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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立法的创新与思考
作者:杨春悦 田文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第6期     日期:2010-08-13  浏览:98

  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已有占全国近1/3的省区市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地方立法进入新阶段。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共有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陕西等10省区市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从地域结构看,10省区市中,仅有陕西省一个西部省份,反映出东中部地区省区市比西部地区省区市立法更为积极。从通过时间看,跨度为2004-2010年;10省区市中,9个在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后通过,其中7个在2009年之后通过。

  ……

  三、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进一步突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位北京、黑龙江、浙江等地进一步突出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合作社主管部门的地位。其他地区也应尽快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加强对联合社的研究各地对联合社的发展仍未达成共识。应进一步分析联合社在实践中的进展,加强对联合社的研究,为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打下基础。

  (三)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中的作用北京、江苏、山东等地强化了财政扶持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中的作用。其他地区也应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中的作用,不断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

 

全文下载地址: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GNM2010060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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