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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途径分析——以河北省为例
作者:刘秀娟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5期     日期:2010-06-19  浏览:20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联合在一起并实施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是“人的联合”和“资本联合”结合体,并以“人的联合”为主。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只有那些有共同经济和社会需求,又能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自愿要求加入,才可成为社员。社员提供并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合作社存在发展的前提。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以社员缴纳为主

  合作社社员要公平地交纳股金,依章程可以多交,但不能影响公平决策;公积金一般不可分割;吸收社会资本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社员对合作社资本拥有控制权;社员有权利决定盈余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分配。

  (三)内部管理强调民主原则

  合作社由社员民主控制。主要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体现,重大事项交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与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工作,经理人员可以是合作社雇员,要对理事会和社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强调教育与培训原则;社员自愿退出也是民主管理的体现。

……

基金支持:河北省教育厅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Z080405 )

 

全文下载地址: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XQKJ201005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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