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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社应处理好公司与社员的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日报2010-07-20     日期:2010-07-21  浏览:46

 

  专家观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三化”上下功夫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 赵铁桥

  赵铁桥建议,一要切实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依章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二要积极组织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要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用“三品一标”引领品牌化,用品牌化带动标准化,用标准化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优质优价的市场定价能力。

  苑鹏认为,各地政府在推进土地集中,发展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中,应该将引导农民发展土地合作社作为一种主流形式。

  目前土地合作社的基本经营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自我经营,第二种是转包经营。此外,还有租赁经营和合股经营。

  她认为,在这几种类型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公司与农户社员的关系问题。在合作社出租土地的形式中,理论上讲,社员既是“地主”、又是“产业工人”,可以获得租金和工资双份收入。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农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农户自我经营,导致相当多的农户没有机会被雇佣,成为了潜在的失业者。而租金收入往往是固定数量的实物粮食补偿,最终导致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降低。

  苑鹏表示,政府在推进土地合作社发展中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从增进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农民自愿;二是转让土地的农民应实现非农就业或农业再就业,保证转让土地的农民有出路;三是引导合作社与公司对接,鼓励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在充分发挥农户经营独特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在资本、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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