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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农民合作组织异同及启示
作者:孙彦、曹建民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0年6期     日期:2010-07-18  浏览:9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现过两次农民合作过程,产生了新旧两种农民合作组织。初次合作是在20 世纪50 年代,第二次合作是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逐渐出现的、目前仍在发展中的新型合作组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新旧合作组织的异同,揭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产生是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阐述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对我国农业步入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新旧合作组织的异同分析

  (一)相同点

  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旧的农民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适应生产力要求而产生。

  首先,无论是土改后缺乏生产资料的农民家庭,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无法实现社会化生产的单个农民家庭,旧有的、分散的经营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合作组织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其次,农民合作起来可以对农村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互助组使劳动力和牲畜等生产工具优化组合,初级社农民将耕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入股,新型合作组织可以合理利用农村的人财物以及科技、信息等要素。

  ……

 

 

全文下载地址: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HZ201006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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