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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的思考
作者:粱万泉     来源:《区域金融研究》2010-07-09     日期:2010-07-14  浏览:166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可以盘活资产,使得单位面积土地的价值成倍增长,增加农民的收入,加速农业现代化。但目前的土地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资金支持不足。

  一、土地流转过程中资金支持不足的表现

  1.土地流转后规模经营需要资金支持,土地流转后土地承租人的资金获取相对更难。土地流转之前,农户对土地的投入的30%可借助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解决(武翔宇,2008),另外70%主要来自民间渠道,即通过求助于亲友,其次是民间借贷人等非正规信贷市场完成融资需求(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7)。土地流转后,土地承租人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大额资金,因为当前流转后的土地不能作为资产抵押,加之投资大回收期长,很难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与此同时,信用体系的缺乏和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抑制,土地承租人靠亲友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渠道也很难解决大规模融资。

  2.农村资金逆流城市,土地长期投入所需资金渠道不畅。从1991年到2003年,农户、农业和农村存款与农业、乡镇企业和农村贷款之间的存贷差为35313.83亿元,资金大量流出农村,农村资金不能完全用于农村建设,而是被抽调到了城市,全国每年从农村流出的资金达6000亿元(沈冰,2006)。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分割,不但城市资金不能有效地流入农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农村资金却反而流向城市,造成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严重滞后。

  此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收缩、民间金融的抑制和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的力不从心,同样导致了资金对农业和土地投入的匮乏。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形成巨额资金“漏斗”,农村“失血”严重。

  3.土地流转补贴没有真正到位。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国家拨给农民的很多补贴,被地方政府打了折扣,农民真正得到的很少。尤其是在偏远山区,农民对这种补贴的概念本身都不是很清楚,很难真正把这种补贴落到实处。

  4.缺少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影响了土地流转。农民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使土地流转的风险和成本加大。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参保门槛高,如农村低保制度因受条件限制,并未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因此,随着非农职业周期性、季节性、结构性调整,当处于阶段性失业时,种地会成为农民的首选谋生之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农民仍然对耕地有很强依赖性,从而影响了土地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思路

  1.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首先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补充资本金,使之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其次,在成立邮储银行的基础上,还要将农村的邮政储蓄存款用于农村基本建设中去。再次,鼓励建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此外,放开民间金融机构,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化。与此同时,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可设立专门为农地服务的互助性金融机构。

  2.出台对土地流转方面银行贷款配套政策,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村房屋抵押信贷业务。首先要向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土地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土地获得流转权后,农民对土地财产的资本化的体现。即便是贷款者无力归还贷款,银行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别的农业企业。其次,允许土地流转承租人以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作抵押,进行贷款融资。此外,鉴于农业是投资回报率较低的行业,从事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服务,得到的回报率一般低于别的服务项目。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为了保证部分银行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可持续服务,建议一方面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规定贷款投放比重,要把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于当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通过人民银行协调,尽快出台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如采取再贷款、利率优惠和窗口指导等间接调控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同时,像美国和日本等国一样,国家和政府维持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提供该类贷款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以不缴纳或少缴纳存款准备金,税收方面也要给与一定程度优惠。

  3.创新发展农村的多种保险业,化解分散金融风险。一方面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产生特色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产生合同、订单种养业,形成高效农业和外向型农业。而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受自然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土地的集中耕种会将这种风险放大,因此,这种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而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化解、转移生产者的自然和市场因素风险。另一方面,要积极化解为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可创新险种,由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协商具体保险条款,在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解除金融机构贷款的后顾之忧。

  4.建立并逐步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农民依赖承包土地养老防病的保障功能,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

  5.采取支农周转金的形式对农地规模经营者给予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土地流转的双方都进行补贴,采取措施真正将农民的土地流转补贴落实到位。例如,可以把这个补贴直接存到农民的账户上,不经过地方政府。同时,对地方政府克扣农村土地流转补贴的行为进行严惩,使农民的土地流转补贴真正到位。还可从央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中划一部分,地方财政出一部分,从事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机构筹一部分,成立支农周转金,进行循环使用,支持土地规模经营者开展经营。

  6.加大信用整治力度,加强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应从城市逐渐向农村扩张,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维护信用秩序方面的主导作用,形成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社会信用整治格局,从而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为农村金融积极放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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