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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作者:余艳锋、龙超安、祁春节     来源:上海农业网 2009-3-18     日期:2010-07-06  浏览:201

  农村合作社已遍及世界各个角落,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我国农村合作社自成立发展至今,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如何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使其健康有效发展已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阐述,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社今后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发展状况

  (一)概况

  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成立于1844 年,距今已有150 多年的历史。它位于英国曼彻斯特市郊的罗虚戴尔镇,是一种传统的最原始的消费合作社组织。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大致起源于19 世纪中叶,发展至今也有140 多年,历史悠久。二战后,商业竞争激烈,世界各国的合作社组织变化很大,出现横向和纵向一体化趋势。对此,1995 年英国曼彻斯特召开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对合作社组织进行界定: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长期的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对世界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澳大利亚合作社在城乡十分普及,共有各类合作社2400个,成员200 万人,资本30 亿澳元,营业额45 亿澳元。

  (二)合作社类型

  总体来看,澳大利亚的合作社类型多样,规模有大有小,且小型合作社发展迅速;合作领域集中在生产和生活服务上,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劳动型农业合作社,坚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公认的门户开放、入退社自由,一人一票,股份红利限制,惠顾者返还,成员教育等原则。一种是劳动和资金结合的股份型农业合作社,和传统型合作社区别在于一人一票加持股多少的表决原则等的公司型合作社。按专业领域可分为:一是加工合作社。合作社和农场主签订采购合同,按规定收购农产品对其进行加工销售。主要存在于糖、奶制品、渔业、棉花和水果行业中。二是市场合作社。主要存在于水果和蔬菜行业,对农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包装、运输和销售等工作。三是供给者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专门与买主和加工商谈判,以帮助农场主获得更好的价格。四是服务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主要从事商品储备和其他服务,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各种商品,如肥料等投入品和各种日用消费品,以及信贷、保险、住房等。五是网络合作社。它是以各种相关组织和合作社为成员基础成立的一种新型合作社,实质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网络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益,形成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共享资源和共享信息与思路。

  (三)合作社运行机制

  农业合作社基本运行程序和公司运行基本相似,主要如下: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使每个成员在合作社的事务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雇佣执行主席(总经理),执行主席雇佣各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通常董事会的职能是制订战略策略,监督执行主席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与合作社成员联系;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能是执行董事会的战略策略,向董事会提出财政报告,决定营销战略和经营方针,管理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执行主席的营销战略和经营方针,雇佣本部门合作社雇员。董事会成员按章程规定,定期选举,集体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合作社的利润一般根据各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所达成的业务量进行分配。

  (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1、作用。一是帮助农民集中解决生产困难。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指导农民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对农民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水平。二是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合作社通过兴办企业、返还利润,使社员的产品加工增殖;通过分销渠道和保价收购,帮助社员出售产品,实现产品价值。三是帮助农民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合作社的社区环境和提供生活服务,在社区内有多种服务机构,扩大对社员服务的范围。

  2、问题。一是农民与经营者。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希望增加投资扩大规模,而农民要控制合作社,不希望合作社被外来投资者所控制;经营管理者的决策受到合作社董事会的干预,一些有益的建议被取消。为解决双方矛盾,澳大利亚合作社正在不断创新,引进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二是利润与风险。过去,合作社出口的是原料,现在想搞深加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以期在国际市场销售时获得更大的利润;又怕担风险,不愿抓住机遇扩大规模或增加品种,使之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三是管理水平低下。由于年轻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出现老龄化趋向,缺乏新的管理知识,活力不足,有的出现亏损。

  (五)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

  虽然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组织已有100 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至今都缺乏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律来规范其行为,仅在联邦税法中的部分条文对合作社的定义和行为做出某些界定。不过,澳大利亚各地方对当地合作社制订了相应的规章条款。如新南威尔士州1992 年的合作社法,1988 年的合作社财务与稽核条例等。总的来看,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某些立法条款和税收来规范合作社发展。这两种方式结合有利于合作社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使社员多分利润;不利于合作社资本积累,不少合作社为逃税,而将利润分光,导致经济实力削弱,不利于扩大再生产。目前,联邦政府将职权下放,除对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做出规定外,其余主要由行业协会和各州政府来指导和管理合作社。而大多州政府也在不断减少对合作社的干预;同时,全国6 个州政府分别制定了合作社法,提供许多优惠条件,管理方式也从直接向间接管理方向转变。

  二、启示

  综观澳大利亚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历史,对照我国目前农村合作社的现状,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社时应坚持以下基本思路:

  (一)确立合作社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制,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即将出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规定应严格而不宜过细,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具体管理为宏观管理。明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2006年1月浙江省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赋予农村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法律上确认合作社的公司性质,“依照条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使之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职能,这将使得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职能发生重大转变。《条例》以公司法为模板将农村专业合作社为纳入正轨,逐步将参与合作社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下,将补贴的政策转变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当然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实行的,必然比《条例》更具广泛性和详细性。在处理合作社机制与职能的转型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摸索改进,使我国农村合作社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益方向。

  (二)鼓励农村合作社多形式发展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农村特色,组织形式上不拘泥于传统农业合作形式,大力提倡股份合作、协会或其他形式,形成集约型组织,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规模效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收入。鼓励区域间合作,突破行政界限。农民可加入本地区合作社,也可跨地区入社,允许社区间人员互动,生产经验互通。依据当地具有特色的产业上,由能人、政府部门牵头或依托龙头企业,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和管理,产业化生产形成规模优势产业。目前,我国合作社通行的“龙头企业+农村合作+农户”模式成为众多农民的首选,在实践中也体现了其目前的优越性。总之,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民思想文化和技术水平以及当地的生产发展状态,多形式发展合作社。

  (三)政府给与更多的优惠支持,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资金短缺是困扰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应根据“多予、少取、放活”和国家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多渠道增加投入。农业主管部门应承担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具体政策的落实,给与物质和技术的支持。当地政府加强对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宣传,引导合作社建立和完善章程,规范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化转变,发展农村金融业,当地政府以一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基金,农村合作社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同时充分吸纳农村和社会闲散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是我国农村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自救组织,转变弱势地位,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四)建立新型营销模式,鼓励网络经济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网络向社会各个领域延伸,以及中国网民人数激增(目前超过1亿,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位),一种区别于传统经济形态的网络经济正在以难以置信的速度渗透到经济社会活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具有及时、准确的提供和传递各种信息的服务功能,它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快速连接和虚拟直接见面,从而消除了时空的距离,加快了知识和信息的流动,加快了人们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大大降低了生产和交易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生产和消费的统一,这不仅导致了资源配置方式、企业生产及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促使了网络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合作社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新的营销模式,节省支出和加快流通,取得国内国际市场的最新资讯。当然网络经济是借助于网络技术完成的,是继农业和工业经济之后的第三种经济方式,以目前农民自身的能力单枪匹马进行网络操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信息监管部门必须积极正确地给予技术和信息支持,引导合作社安全健康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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