种交货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如果交货不足,社员须根据给合作社带来的损失大小予以补偿;同样,当市场价格低于合作社收购价格时合作社仍以议定价收购社员的产品。“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和合作社的关系契约化,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双方的利益通过合约的形式得到保障。

  5.健全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更多地借鉴了股份制企业的现代管理制度,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有助于民主管理原则的实现和商业化的运作。比如在筹资机制上,合作社中普遍引入股份制公司筹集社会资本的做法,允许外来资金投资,扩大合作社的集资范围;在决策管理机制上,不再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制”,实行按投资额大小分配投票权的办法,把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同时,外聘专家对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管理等。运行机制上的灵活创新,大大提升了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二、土地流转背景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环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种种弊端,如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低;经营产品单一、合作层次不高导致的竞争能力不足;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运营效率低下;培训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管理落后、合作意识不强等。诸多限制使得合作社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社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

  1.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市场化程度相对合作社较高

  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均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按市场需要来安排生产经营,市场需求情况直接影响到其效益高低,甚至会决定他们的前途命运。所以,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都十分重视市场信息的掌握和市场开拓,有些甚至专门聘请市场营销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打开国内外市场。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努力延伸产品价值链,追求农贸、农工贸一体化经营,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获取更多效益。而我国目前的合作社,特别是一些刚刚成立的合作社,因为内生的交易成本较高、资金匮乏、收益难以预期等原因,作为“经济人”的农民的自私、短视和“搭便车”行为较突出。普遍出现的搭便车和“公用地悲剧”,说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组织化、市场化程度低、交易成本较高导致合作社市场意识淡薄,经营效益低下,在市场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集约化、专业化的规模经营效益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大多数农业大户、农业公司都是单一经济作物的专业化经营,如小麦、水果、养殖等,专业化的规模经营便于采用现代农业机械和应用科学技术,因此,他们在农产品的产量、质量、环保指标等方面都能得到有效保障。为了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以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往往也进行联合或合作,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农业合作社体系。这种合作社在欧盟各国分布较广,尤以德国、法国最为典型。而目前在我国,由于合作社发展水平较低及缺乏像日本农协那样的系统的、专门的全国性合作社管理体系,不同合作社之间跨区域、跨行业的横向联盟和同类合作社在同一产品链上的纵向联盟还远远不够,因此其规模经营效益远不如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

  3.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但该法缺乏金融方面的条款,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不允许或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融资,合作社的资金主要依靠社员缴纳少量的会费和股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并且由于合作层次较低,资金自我积累能力严重不足。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与合作社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资金匮乏成为限制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严重制约因素。解决资金瓶颈制约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向银行贷款,但贷款的前提是信贷对象须有抵押物,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我国许多亟需资金“输血”的合作社往往因缺乏有效抵押物,很难获得信贷支持。而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则由于资金实力雄厚、资信等级较高,相比之下更容易获得大多数商业银行的青睐。

  4.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人力资本优于一些合作社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以政府推动为主,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广模式由于在操作过程中有时出现超越客观发展规律的片面追求数量、追求规模的现象,使得一些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显得先天不足,具体表现之一是人力资本不足、缺乏人力资本提升机制。例如:合作社内部不注重教育和培训;合作社带头人缺乏合作社管理知识,经营能力不强;社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合作意识相对淡薄等。而农业大户、农业公司负责人往往是由当地种植能手、乡村能人或专业管理人才来充当,他们是因为能力强、有知识、善管理、肯吃苦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稳脚跟,脱颖而出的。此外,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普遍使用雇工,雇佣工人的文化水平、工作积极性等能得到较好保障。因此,相对而言,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更有可能拥有优秀的人力资本。

  三、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环境中的发展的思考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1)传统合作社继续存在。这类合作社属于典型的劳动者联合,由经营同质农产品的农户自发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功能是向农户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这类合作社虽然合作层次尚不高,但由于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股金分红,股权分配比较平均,农户的合作意愿较强烈等,将在我国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

  (2)股份合作社日益兴起。股份合作社是为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并吸收股份制长处而形成的合作组织,主要由农业公司或少数种养殖大户出资作为股东,吸收周边农户作为社员参与成立,盈余按股份分红。这类合作社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势于一体,扬长避短,显示出蓬勃的发展势头。

  2.新的发展环境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

  土地流转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及农村经济组织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使得面临“发展难”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况。在此情况下,合作社只有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积极应对环境变化,把立足现实与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结合起来,把制度创新和环境培育结合起来,才能突破发展困境,更好地为农民增产致富服务。

  (1)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合作社的人力资源价值。综合各个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可以发现,凡是合作社发展较好的地方,对合作社成员的教育体系都是很完备的。国外农村合作社成功的基础之一就是有良好的道德规范——诚信。信任是合作的基础,社员们通过投入各自的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经营管理共同的财产,并在经营过程中对合作社产生归属感、认同感,此即合作社的向心力。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教育体系建设上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培训班,大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对相关成员进行培训。一是对领导人的培训。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干部、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他们去合作社事业较发达的地区实地考察学习,参观取经,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办社能力。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业务增加,内容复杂,社员很难直接管理,可以学习国外合作社的做法,即通过理事会聘请专家进行管理。

  二是对成员的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组织目标的实现。基层政府、农经部门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做好示范引导,不断提高社员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市场意识。

  三是大力探索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留住人才的机制。培训人才的目的是使用人才,使用人才的前提是留住人才。要鼓励毕业大学生、龙头企业人才、返乡创业农民,领办、兴办合作社,大力宣传成功创办者的先进事迹,利用各种途径,努力营造吸引、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如此才能大力提升合作社人力资源价值。

  (2)进一步健全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一是通过明确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来确保成员的主体地位。投票权的分配是体现成员主体权利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人一票”原则是合作社的经典原则,但随着非社员及资本的入股,为了真正体现成员的权利,应该在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情况下有所调整,比如,对股份较多的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附加表决权等。同时,权利和责任应当是对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如果农民自己没有责任心,不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社的发展就失去了根本的动力。目前,政府在推动建立合作社的时候,很少要求农民承担相关责任,责任的缺失将极大地影响到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后劲。为提高农户的责任意识,可借鉴美国新一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通过购买交易权,通过契约形式约束社员,使其履行义务。

  二是创新灵活的筹资机制。目前,我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资金匮乏的严重制约。在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中,可以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留作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积累资金;还可以尝试合作社与非社员联合,包括一些农业大户、农业公司,以吸引外部资金,成为非社员股东。吸收资金实力雄厚的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加入,可以有效改变合作社发展“缺血”的状况,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和普通社员加入合作社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两者并不总是保持一致。投入股金较多的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容易凭借其资金实力控制合作社的决策、经营,导致“内部人”控制(INSIDE CONTROL)问题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国家一般将优势股份限制在10%~20%以内,将出资者称为“准社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我国也可以采取限制优势股份在总股份中的数量比例的做法,或者参照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不再实行等额持股,允许股份转让,有限卖给内部社员,再卖给其他人,但规定优先股没有投票权,这样不仅吸收了大量外部资金,而且确保了合作社置于社员的控制之下。

  (3)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首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从事的是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服务业务,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的很少,产品单调,质量稳定性差,资源利用率低,增值空间很小,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强,农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多,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直接削弱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在今后的发展中,只有走加工增值这一条路,在农产品深加工上下功夫,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才会得到增强。同时,政府也应该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合作社吸收加工企业和运销商入股,组成新的股份合作社,通过产权形式把产、加、销环节连接起来。由于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员投入,需要兴建大量基础设施等,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具备这个能力。但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眼下农业大户兴起、资本大量下乡、农村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契机,扩大合作范围,利用优势资源,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4)进一步优化合作社的发展环境。首先,明确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界定。国外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很清晰的。政府只做宏观层面的“掌舵”,而不干预操作层面的“划桨”。美国对合作社的服务以非政府机构为主,主要提供组建和管理合作社、合作社外贸、金融、重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美国政府扶持为合作社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政府提供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如立法和研究,但一般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例如:美国法律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一般农业合作社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农场主可以通过延期纳税将一部分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未收到现金的产品收入延至下期纳税。

  目前,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尤其在发展初期)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前提必须是政府要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要积极发挥其引导、支持、监督的作用,着重在立法、宣传、金融、信贷等方面为合作社的成长、发展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共同问题,而不是强制性推动和事务性干涉。并且,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政府的介入要逐渐减弱,给合作社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因为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自助能力,让合作社用自己的手解决自己的问题”。Jarka Chloupkova (2002)也提到,从欧洲及国际上大量合作社例证来看,依靠政府的组织是脆弱的,而且容易失去它们的活动中心。所以说,政府“掌舵”作用的发挥是以自身功能的正确地位为前提的。

  第二,加快构建各种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协作机制。目前,我国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等各种类型的组织多种多样,类型的多样既是市场化的要求,也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这些组织在适应市场、发展经济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应成为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但目前普遍的情况是,我国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结合不紧、利益共享机制不完善,致使农业产业化链条不稳定,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大力构建上述各种组织间的协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形成合力,使其共同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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