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其基本涵义包括:(1)是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农民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2)是由其成员民主管理的组织,组织的发展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集体参与决定;(3)是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
组织,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是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
本文主要介绍中国解放前"农合"思想及实践、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等内容。
一、解放前"农合"思想及实践
1、民间力量倡导下的农村合作组织建设。中国的合作运动是从信用合作开始的。在中国的合作运动中,农村合作运动较为发达。探寻中国现代信用合作发展的历史源头,我们发现,中国的现代信用合作理念完全是一个"舶来品"。把现代信用合作理念的种子带到中国的,是一个叫做薛仙舟的中国人。被誉为"中国合作运动导师"的薛仙舟先生(1878-1927)最早在中国传播合作经济理论。他曾先后到美国、德国和英国留学,研究并接受了西方的合作改良思想。正是薛仙舟在国外留学、实习的这段经历,让西方现代信用合作理念开始接近并最终走入中国。在德国这个世界合作运动的发祥地,薛仙舟系统地研究了德国的合作运动并对合作运动的价值形成了深刻的认识,他深信,合作制度是帮助贫民走出贫困的有效途径。1911年,薛仙舟回国在北京大学及复旦大学任教,同时开始在国内大力倡导合作运动。
民国初年,徐沧水、朱进之认为,合作社可以调节社会生产、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是修正资本主义制度、克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竞争及工业垄断、金融垄断、穷富悬殊、阶级对立、经济危机的一剂良药 。朱进之还较系统地提出了平民银行的观点。他曾在《东方杂志》和《新教育》杂志上撰文,主张建立平民银行,以利平民金融的发展,并主张发展互助制度,让平民在生产、消费、贩卖等各方面自行组合,开展互助合作等。他认为,平民银行(信用合作)适合于中国农民以典质产业为忌,而习惯于相互担保的借贷形式;中国国农民皆聚族而居、种姓相同、感情协调、相知有素、相信也深,是办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中国小生产皆忠信笃敬、勤于所事,这也是实行信用制度的绝好基础;中国人民素以节俭为美德,惜其仅有储蓄的能力而无储蓄机关。远乡僻壤之农民往往有藏银于地者,一旦身死则其所藏银也往往有终古埋没而不流通。其原因是社会上没有信用机构可安置款项。因此,他主张学习西方的信用合作社,由社员筹集资金,设立小银行以便借贷 。继而徐沧水亦著文宣传产业公会、消费公社及平民银行。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在校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合作社利益》的文章。同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举行20周年纪念会时,法科教授王建祖发表了题为《各种合作社系统》的演说,胡钧教授作了题为《就学理与公益上论合作社》的演说,阐述了竞争与互助、分工与合作的理论,以及消费公社的利益。1918 年3月30日,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基本符合近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社员公开,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等。因此,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既是消费合作社的先驱社,也是中国近代合作社的先锋社。它的诞生,拉开了中华合作社运动的序幕 。
1918年,上海工商银行开办,聘任薛仙舟为总经理,这为薛仙舟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合作运动试验的机会。在利用工作机会再次赴德国搜集合作资料之后,1919年10月22日,薛仙舟联合一部分学界人士,自筹资金,正式创办了"上海国民储蓄银行",试验合作金融组织的效能,为推进中国的合作运动树立了榜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由此诞生。薛仙舟合作思想的特点是把合作社理论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联系起来。他认为合作社是救国、救民的唯一方法。在"上海国民储蓄银行"成立后,1920年5月薛仙舟又开始组织创办"平民周刊社"社(1921年12月6日改名为"平民学社"),开始在国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合作思想,并组织"上海合作同志社",加强对合作理论的研究和推动。但是由于当时中国政局混乱,薛仙舟的合作运动实践最终淹没在混乱的时局中,但合作思想传播的种子却从此在中国扎根发芽。在此期间,平民学社的学生开始关注农民和农村。由于平民经常受到农村高利贷的剥削,使农民处于极度的贫困状态。为此,他们认为在农村应该建立信用合作社。有些学生认为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农村社会根本性改变的第一步。然而,他们并没有在农村进行创立合作社的实践。
在推动20世纪20年代中国合作社运动发展上,尤其是在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上,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发挥了重要作用。1920年,华北大旱,赤地千里。中外人士纷纷成立各种救助性机构。为统一领导、加强联络、协调管理,经反复磋商和筹备,各地华洋义赈会代表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集会,最终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社会救助团体,定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以下简称"华洋义赈会")。华洋义赈会从反复的救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救灾不如防灾",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事半功倍。为此,该会"设法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制度来,壮大贫苦农人的经济能力,从而摆脱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以实现灾后重建和农村经济的复兴;在经过周密的农村调查和研究后,决定在农村倡导德国"赖夫艾森"式农村信用合作社,首先以河北省为实验区,推行"合作防灾"新理念。1923年6月,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城内福音堂倡设"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国农村历史上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如果说薛仙舟创办的"上海国民储蓄银行",是合作思想在中国金融领域的初步探索,那么1923年成立于河北香河县的信用合作组织,则真正开创了中国信用合作组织的历史先河。华洋义赈会总会以其承认的合作社为对象,对其进行指导,并给有借款请求的合作社以低息贷款支持。据史料记载,截止1932年,经华洋义赈会指导成立的合作社有915个(有379承认社,536个未承认社) 。后来受国民政府的委派,华洋义赈会开始主要领导农赈活动,虽然其在合作事业中的重要性明显降低,但其在随后的合作社发展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截止抗战前,总会在全国六个省191个县共建立合作社12560个,互助社3566个。
20世纪20-30年代,紧随华洋义赈会在华北倡导农村合作运动之后,中国社会已有相当部分知识分子,在全国各地纷纷组织乡村建设团体,举办平民教育、乡村教育等各种建设性实验,掀起了乡村建设运动的潮流,并与国民政府的"农村复兴运动"及"县政建设实验"有局部性合流,均将举办农村合作事业纳入其中,企图以此达到"复兴农村、恢复经济"的社会建设性目标。据不完全统计,到1935年,有关的社会团体、机构至少有1000余个 。其中,在华北乃至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显著者,当属晏阳初主持的河北定县平民教育实验和梁漱溟主持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晏阳初和梁漱溟,以其亲身进行的乡村合作运动实验,推进了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开展。
晏阳初以河北定县为试验区,于1924年成立"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简称平教会),在晏阳初看来,当时中国落后的根本原因是民众的"愚、贫、弱、私"(指农民缺乏知识、生活贫困、体弱多病、不善团结与合作)所造成的。为此,晏阳初有针对性地提出四种教育,即以文化教育治愚,以生计教育治贫,以卫生教育治弱,以公民教育治私,采取学校、家庭、社会三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也就是说,晏阳初认为,通过教育能够使农民"知自救";通过发展经济使农民"能自救"。而合作制度便是教育兼经济的最好自救办法。其生计教育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在农业生产上,"应用农业科学,提高生产";在农村工艺上,"除改良农民手工业外,并提倡其它副业,以充裕其经济生产能力":在农村经济上,"利用合作方式教育农民,组织合作社、自助社等" ,可见,组织合作社是平教会进行生计教育、挽救农民贫困的重要措施之一。于是,晏阳初在定县开始了建立合作社的尝试。1932年1月,平教会在定县指导成立了第一个合作社--高头村消费合作社:同年,平教会派人考察江、浙、鲁、冀各地及定县本地华洋义赈会所办的合作社,着手县单位合作组织的设计与准备:1933年10月,定县被划为河北省县政实验县,并成立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晏阳初任院长。自此,平教会以"政教合一" 的力量推广合作社。平教会所组建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兼营购买、运销、生产等项业务。信用合作社主要办理两项业务:一是吸收存款,二是将所筹资金贷放给社员。资金不足时可向县联社借款,或由联社担保,向社外借贷。此外,平教会还于1933年9月成立了县联合社,1936年3月成立了县联合总会,作为更高一级合作社的联络和经营组织。藉着合作社组织,将散漫的农民组合到一起,形成了乡村社会一股新力量,并用以推展各项乡建工作。难怪章元善在参观定县实验后指出,平教会"从办平教而办合作,将来更会以经济的组织--合作社--为中心发展村治" 。平教会创办的合作事业,已有力地说明了农村合作运动对改善农村社会经济的正面效能。平教会的努力使定县成为当时闻名世界的乡村建设实验区。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定县实验才被迫中止。由于在乡村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晏阳初于1943年在美国曾和爱因斯坦一起被选入"现代世界最具革命性贡献的十大伟人"。
梁漱溟的试验区选在了山东邹平县。在他看来,中国最大的问题是"文化失调",文化属性的破坏力是乡村破坏的最大力量。而要重塑中国文化,就必须从乡村建设开始。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除了消极的救济旧乡村之外,更紧要的是积极地创造新文化。这个新文化就是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精神为主,并融会西洋思想的某些精华。乡村建设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三个方面。而首要任务就是要进行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有两条途径,即"技术的改进和经济的改进",要完成"经济的改进"就必须举办各项合作。梁氏建设乡村的具体方案是,继承和改造中国古老乡约,建立乡农学校,培养乡村组织,走由农业引发工业的经济建设之路。实现此方案的手段,一是教育,二是合作。梁认为,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社会组织细胞的"伦理本位、职业分殊"的特殊社会,提倡从农民组织入手,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合乎中国人的精神,无论是发展农业,还是抵抗外国的侵略和压迫,都必须走合作之路,以自觉自动自发原则建设合作社 。可见,组织合作社是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这一思路,1931年,梁漱溟等在邹平县成立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乡村建设研究院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乡村建设研究部,由梁漱溟任研究部主任,该部招录大学毕业生或大专毕业生40名,二年毕业,主要教材是梁漱溟著《中国民族自救之最后觉悟》和《乡村建设理论》,学员毕业后分配到实验县任科长和辅导员等职务。第二部分是乡村服务人员训练部,负责训练到乡村服务的人才,招录对象是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每期一年结业,主要课程有乡村建设理论、农业知识、农村自卫、精神陶炼、武术等科目。学员由每县招考10-20名,结业后各回原县,担任各县乡村建设的骨干工作。第三部分是乡村建设实验区,以邹平县为实验地。实验区有县政府,隶属乡村建设研究院,县长由研究院提名,省政府任命。在梁漱溟"乡建"思想的指导下,研究院特别重视合作社的实验。邹平县的合作事业,始于1931年研究院农场之推广美棉,提倡造林,指导养蚕等。1932年秋,研究院将最初推广试种脱子美棉的219户农民组成l5个美棉运销合作社,成为研究院在邹平组织的第一批合作社。1932年邹平由乡村建设实验区改为县政建设实验县。1935年,梁漱溟又相继担任了邹平实验县县长和邹平实验县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委员长,这些都为邹平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梁漱溟在邹平7年的合作运动,到底成立了多少个合作社呢?由于1937年日军入侵山东,合作运动突然中断,无法进行准确的统计,只能以1936年底的统计数字为依据。据统计,到1936年底,邹平合作社已有棉花运销、蚕业、林业、购买、信用、庄仓 等多种,共计307个,社员8828户,股金达12442元 。1937年6月20日还筹办成立了合作金库。在邹平所有农村合作事业中,庄仓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最受农民的欢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正是因为邹平的效果,乡村建设院的实验区也在迅速扩大:1933年7月增加了菏泽13个县;1935年又增划济宁14个县为实验区。四年不到乡村建设实验,就由邹平一个县扩展到了整个鲁西南地区。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不失为当时乡村自救和社会进步的一种有益尝试。但是它回避农村尖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企图在不触动封建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在农村搞建设,这种改良主义的土地主张,不可能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全面抗战兴起之时,遭受严重顿挫,很快便冰消瓦解了。
晏阳初的乡村教育实验败与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最终都失败了,失败的原因虽然不尽相同,但由于都是在旧政治制度中的改良主义性质的运动,所以存在着基本的共同点,最根本之处在于他们都没有认清中国社会的本质,如他们对帝国主义和军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智的估计,忽视了中国的土地问题在乡村建设中的重要性,不承认中国社会是一个阶级社会等等,因此在乡村建设运动中,不可能解决农民的实质问题,在动机与效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差。晏阳初将解决中国问题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教育上,认为教育可以改造一切,这在当时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而梁漱溟则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土地革命持反对态度,其错误是不言而喻的,乡村建设只能是一场不成功的实践。尽管如此,应当说,定县与邹平两实验县开创的社会与地方政权"联合实验"农村合作运动的新模式,对于中国农村的合作事业具有非同一般的创新意义和启示作用。
2、国民党政府倡导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1919 年孙中山先生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一文中提出:"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 这是国民党重视合作运动之"起点"。在国民党统治区,自1927年开始,由国民党政府官办或官督民办推行了合作化运动,兴办了一批合作社。1927年6月,国民政府要员陈果夫组织编纂的《全国合作化方案》开宗明义地指出:"三民主义归结于民生主义,民生主义之实现,即三民主义实现??要实行民生主义,应定民生政策",这种政策"舍合作外,亦没有其他较好的办法",而且"要实现民生主义,应该以国家的权力,用大规模的计划,去促成全国的合作化,实行全国合作共和" 。这个方案改变了过去对外国合作理论亦步亦趋的简单模仿和盲目照搬,在思想上、理论上将合作主义与三民主义相结合,确认了三民主义是合作政策的理论基础,合作政策是实现三民主义的必要的途径,从而为国民党政府推行合作运动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和阐释。方案将三民主义归结于民生主义,而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运动,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合作化,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蒋介石表示"农村合作制度与农村土地问题,如辅车相依,缺一不可,确一即不可推行" ,"合作事业,为复兴农村之根本工作。" 1927年,国民党立法院通过了第一个合作社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奠都南京后,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但是被日益严重的农村问题所困扰。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大范围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同年1O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颁发了《七项运动宣传纲要》,进一步确定了合作运动应成为包括"提倡国货、卫生、保甲、筑路、造林、识字"运动在内的七项国策运动之一的指导方针 。循此方针,合作运动全面展开。1928年至1929年间,苏、浙、皖、鄂、鲁等省及京、沪二市先后成立了合作运动指导机关,不久又确定将实业部和全国经济委员会作为合作事业的指导机关和管理机关。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开展民众运动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三项规定:"农村经济占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今后之民众运动,必须以扶植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要任务。"从此,农村合作运动被正式确定为农村民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31年5月,国民会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佃农福利,国家应积极??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 11月国民党四全大会通过《依据训政时期约法关于国民生计之规定确定其实施方针案》,该案指出:"中国为农业国家,今后固须尽力于基本工业之建设,而尤不能不注意于农业之发展,合作事业之提倡。" 1931年,国民党政府还颁布了《农村合作事业暂行规程》,规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2年12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通过了"县政改革"和"地方自治改革"议案,并制定出《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规定各省可以自行选定地区进行实验,并可截留地方收入的50%作为实验经费。1933年2月,山东省政府根据内政部颁布的办法,制定了《山东县政建设研究院实验区条例》11条和《实验区条例实施办法》20条,划定邹平、菏泽为县政建设实验区,隶属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1933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据此立法院起草《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后,于1934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合作社法的国家法律。合作社性质和地位新的定义,合作社平等、互助、限制股金分红、国家扶助四项原则等都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与营业税,更是极为有力的国家扶助合作事业之举。遵照此法,1935年9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又颁布了《合作法施行细则》,将合作事业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确立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在国人并不熟识合作社的环境下设计了一个自上而下发展合作社的统一模式,对于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并掀起全国范围内的合作运动奠定了基础。此外,国民党政府还先后颁布赣、鄂、豫、皖"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条例、模范章程等。为便于合作运动的开展,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在实业部正式设立合作司,该司主要负责合作社的监督,以及合作事业的计划、促进、指导及视察,合作资金的调节,合作人材的训练,合作事业的调查统计等事宜。这样,全国合作运动的行政权便逐渐集中由合作司掌握。1936年,在合作司的主持下,依据《合作社法》全国各地公私团体组建的合作社组织完成了向其所在地政府申请登记的手续,各级各类合作社组织被纳入全国统一行政系统。1938年,实业部改为经济部,合作运动即由经济部农林司第五科主管。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实行《县各级组织纲要》,时人称之为"新县制",农村合作运动又进一步与"新县制"结合,服从于抗战建国的战时经济环境。抗战期间,为了适应后方合作社急剧增加的需要,1939年,参照国际合作联盟的要求,制订和颁布了新的合作社法,并在经济部又下设了全国合作事业管理局,掌管全国合作事业。相应地,各省也先后组织成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处,并配合县制,逐步地扩展至县、乡、保,也相应设置配备了行政机构或入员。至此,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合作行政体系。中央政府的专门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实施条例,为地方自治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
在合作金融组织方面,1928年7月设立了民国时期最早的合作金融机关-江苏省农民银行。1929年浙江省创办了县农民银行和农民贷款所。1933年又成立了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后因分支机构遍及全国,1935年4月,将上述机构合并更名,成立中国农民银行。1936年9月,为调整农业产品,流通农业资金,实业部又联合国内各银行,组成了全国性的农业金融与供销业务的事业机关-- 农本局。同时各省县也相继设立了一些地方性农业银行和合作金库。
此外,国民政府还在合作人员的准备及宣传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在合作教育方面,除在各省分别设立合作人员训练班培养合作指导人员外,还在金陵、燕京、南开等大学开设合作课程,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合作学院。1935年5月,中央党部设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培养各级合作人员。1940年冬成立合作学院,专门培养中级合作指导人员。同时还在各级合作行政指导机关兴办合作讲习会,指导合作社的工作。并陆续出版了关于合作事业的专刊,如《合作月刊》、《合作风》、《农村合作》、《合作青年》以及《合作行政》等以加强宣传。在中央政府的督促下,各省地方政府也相继把本省的合作事业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合作运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由于高利贷资本猖獗和农业生产与市场脱节,造成农民经济破产的难题,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农村投放资金,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消灭高利贷资本。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国民党政府青睐的形式,因为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中集中很多人,依凭各人的信用,而流通金融的一种组织," 政府可以组织农民以合作社的信用,向银行贷款不仅利息较低而且手续较易,避免了高利贷的盘剥。
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配合抗战的需要,1940年8月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确立了合作社的基层单位性质,并与"地方自治"相配合。合作社设置与行政区域相一致,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每保合作社加入乡(镇)合作社,乡(镇)合作社加入县联社;保、乡(镇)合作社一般兼营其他业务,专业合作社另行组织,形成系统。于是,中国农村出现一种新型的合作社体系,即乡镇保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合作运动的社会控制功能被不断强化,经济功能反而弱化,合作运动与地方自治密切连接起来,标志着农村合作运动的转型与发展路向的偏移。农村合作运动至此已不再是孤立的社会经济运动,而是与国家决策、基层政权建设密切相关、由国家行政力量推动的农村社会变革运动。
1945 年,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了"合作社法施行细则"。为加强全国推行合作运动的计划指导工作,国民党政府拟定了合作计划。1942年,由合作事业管理局整编全国各省市合作事业三年计划,并下发至各省市合作事业管理处贯彻实施。1946年又制定了全国合作事业五年计划。在国民党政府所举办的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是多数。据统计,1931年底,在3618个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占87.5%,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分别占5.5%和3.4%。到1934年,才发展了农业生产和运销合作社,使二者的比重达到8.6%和7.2%。到1947年6月底,在161953个合作社中 ,信用合作社占31.7%。到1949年2月,全国有合作组织17万个,农村合作组织成员2450万人。
国民党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尽管一度声势鼎沸,但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所推动的农村合作运动既没有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愿发展,也没有大道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主要原因是,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建立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而是由政府的外力推动的。国民党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合作社运动,根本没有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只是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并把合作社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由于是出于巩固其政权之目的,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增加,没有让百姓的生活得到改善,其更多考虑的是其政治目的,并不是乡村大众的经济利益,故最终结果必将走向失败。
3、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农民合作化运动。著名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每期学员都由共产党的教员讲授"农村合作"课程。在192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人于树德、沈定一等人就对合作社很感兴趣,他们或者进行理论宣传,或者直接组织合作社。毛泽东也对合作社有极大的兴趣,他曾经与"平民学社"的成员有来往,探讨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他认为组织合作社是工农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造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1923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就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1926年9月中共中央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提供农村消费合作运动"。随后,合作社运动在湖南、湖北、广东等地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到:"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3种合作社,确是农民需要的"。1928-1937年,在苏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长期经济封锁,中央号召农民"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各种互助活动。
与国民党统治区相比,革命根据地所在区域一般都是穷乡僻壤、土地贫瘠的山区,农业生产力相对落后;加上战争的频繁,劳动力短缺和生产工具特别是耕牛的缺乏就成为根据地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解决农业生产两大困难的途径就是开展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在20世纪30年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决劳动力不足的方式是组织农民,成立劳动互助社(最初称"耕田队");针对耕牛不足的困难则是组织农民成立犁牛合作社。1932-1933年,苏维埃政府相继颁发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的大纲等三个文件,推动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如他们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调剂劳动力和耕牛以促进生产而自愿结合组建劳动互助社、耕田队、消费合作社和犁牛合作社等生产互助合作组织。
在整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时期是1933年、1934年。虽然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但此时数量逐渐增多,效果也相应更加明显。促成这一时期农村互助合作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华苏维埃有关《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1933年)、《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1933年3月),以及《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1933年4月15日)的相继出台。二是1934年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在毛泽东对大会所作的报告中,强调"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组织,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节我们对于整个农村民众的动员和督促,则是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的方法。……组织犁牛合作社,动员一切无牛人家自动地合股买牛共同使用,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事" 。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互助合作组织在苏区得到迅速发展。
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信用合作雏形组织--"农民低利借贷所",在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支援革命战争和巩固革命根据地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在1943年后开始的,而促成抗日解放区互助合作组织取得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毛泽东有关互助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由于日寇的加紧进攻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包围封锁,解放区的经济出现严重困难。为了广辟财源支援战争,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1943年1月25日《解放日报》发表《把劳动力组织起来》的重要社论指出,"经验证明,互助的集体的生产组织形式,可以节省劳动力,集体劳动强过单独劳动"。由于中央政府的提倡,解放区的互助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普遍发展的阶段。正是在毛泽东一系列有关指示的引导下,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组织起来的人数占劳动人口总数,陕甘宁边区为34%,晋绥解放区为37.4%,晋察冀9.8%,晋冀鲁豫为10%,山东为20% 。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为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各地有了长足发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得更快、规模也更大了。据不完全统计,陕甘宁边区在1946年初,各县劳动力短缺或长期参加过合作劳动组织的,最高如延安县曾达全部劳动力62%,最低如固临亦达28%。太行地区1946年20个县统计,组织起来的劳力平均每县是42095人比1944年大了4倍多,比1945年大2倍多,全区78%的劳动力都组织起来了。山东省1946年上半年共有合作组织184427个,1201523人,比1945年增加了27%等等。
1949年3月5日至12日,中共中央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报告中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毛泽东这次讲话,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合作社打下了理论基础。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
二、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
1、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1952年至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快就在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至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和某些边远地区外,全国大面积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村中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和房屋,实现了世世代代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夙愿,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呈现一派勃勃生机。矛盾总是在不停地转化。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表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分到土地以后,由于缺乏大牲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耕种土地遇到很多困难,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束缚了生产力的继续发展,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基于此,土改结束伊始,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确定地权,保护私有,充分发挥农民个体经营积极性的同时,也十分注意提倡和鼓励农民在保持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依靠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协作,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中无法克服的困难,达到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目的。中国共产党适时向广大农民发出了"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的号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 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有适应农忙季节需要组织的临时互助组和比较固定的常年互助组两种。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条件,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一开头就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决议》要求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1952年全国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9.9%;1954年增加到58.3%,其中多数是临时互助组。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按照中共中央预定的农业合作化计划,搞了互助组,接下来就是引导互助组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迈进了。互助组实行自由组合,贫下中农先进入,虽然中农富农不想进入 ,但到初级社时,则几乎是全部进入。195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决议》,号召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组织。决议总结了办社经验,进一步指明了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在决议的指导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全国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由1953年12月的14000 多个暴增到1954 年春的95000 多个,已大大超出了计划数字35800个,由于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大力宣传,1955年春,农业社猛增到67万个,其中许多是强迫命令,勉强办起来的,很不巩固。经过初步整顿,到6月底.保留了65万个。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以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为转折点, 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阶段。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问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 在七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毛泽东专门讲到了高级社的问题。他说:"关于高级社的条件和办多少高级社,今天我也不说,条件问题还是请大家研究,明年再讲,各地方可以按照情形,实际去办。总而言之,条件成熟了就可以办,条件不成熟的不要办。开头办少数,以后逐步增加。" 这段话讲得很有原则,也很灵活。什么叫办高级社的条件成熟,全凭各地去掌握,这实际上是鼓励高级社的发展。1955 年10 月4日至11 日,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加速了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高级社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体农庄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特点是:(1)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 入社农民必须把土地、木林、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所有:(2)社的股份基金由劳动力分摊;(3)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即生产队的成员固定,土地固定、农具、牲畜固定和副业生产固定。(4)完全按工分(劳动曰)进行分配。即合作社全年的收入和实物,扣除规定的纳税和社留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部分按社员劳动日。从1954年夏到1956年春,全国入社农户从占总户的14%猛增到90%以上,到1956年底,高级社一下猛增到54万个,占入社总户的87.8%,从这一数据看确乎有点揠苗助长了。到1957年底,全国农村高级社增加到75.3万个,入社农民的比重达96%以上,90%以上的手工劳动者也加入了合作组织,"鸡毛都飞上天了",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改造。但是,后期出现的以运动方式搞合作化的情况,搞合作化过快过粗,严重违背"入社自由、退社自由"的合作组织原则,为后来在农业生产及其合作组织问题上的左倾冒进错误埋下了伏笔(徐智环,2004)。想象和愿望都是美好的,然而历史不是想象,愿望和现实总是不大合拍。高级社这一页历史已经被时间老人无情地翻了过去,曾经的轰轰烈烈的场面也已经尘埃落定。历史虽然曲折,但仍然不断前行。
中共推动农村合作化,第一步是保留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股权的初级农村合作组织,然后实现废止私人所有权的高级农村合作组织,主要采用阶级斗争,政治工作的方式推动 。这个合作化运动的经济效果极差,受到农民的抵制 。由于农民的反抗,中共一些高级干部主张支持自愿原则,放慢合作化步伐。但是在195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六次全会上这些"右倾机会主义"被批判,毛泽东提出强制实现合作化的具体进度要求,要求在1957年初70-80%的农民实现合作化。而实际上强制执行 的结果,1955年底农村就基本实现合作化。合作化的迅速胜利,又使人们只注意辉煌的成就,转移了对问题的认识。热潮过后,各种消极现象便陆续暴露出来。1956年秋冬之后,中国农村出现了退社风波。农民退社既有合作化过程本身违背自愿互利原则和高级社缺乏管理经验、干部官僚主义、农民收入降低的表面原因,更有高级社本身脱离中国农村实际生产力水平的深层原因。
为了克服高级合作化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和错误.195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1957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民主办社的几个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主办社的方针,要求注意做好三件事:第一,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务收支;第二,社和队解决问题要同群众商量;第三,干部要参加劳动。上述指示和通知对改进农业合作社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没有抓住要害,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人民公社时期﹙1958年至1978年﹚。1958年7月初,陈伯达在《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一篇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文章称赞湖北省鄂城县旭光农业社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工农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就目前资料看这是第一次媒体公开使用"人民公社"这一名称。据各种材料显示,最早形成了公社体制的基层典型,便是因为"放卫星"而名震全国的河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集体农庄,它第一个提出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公社模式,毛泽东曾赞扬说,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公社,遂平"卫星"是第二个。而第一家公开使用"人民公社"名称的,则是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时间是1958年8月1日。
人民公社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1957、1958年的冬季农村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和物力,要求跨越高级社的地缘限制而进行组织,而且建成后的使用也要与投入挂钩,由此产生了"并大社" 的想法和做法。为此,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社是必要的。" 1958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把各地刚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升级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决议提出:"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干户左右较为合适。"决议虽然指出:"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分配制度还是"按劳取酬",但又认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这项决议的下达,确定了人民公社在中国农村的合理存在,同时把各地跃跃欲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明朗化并推向了高潮,但是相关内容也给随后人民公社出现的种种"冒进" 问题埋下了隐患。从1958年夏季开始,只短短几个月时间之后,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民达1.2亿户,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9%以上,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实际上已快速演变为集体化性质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毛泽东在1958年11月对建设纲要四十条的初稿作修改和批语时指出:"我国人民面前的任务是: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主义组织形式,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全国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 到1958年底,全国建立了2万6千个人民公社,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公社 。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大跃进"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大跃进"是生产上的急于求成,人民公社化运动是生产关系上的急于过渡,生产上的急于求成导致了生产关系的急于过渡。在社会主义建设高潮中诞生的人民公社一开始就受到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干扰,受到了"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等错误的严重伤害。毛泽东总结了人民公社头两年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人民公社要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基本制度,并且强调这种制度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适用。人民公社体制的长期实施, 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这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快速演变,既完全违背了合作化初始中央提出的循序渐进与自愿互利的原则,也超越了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与当时中国农民的觉悟水平,犯了严重的"左"倾冒进错误,结果造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挫折和生产力的巨大倒退,导致了全民"挨饿"的灾难性后果,国民经济陷入混乱与困境。从1958年到1962年这一阶段总的特点是:大运动、大变动、大混乱、引出大困难。从1962年开始,人民公社进入较为稳定发展的阶段。指导这一阶段的基本文献是: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也就是著名的"农村六十条"。毛泽东亲自修改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虽然没有彻底解决人民公社的根本问题,但是由于纠正了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错误。在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在遏制"共产风"再起方面起到了决定作用。但从根本上看,这一时期人民公社的产权不明、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体制弊端被保留并逐步"固化"下来,并持续了长达20 余年。不仅使农村合作经济变异,没有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产生了扭曲性的认识与恐慌感,对中国合作事业造成了久远的消极影响。
人民公社化的提出与公社在全国普遍而迅速地建立,既是大跃进的需要,也是早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需要。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主体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之下绝对地异化了,带有十分浓郁的政治色彩,异化为一种集体化、政治运动的工具,从而失去了主体地位,特别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林毅夫著名的"退出权假说",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主体性灭失的部分原因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解释,认为人民公社是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自然产物。认为"人民公社不仅解决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问题,而且为最终解决农业问题,提供了根本的基础","解决了困扰中国农业发展几千年的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大公社体制跳出了土地改革之后小农经济的束缚,完成了对小农的改造,打破了自然村落限制下的乡土社会模式,推进了农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转型,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人民公社的最大教训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大锅饭"三字。具体的教训有四条:一是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简单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会形态发展的指标,形成了私有是资本主义、集体所有是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等僵化概念。二是"政社合一",往往注重行政任务而忽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经济责任。三是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的下达、分解任务,使合作社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四是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的权利,出现上下、左右的产权混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
在人民公社的大集体里,广大社员并没有过上毛泽东设想的那种美好生活,相反,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自然的、人为的动荡不安,使得人民公社的生产力水平非但没有提升反而下降了,这决不是中共领导人大办人民公社的初衷。人民公社在中国出现有着很复杂的原因,尽管它并没有完成历史使命就被彻底终结,黯然退出了中国政治舞台,但是人民公社对中国历史发展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人民公社对农业合作化昭示的宝贵经验和遗产。
三、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1、第一阶段﹙1979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1978年底,中国的农村改革从小岗村出发,由18名农民签下"分田到户"的生死状,率先实行"农业生产大包干",把7亿中国农民直接带进了奔腾激荡的历史长河。1980年,包产试验所释放出来的农业增产潜力虽然获得了越来越多地方官员的理解和支持,然而在意识形态上却始终没有得出满意的解释。以小岗村"大包干"为典型代表的家庭个体经营方式,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重新回到了以小农经济为典型特征的生产方式之中,而现实中的中国社会仍然是二元对立城乡割据的体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国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民社会(非农民社会)。以"大包干"为突破口的农村经济改革,以及以后逐步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带来了小农经济的复苏。这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其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表现为一种积极有效的组织形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散乱无序的小农生产方式开始出现一系列问题。小商品生产组织形式的弊端日益突出,严重缺乏效率,不利于农民增收,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面临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伴随着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工业发展中过多地剥夺农民的利益,小农经济特别是农民家庭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甚至可以说是处于停滞状态。另外,在中国的近现代历史上,国家行政权力过度下沉,农村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过于膨胀,并且这种压力也并没有因为中国政府的"税费改革"以及"免农业税"政策而彻底改变,只能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政权与农民的矛盾有所缓解。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78 年以后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确立了小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照真正合作组织原则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农村合作组织的重新产生成为可能;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为了规避市场的风险,农民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有了现实的需求和广泛的农民基础。
改革以来实行家庭承包制,初步奠定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等。这一阶段的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 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大部分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互助自救合作组织;(2) 从合作组织外部表现来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社区合作组织和小型专业合作组两大类型,其规模小,组织程度松散,组织运行也不够规范;(3) 从产业分布来看,主要局限于农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与其上下游经营活动的相关性还不大。即使有一些处在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合作组织,其规模也很小,功能单一,分工较粗,既要组织业务,又要与外界联系,对农民的组织能力也很弱。这说明中国20 世纪80 年代的农业合作组织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们中的"大多数"只能称作"协作体",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一号文件,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这个文件不但肯定了"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制,而且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在意识形态上终于给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一个比较满意的解释。截止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达到99.5%,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到97.8%,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于农民的组织创新,在理论上需要对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所形成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做出解释,在实践上需要对新建立起来的乡、村(组)的性质和经济职能进行界定。1983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文件中不仅明确了国家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态度,并且及时加以引导。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己提到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的作用。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党委、乡政府和乡经济合作组织,"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截止1984年底,全国共建立起了79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9140个镇和948628个村民委员会、588多万个村民小组。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1987年的中央5号文件更进一步明确指出明确,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上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改称社区或社区性合作组织),这类组织具有社区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其职能为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1986年1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联合提出把支持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和提高作为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协组织并成立了中国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全面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具体工作。1987年,国务院55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及具体实施办法。此后,全国农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村民自治制度。1987年,中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项目,"合作经济组织与基本经营制度建设"是其中一项。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改革的滞后和缺少法律保护等,试验改革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是它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进一步说明了宏观制度环境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是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2、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6年﹚。20世纪90 年代以来,特别是1992 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谈话》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完全的市场经济方向迈进,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小农民大市场"的矛盾更加尖锐,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或者说需要一种沟通二者的组织。而且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农业行业内部分工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农业产业化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来保障其运行。据中国科协统计,1992年,全国共有专业合作组织13万个,社员近500万个,全国县级以上达到1700多个,其中,地区性联合会800多个,全国性的专业合作组织为24个,跨省的有40个,这个时期的特点:兴办形式还是以能人和专业大户为主,活动内容以技术合作为主,中国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率先试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所谓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把农民使用的土地收回集体,然后由集体建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统一规划管理经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直接让农地进入土地市场,获得土地的级差利益,不同的村根据本村村民的合议选择配股方式。这跟建国初期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十分相似。不同的是,以前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承认土地私有制,而功能也仅限于农业生产范围的合作。
1993年,国务院明确以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199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强调"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此后不久,农业部就和有关部门协作起草了《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同年,农业部和中国科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中国科协等部门、部分省市组织的相关试点工作陆续展开。此后,根据国务院指示,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始进行农民专业协会的立法和管理试点;确定陕西、山西为借鉴日本农协经验的试点省,安徽为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试点省。黑龙江、四川等省还结合农业支持项目,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或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措施。供销合作社还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其寻求改革和发展出路的重要方式。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首次提出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制定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农村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8年11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亿万农民实行自治,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在我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从来没有过的。"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得到快速发展,而且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也得到了较大创新,形成了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 从其产生过程来看,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在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2) 从合作组织的外部形式看,突破了80 年代较为单一的合作形式,而走向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主要有公司+ 农民、基地(农民) + 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服务合作、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等模式。 (3) 从产业分布来看,90 年代以来的合作组织突破了80 年代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环节的状况,而与农业生产经营的上游和下游直接相连,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衔接。(4) 从合作主体来看,可分为三类:①龙头企业带动型;②专业协会带动型;③产权带动型。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组织与80 年代相比,具有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合作程度较紧、运作比较规范、效益较好等许多特点,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据农业部统计,到2005年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目已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也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8%,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组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与国际合作组织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组织七条原则还有较大距离。如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一些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还不完善,松散结合较多,尚未形成"一赢俱赢、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的独立性与决策的民主性还有待加强;国家与合作组织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等等。为此,应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参照合作组织的国际规范性原则,继续探索与寻找中国农村合作组织规范与创新的路径,促使其良性演变与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统计,2003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14万个,其中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分别占85%、10%和5%。同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专业合作社达14158个。
2004年6月7日,"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挂牌成立,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的正式注册的农民协会,主要由散布在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的35个村庄的3800名农民组成。现今社会,我国农村存在许多在民政局注册的技术性农民协会,但大多数是半官方的组织,农民还没有一个政治上统一的组织。但农民利益的维护和表达更需要一个统一的农民组织。农民协会的建立,可以规范引导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协会是代表农民综合利益,帮助农民解决各种问题,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农民应有权益的获得的农村社会团体。这类组织中农民的平等主体地位才有保证,真正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有效的组织载体。因此培育与发展这类组织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理性选择。但这类组织目前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组织化意识差,综合素质低等因素发展较少。这类组织今后一般将通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行业)协会之间的进一步联合逐渐发育与发展起来。随着农村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鲜明"第三部门"特点的农民协会在农村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可以起到缓冲作用。
2005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同雨后春笋一般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破土而出,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实践表明,在农村建立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非经济合作组织(包括新型政权组织、文化组织、合作医疗组织、社区组织等)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最佳途径。
3、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这份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将迈出有力的一步。
2006年3月25日,浙江瑞安率先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瑞安农协自成立以来,受到了各方关注。瑞安的实践证明,合作制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个有效载体。2006年10月19日,世界银行发布的一份新报告《中国农民技术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关注的是具有经济职能的、以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和产品营销效益以增加会员收入为目标的农民社团组织。该报告认为,中国发展农民专业协会是十分合理的,且发展势头不断增强。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提出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和增进农民福祉"的三大要求和目标。农民协会的建立,发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于促进社会转型、加快经济发展、调整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农民协会初步发展的现阶段,国家必须对农民协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积极引导,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更好地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中国合作社的历史虽然比较悠久,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并未将合作社作为经济主体或法律主体对待,而是将其作为推行政策的政治工具,因此导致了中国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低迷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销声匿迹,仅存的"合作社"也因严重异化而背离了合作社的本质。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在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方面将发挥了积极作用。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总算有了一个合法的名义,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障碍,这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然而,在中国,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社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正在试点的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有着合作社名称的组织。上述合作类组织仍旧缺少法律认可的地位,法律性质不明确,仅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调整,无法保证其正常、健康发展。
200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2006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范围被限定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允许在生产资金上合作,这曾引起"三农"专家的普遍质疑,被称为"砍掉合作社发展的一条腿"。2008年10月9日起,一场影响农民利益的重要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农村土地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是说,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还特别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为发展农村信用合作开了一个重要口子。在20世纪70~80年代,由于信用合作社由"姓农"变为"姓商"以后,农民自发地发展起来"合作基金会",遍布全国, 由于管理不规范,在20世纪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中被取缔。这次重提合作信用,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第三次机遇。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标志着一度堵塞的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即将打开,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取得了政策上的突破。在现实中,这一般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二是也可以发展一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上,这些年来这两种情况一直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在第一种情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主要经营信贷活动,或者说,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信贷,而是为了农产品生产经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也许要注意几个条件:(1)借贷资金最好是合作社的闲置资本金或资金;(2)借贷对象最好限于合作社社员;(3)借贷用途最好限于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用途;(4)一定要建章立制,民主管理。第二种情况,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则是一种以自组织形式存在的可持续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他们主要是在一定的区域或村社中,按照一定规则出资,组成仅限于成员间不断借贷的信贷基金,以满足成员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仅是合作社,而且是比较传统的合作社,因为他们符合"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基本要义。对于这类以经营信贷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民间金融机构,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多元化的股金设置。除资格股外,可以吸收投资股、流动股,不过,投资股比重不宜太大。(2)借贷额度、还贷方式要有所限制,可能还要有联保制度。(3)借贷对象最好限于合作社社员,非社员借贷要有一些限制和差别。(4)要注意不断充实资本金,可以通过确定股金与贷款限额的比例来调动社员入股的积极性。(5)要注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调和协作。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方向转变。同时指出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民的合作组织要成为龙头企业联结农民的载体,建立企业利润返还农民的机制,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双盈的利益共同体。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农民合作组织将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力。
农村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农村金融的舞台越来越宽广。为了给这个曾经备受冷落的舞台注入新的活力,政策制定者不断培育扶持新的金融力量。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陆续登台亮相,以小额信贷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创新金融服务也正从默默无闻的后台走向前台。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此次"1号文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政策突破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引导,将加速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的出台与试点的启动。2009年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的融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这是专门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缺乏资金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此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政策的细化。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金融支持的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加强风险控制和政策激励。一方面,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未来,"专业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模式将倍受青睐。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个小农社会条件下,单独搞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是行不通的。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并最终实现农民的组织化。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典型东亚小农社会的历史经验都表明,只有建立了涵盖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金融等各个环节的综合农协体系,农村金融才能真正盘活,小农也才能真正受到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农村金融的推进,必须在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平台上进行。
和谐社会实现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如何使各社会阶层合理表达和实现利益的机制。在广大农民处于群体弱势的状况下,农民协会是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实现利益均衡和调和矛盾的有效组织。如何在农民协会"应有所为而又难有所为"的困境中实现农民协会的有所作为,实现农民协会与县乡行政及其整个社会的共生、共益,对改善基层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最广大的农民应当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只要可以合法成立农民协会,制定一部《农会法》对于稳定、持续地发挥农民协会的缓冲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将进入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发展时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开始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在经历了30年的浴火重生后,中国农民面对未来,将站到新的起跑线上。"毫无疑问,在一个基本社会里,所有能想到的组织形式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问题在于哪种形式最适用于已确定的任务和社会为达成这一任务的活动范围。" 农村合作组织作为维护农民利益的一种工具本身有其适用的历史条件和人文地理环境,而历史是不停的向前发展的,人文地理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中国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只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根据中国不同地区情况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才能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研究需要不停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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