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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激励与约束
作者:骆清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10期     日期:2010-07-13  浏览:11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激励机制

  (一)对投资者的激励

  因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要求社员都必须出资,而且社员之间的出资额也有很大差异,但资金又是合作社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出资者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对社员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原则上是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但是允许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限制性条件就是合作社中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这是对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度的突破。就制度设计而言,既然在合作社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制度,那么附加表决权对于风险承担的平衡更显重要。因此对于投资者的激励,除了有限的按股分红外,主要应体现在附加表决权上,这是控制权激励机制的体现。现行法律规定的20%显然过低,应扩大比例以激励出资者的投资热情,具体可由合作社章程自行规定。

  (二)对管理者的激励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在合作社的运行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的合作社经营管理者多是种养大户或技术能手、社区组织、龙头企业、供销社以及政府农技部门领导人兼任,一般都不在合作社里领取报酬,大多采取精神激励的方式。从理性人的角度分析,这使得管理人员很难有持久的热情和动力去关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有可能诱使“内部人控制”行为发生。

  在合作社初创阶段营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最理想的激励办法是赋予管理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得管理者的回报直接与合作社的业绩挂钩,不仅能促进管理者勤勉管理合作社,也是合作社发展的有力保证。

  管理者的酬劳金比例,不应当过高,也不能太低,具体可由合作社章程自行规定,总之要使报酬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合作社一些必要的管理费用应在合作社成本中列支,而不要成为管理者的“无私奉献”.除此以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预算中安排一些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通过培训,在提高管理者自身素质的同时,增强他们为合作社服务的本领。

……

注:该文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9年度软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全文下载地址: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JMD2010100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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