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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标准》和推荐申报第二批百强示范社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9-09  浏览:472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为了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创建活动,在全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标准》,现印发你们,同时就推荐申报第二批百强示范社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推荐工作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三高”原则,严格按照百强示范社标准,注重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确保推荐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荐能够真正代表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叫得响拿得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推荐程序

  1、申请。由达到百强示范社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附报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无公害(或绿色、有机)认定、注册商标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工商登记时间计算截止2010年8月30日。

  2、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百强示范社标准,兼顾产业类型择优选择,经初审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申报的合作社的真实性负全责。

  3、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百强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的名额,对所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及相关材料要进行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厅农经处。

  三、审定授牌

  省农业厅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合作社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提出初选名单,并报厅有关会议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合作社,由省农业厅命名为“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并授牌。

  四、注意事项

  1、各申报合作社要如实填写《申请表》,附报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2、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要根据百强示范社标准,按照分配的名额数量推荐,认真审核,宁缺毋滥。

  3、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示范社的推荐工作,推荐名单与推荐表要以正式文件,于9月28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农经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 李群 联系电话(传真):029-87321844

  电子邮箱:sxsnhb@163.com

  附件:1、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标准

  2、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3、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4、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申请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标准

  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二年。

  2.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并建立完备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设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3.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专职业务工作人员,财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挂牌办公。

  (二)规章制度完善

  4.参照《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完善的合作社章程。

  5.有成员申请加入、吸收审批、注册登记、除名等成员管理制度、成员奖惩制度。

  6.有健全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召集、表决议事制度,以及社务公开制度。

  7.有明确的理事长、监事长职责,以及总经理和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

  8.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

  9.有主要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管理制度等。

  10.有切合实际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纪律、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

  (三)运营管理民主

  11.内部运营管理要切实执行章程和各项制度,做到照章办事,制度管人,实行社务公开。

  1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或成员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大会选举和表决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了民主决策。

  13.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切实做到了民主管理。

  14.根据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召开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切实做到了民主监督。

  (四)财务管理规范

  1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会工作应由本社专业人员承担,或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16.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1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1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1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审核,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

  20.合作社应自觉接受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应按时报送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五)市场竞争力强

  21.合作社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22.生产经营规模大,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

  2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质量安全。

  2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拥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产品质量优。

  2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产品拥有自主商标,参与“农超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26.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达到100万以上,开展实体性经营,年供销量达到500吨或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7.经营守法诚信,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社会反响好。

  (六)带动农户能力强

  28.成员数量多。入社成员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出资成员占50%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9.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家庭生产经营指导、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与成员交易的比例超过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服务能力强。

  30.成员增收明显,应高于同行业非成员家庭纯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附件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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