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所有权的角度来划分,我国林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集体林;一类是国有林。其中集体林林地面积占大多数。尽管不同研究者所提供的数据有所有差异,但是基本上都是支持这一结论的。根据Xu Jintao以及Liu Jinlong等提供的数据,我国集体林面积占我国林地总面积的58%,国有林面积占42%;而Zhang Yaoqi等认为,中国林地总面积为128.5mill.ha,其中集体林地面积占55%。Miao Guangping&R.A.West认为集体林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0%。根据“六五”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7074124万hm2(其中2为上标),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的60.37%;集体有林地面积为9885.44万hm2(其中2为上标),占全国有林地面积的58.49%。集体林分布于全国各地,但是不同省份集体林所占比重以及集体林面积并不相同。无论从集体林所占的比重来看,还是从集体林面积的绝对值来看,集体林主要分布于南方10省。伴随着农村产权制度变革,集体林产权也经历了大体相应一致的变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村产权特别是耕地产权基本上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主导的时代,尽管目前对耕地产权改革的讨论仍然在激烈地进行着,但是总体来看,农村耕地方面的产权已经相对稳定。与此相比,林地产权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矛盾却日渐凸显出来,急需相应的变革。目前以南方集体林林权改革为代表,林地产权已经掀起了新一轮的产权制度变革。变革的方向基本上延续了耕地产权改革的方向,同时也延续了改革开放以来林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由于目前改革发生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对改革效果的判断还需时日。因此,回顾总结历史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或者教训,能够对指导目前改革产生较大的借鉴作用。有关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回顾总结,已经有不少研究者进行了不少出色的研究。其中Grinspoon,Liu Dachang,Miao Guangping&R.A.West、刘璨等都对此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并且得出了一些十分有益的结论。然而,这些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规律总结和凝练得还不够深入,以及对各阶段制度绩效的评价与比较研究得也不够细致。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力图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总体规律以及不同制度变迁过程所对应的绩效作进一步的探讨。
1、建国以来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
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阶段的划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基本的思路都是按照农村整体改革的阶段——土地改革、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开放——来划分,其不同之处主要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中几个阶段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合并或者细分。
按照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公有化程度,我们借鉴了Liu Dachang的划分方式,即将1949年以来其制度变迁的阶段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1949—1955年(土地改革和初级合作社),1956—1980年(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1980年至今(改革开放之后)。
1.1 1949—1955年期间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
1.1.1这一时期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是在指向所有权均等化的过程中实现了所有权的私有化
这一时期林权安排的特点是:农民既是林地、林木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农民具有收益权的独享权和完整的处分权。完整的处分权就是土地产权可以流动,允许土地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换活动。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土地法》。《土地法》明确规定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全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样,山区、林区开始建立林业生产初级合作社。虽然合作社具有所有权公有化的性质,但是总体来看初级合作社时期林权仍然是私有的。
1.1.2这一时期制度安排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单一的产权结构并不是当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演进的目标模式。实际上这种产权结构根本不在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所界定的制度选择集之内。同时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是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个体经济,仍然处于分散落后状态的小农经济。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其局限性明显的突现出来:一方面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条件有了改善,但由于中国农村生产力极其落后,土改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很低,有的地方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抵御农林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突如其来的各种自然灾害的侵扰,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2 1956—1980年期间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
1.2.1这一时期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是林业产权单一的、占有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1956年全国农业合作化进入了高潮,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树木仍属于原社员私有外,幼林、苗圃、大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都要根据收益大小及当时的材积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折价入社的山林由合作社每年年终分红逐步偿还。农村原有的各种山林所有制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高级社里,除社员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都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全体社员参加集体统一劳动。取消土地分红,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高级合作社时期,南方集体林区除少量零星树木仍属社员私有外,大部分森林、林地、林木产权实现了由农民私有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转变。
1958年,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将原合作社的土地、山林、耕牛等全部归公社所有。一些地方在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时期需偿还折价款的折价山林,全部低价甚至无偿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使原有的个人所有制急剧地变为集体所有制。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
1.2.2这一时期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所有这些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动,对生产周期长的林业生产是十分不利的,使农民产生一种对政策的不稳定感。而且,这一时期采取按劳分配的分配政策,由于林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林业生产具有作业空间的广泛性、场所的分散性、行业项目的多样性及生产劳动的季节性等特点,使得对作业的数量和质量的度量都相当困难,劳动的监督和监测成本极高。
1.3 1980年至今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
这一时期南方集体林区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是虽然集体所有依然占主导地位,但是产权私有化趋势不断加强。按照产权私有化程度的不同,这一时期又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林业“三定”;第二个阶段是林改的试点和突破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林改深化期。
1.3.1林业“三定”时期(1978—1992年)
1.3.1.1 这一时期制度安排的主要特点
这一时期林权安排的特点是:①自留山:集体拥有林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允许继承);②责任山:集体拥有林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林地经营权和部分林木所有权,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分配,农户无林地处分权;③统管山:集体拥有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④三山的林木处分权都受到限制,即采伐林木要办理采伐证,1985年前木材实行统购通销,1985年后实行议购议销,1987年后规定在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收购,并要求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1.3.1.2 这一时期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
①由于自留山、责任山的划分是按照林地的远近、质量的好坏,按人口或劳动力的多少平均、搭配划分的,因此,造成了分割细碎“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现象。②许多地方把集体山林全部分给农户,这些地方只有家庭经营而没有集体经营,产生了许多“空壳村”。由于一家一户的分散,不具有抵御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③承包权只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法律保护。④林木、林地资源不能流动,木材经营放开无序,多家进山收购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了乱砍滥伐。⑤一些地方的“集体林”受村干部操纵,采伐收入开支全都由村干部说了算,广大村民既没有经营权,也没有受益权,被村民称为“干部林”。
1.3.2林权改革的试点和突破阶段(1992—2003年)
1.3.2.1 这一时期制度安排的主要特点
这一时期林权安排的特点是:①集体拥有林地所有权、农户和企事业单位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②收益权和处分权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分配,集体获得承包金或者租金,农户和企事业单位拥有剩余收益权;③集体的处分权一般表示为“对于长期违约利用或开发的,可以收回使用权”,使用者的处分权为“可以在有效期限内转让的权利。”使用者的权利得到了强化;④林木的处分权要严格遵守年采伐限额制度。
1.3.2.2 这一时期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
该时期林权在向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如缺乏规范的林地流转制度、规范的流转合同制度、林地资产评估制度、流转的中介组织制度、流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导致了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合同的内容随意性大、流转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流转的价格普遍偏低、流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现象的产生。由于缺乏健全的林权流转政策和法规,一些地方出现了山林归大户,流转价格偏低,权力寻租等问题,留下隐患。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林业经营的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农户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发展林业资金紧缺,通过金融贷款融资更是难上加难。特别是现行的林木采伐制度,制约和影响着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1.3.3林权改革的深化阶段(2003年至今)
1.3.3.1 这一时期制度安排的主要特点是确定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实行“均山制”。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确定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除了确定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之外,这一时期林权制度安排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均山制”。温铁军等指出,此次改革是在耕地资源极度稀缺的压力下、仿照“均田制”的农村改革推进了“均山制”的林区改革。
1.3.3.2 这一时期制度安排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或明显或隐藏地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不可忽视的。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①产权分配不公。②采伐限额分配中存在寻租现象。③配套改革不到位。④森林资源质量下降和烧材供需矛盾凸现。
2、制度变迁的特点、趋势以及规律性分析
2.1 制度变迁的总体特点
2.1.1公有化程度成倒U字变动
按照目前经济学以及各国实际中产权存在的类型,产权的种类大体可以划分为:私有产权和公共产权。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区别,在二者中间还存在较为模糊的中间地带,用数学的言语来表述私有化(或者公有化)是一个连续变量,其程度可以用财产或者资源共有的人数来表示。
以公有产权为例,在中国的公有化程度就呈现了较强的连续性。如中国林业公有化产权包括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等。三者之间林权公有的程度就是随着社员规模的扩大而逐渐提高的。
如果我们将林权的公有化(或者私有化) 视为一个连续变量的话,我们可以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总体特点大体总结为,建国以来,我国集体林权的公有化程度大体经历了一个倒U字的变动过程(参见图1略)。南方集体林权的公有化程度从建国以来到20世纪80年早期基本上是不断加强的,而之后又呈现出了不断弱化的趋势。从建国以来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我国农村产权历经土地改革、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伴随着这些制度变迁,南方集体林也经历大体一致的制度变迁,除了土地改革时期,其产权的公有化程度基本上是不断强化的。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我国农村经历了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相应地,南方集体林经历“三定”改革,实行了自留山、责任山以及承包制等制度,使得产权私有化的程度不断加强,公有化程度得到了相应的削弱。有关中国林权的数据是难以获得的。
有关中国森林资源的全国性数据最早可以追溯到的时间是1973—1976年。因此,这里我们仅以案例的形式以及部分年份的指标来对此作一简单说明。
Liu Jinlong对湖南省靖州县1917年以来林地管理权的研究较为明显地证明了林权公有程度倒U型变化的特点。从图2(略)中可以看出,靖州县林业管理权中,由集体管理的比重基本上就是一个明显的倒U型。集体化程度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了最高,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达到了顶峰。另外,从木材产量的来源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从1997年以后,国有来源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而集体和个体来源则呈现出了不断上升的趋势(参见图3略) 。
2.1.2政策或者制度变迁频繁
自建国以来,中国有关林业的制度和政策变动都是比较频繁的。但是不同时期制度和政策变动的频率以及特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按照制度和政策变动频繁的程度以及特点,南方集体林制度变迁又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大体可以“大跃进”为分水岭。在大跃进之前政策的变动相对较为平滑,也有规律可循的,趋势较为明显,即总体上是朝着公有化的方向进行。但是大跃进之后,政策变动的频率相对而言就更为频繁。同时是在私有化和公有化之间交替进行。因此,其规律性不突出,趋势性不明显。造成了人们对产权的不安全感加强。因此,考虑到这一点图3应该进一步修改为如下(参见图4略) 。
在大跃进之后,林权虽然仍然是集体的,但是已经从人民公社所有占主导地位开始向人民公社所有、高级合作社所有以及生产队所有分化。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有化程度加强的趋势与社会主义体制相违背,所以公有化程度再次得到了加强。而在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私有化程度又再次得到了强调。
有关中国林业制度和政策变动频繁这一问题,Liu Dachang给出了一个十分鲜明的例子。云南省楚雄县邓光(dengguang) 生产队的林木的生产所有权在1956年从家庭所有变成了高级合作社所有,在1958年变为人民公社所有,1961年变为家庭所有,在1969年变为生产组所有,在1977年变为生产队所有,在70年末又变为家庭所有。
2.1.3制度变迁和政策变动因林木种类和地区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经济林(果林以及非木材林)在整个林地制度变迁中私有化程度要高于其他林木。1956年高级合作社的建立导致了林木私有产权的终结。在高级合作社中,与耕地一样,以前由私人所有的林地都变成了高级合作社的集体产权。但是,一些由农户种植的一些分散林木和其他的一些非木材林却没有被集体化,仍然保持了农户的私有产权。这些林木的集体化一直到人民公社时期才完成。在大跃进之后,其他林木私有化程度虽然有所加强,但是总体上仍然是集体所有。但是一些分散林木和非木材林却在这一时期被归还给了林户。除此之外,农户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以及墓地中所种植的林木也归农户所有。
即使在同一时期同一地点的林木所有权制度变迁也因林木种类的不同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如在大跃进之后,湖南省绥宁县的木材林以及竹林的所有权由人民公社所有变为了生产大队所有,而茶木的所有权则由人民公社所有直接变为了生产小组所有。
现在林木的产权中依然保留了这一特点。参见图6(略)。从图6中也可以看出不同的林木种类,其产权的制度安排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其中木材林和天然保护林依然以集体林和国有林为主,对于木材林,二者所占的比重加在一起有82%之多;对于天然保护林,二者所占的比重有90%之多。而经济林则表现出以私有林为主的特点,私有林的比重已经达到了60%之多。
另外,南方集体林制度变迁也因地区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虽然在总体上南方集体林制度和政策变迁呈现出了我们在“3.1.1”、“3.1.2”中所总结的那样的趋势和特点。但是在更为具体的制度层面,不同地区的制度变迁则呈现出了较大差异。如在大跃进之后,集体林权制度私有化程度加强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强度就是不一样的。对于大多数地区而言,人民公社依然是林木所有权的主导者。而在云南主导集体林木所有权的却已经是生产小组了。以集体林所占比重的变迁为例,不同地区之间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如1989—1993这一时间段中全国活立木储蓄量中集体所有的比重比1984—1988这一时间段下降了6.10%,在南方10省中其下降的比重为4.80%,而在云南和四川省,集体所有的比重则在同期上升了5.62%。参见表1(略)。
2.1.4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大多属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
纵观建国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这种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可行通过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建立的迅速性表现出来。从表2可以清晰地看出,在全国范围内高级合作社建立的时间是3年。人民公社建立的速度则更快,从30%的农户参与比重发展到99%的农户参与比重只用了4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的一个发展速度,没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是很难完成的。
虽然这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中也有不少制度能够提高林业的管理绩效,提高林农的福利,但是由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由于没有林户的参与,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容易产生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供给并不能有效地满足林户的制度需求,造成最终的制度供给无效。二是由于制度变迁的决策都是自上而下做出的,因此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会更多地掺杂进决策者的利益,而更多地忽略林户等基层利益群体的利益。
2.2 制度变迁过程中经济绩效的比较
制度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而在林业的经济绩效中,制度的重要性表现的更为突出。Clague将商品以及服务分为自给自足型(self-contained)和非自给自足型(non-self-contained)。Zhang Yaoqi将这一区分引入到对林业生产的分析中。他指出,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大多数初级产品的生产中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在林业的生产发展中却不具有比较优势。原因就在于林业的生产不是自给自足型的,它需要分工,林业生产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要大于其转化成本。因此林业生产需要更多的制度供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林业管理绩效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二者之间制度供给的不同。
正如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我国集体林制度经历较大变动,而这种变动对于我们比较各产权安排的经济绩效是十分有助的。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我们目前对而产权安排之间经济绩效的比较和总结只能停留在较为粗糙的层面。通过对各相应制度安排下经济绩效的比较,我们大体发现如下特点。
2.2.1公有化程度与林业管理绩效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
当林地的所有权由人民公社所有转变为生产大队或者生产小组所有的时候,人们就已经意识到对于生产大队或者生产小组而言,人民公社在规模上太大以至于其生产绩效远不如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
自1950年以后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森林过度砍伐就是发生在公有化程度最为严重的时期。直到20世纪30年代,四川的森林覆盖率仍在34%,川东地区仍是重要的天然林取用地。直到50年代初四川森林覆盖率仍有20%,但经过大跃进的摧残和60年代后的人口膨胀,森林保护工作十分艰巨,60年代初四川森林覆盖率只有9%,到80年代初四川森林覆盖率有所恢复,达到了13.3%。湖北在大跃进时期林地面积和木材储蓄量下降了30%。同期,据估计安徽省有2000万立方米的木材(超过了全国木材存量的1/4)被破坏。1966到1976年,森林覆盖率从12.7%下降到了12%。
20世纪80年代之后,林权的私有化程度加强,而与此相应的是林业的管理绩效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从表3(略)可以看出自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林地面积、林地蓄积量、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以及森林覆盖都呈现出了不断上升的趋势。
虽然1950年到1980年间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由于“大炼钢铁”所导致的林木需求量的增加以及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但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Zhang Yaoqi指出,相对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而言,这一时期错误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应该是林森退化的更为主要的原因。Liu Dachang也指出,虽然由于“大炼钢铁”所导致的林木需求量的增加在很大程度解释了“大跃进”时期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现象,但是正式因为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权掌握在集体手中,所以才使得森林资源被过度砍伐成为可能。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从我国林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公有化程度与林业管理绩效之间呈现出负相关这一关系,但是这不是说明私有化程度越高越好。正如Zhang Yaoqi所指出的那样,产权制度不一定必然指向私有产权,而是更多的指向对私有产权、公有产权以及产权交易的关心。公共产品不一定必然意味着开放,私有产权也不一定必然意味着排他。他们仅仅意味着在制度安排中的两个维度: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均衡以及开放与排他之间的均衡。我国林权制度安排的历史之所以表现出了公有化程度与林业管理绩效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公有化程度太高造成的,这一负相关关系并不必然意味着私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如果私有化程度过高,我们可能仍然会发现私有化程度与林业管理绩效之间依然也是负相关的关系。
2.2.2制度或政策变动的频繁导致了森林资源管理的无效率
制度或政策变动频繁到了农户对产权不确定性的产生。自从1950年以后,中国有关林地产权和管理权的政策变动频繁,导致了部分农户对产权安全性彻底失去了信心。
而产权不确定性与市场自由化(木材价格上升)、森林私有化等因素共同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农户滥砍滥伐现象的出现。Liu Dachang也指出,林地和林木产权的不安全性以及产权环境的不确定性较为严重地影响着植树和有效管理现存森林资源的激励。造成20世纪80年代早期森林退化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农户对产权安全性彻底失去了信心。在产权较为安全的地方,如农户房前屋后、自留地,农户造林的积极性是很高的。
从表3(略)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出,由于1977—1981年间制度和政策变动的较为频繁,这一时期林地面积、林地蓄积量、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以及森林覆盖都出现了相应的波动,相比于其前一段时期和后一段时期,各指标都有所下降。
从图6(略)中也可以看出,总体上来看,自从森林集体化以后,林业在江西和福建两省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都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林业在当地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都有较为明显的反弹现象。林业收入的增加主要因为森林销售量的增加,因为这一时期,相比与其80年代末,林木的价格上升的幅度并不是太大。
3、结论
通过对我国南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的历史回顾,我们从中发现了一些较为明显的特点和规律。首先自建国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总体上表现了产权公有程度的倒U字变化的规律。产权公有化程度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最大。在此之前,公有化程度不断加强,而在此之后,公有化程度则呈现了不断减弱的趋势。
其次,自1950年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是比较频繁的。但是不同的阶段其变动的特点以及频率也不尽相同。大体可以以“大跃进”为界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在“大跃进”之前,林权制度变动频率相对较小,同时其趋势较为明显,即朝着公有化的方向发展。而在“大跃进”之后,林权制度变动的频率则开始进一步加大,变动方向更加不确定。在公有化和私有化之间交替进行。
再次,林权制度变迁的进度和程度因林木种类和地区的不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其中经济林相对于其他林木其总体私有程度要低一些。
在对各个林权制度所对应的经济绩效进行考察之后,我们发现总体上公有化程度与林业管理绩效之间呈现出了负相关关系。但是对此结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能说明私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也不能说明私有化程度与林业管理绩效之间就必然是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只能说明,我国的公有化程度过高。另外,我们还发现,制度或政策变动的频繁导致了森林资源管理的无效率。建国以来,我国森林资源的退化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制度或政策变动频繁,从而导致农户对产权确定性缺乏信心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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