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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对策
作者:梁必文     来源:当代金融家2010-9-8     日期:2010-09-09  浏览:60

      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流转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扩大了村需求,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土地流转和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使得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金融支持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金融创新不够,减弱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在优化服务质量的同

  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设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为深入了解土地流转和金融支持的现状,恩施中支选择了咸丰县高乐山、甲马池、尖山、黄金洞等乡镇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咸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依附信贷载体的金融支持类型大约有三种方式: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租用土地,即农村合作组织+农户+基地+银行信用社。目前,在咸丰县这类流转土地3120亩,占全县总流转土地总面积的45.79%。

  二是企业租用土地,即龙头公司+农户+基地+银行、信用社。这类流转土地1337亩,占全县总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9.62%。

  三是能人(或家庭劳力多)租用农户承包地扩大生产。运用这类流转土地2356.27亩,占全县总流转土地总面积的33.97%。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引导、规范流程、强化服务,除做好农技服务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外,金融机构也积极加大信贷投入,有效缓解农业生产的资金及技术困难,从而使土地流转在“促进土地流转和遏制丢荒”、“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发挥农村人力资本作用”等方面作用突出。但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金融支持问题凸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隐藏潜在风险,金融部门存在“惜贷”、“恐贷”心理。首先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引导、服务和监督不到位。自发流转模式多以传统的转包、互换等方式为主,而政府主导流转模式下,土地流转方式到目前还未取得新突破。入股等更能体现土地价值的流转方式被引入。政府主导下通过入股流转土地,土地流转价格趋于公开、公平,有效避免了自发流转价格层次不一、同地不同价等不公平现象发生,入股农户不仅可获得第一次流转金,流转后每月都可以按时获得土地入股分红,土地流转均价每亩最低价也比目前自然流转价格高多。同时,土地市场化流转机制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公开,服务网络健全,对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农业的财政支持不够,没有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其次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价格不合理。极少数个别村级组织用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也侵害了农民利益,形成流转主体不规范。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信贷依附主体存在多种原因,致使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空间狭窄。首先贫困山区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成熟。一般农户吸收流转土地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故农户需求贷款量少。从吸收流转土地的对象看,家庭年收入越高,就越有可能转入土地。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与土地流转的意愿有显著的相关性:越是以非农业为主要来源的越倾向于转出土地,反之则倾向于转入土地;从纯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人数看,家庭农业劳动力越多,则越倾向于转入土地,但流转规模小,流转期限短,集中度不高,需求信贷投入不多。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信贷依附载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部分企业,但多种因素制约了信贷投放。比如,因需求信贷资金旺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刚起步和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而制约了信贷投放;

  现行信用评级制度不适用于咸丰山区县刚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表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估值规定与现行信用评级制度存在冲突,金融机构难以对其注册资本作真实评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与商业化信用评级要求存在冲突,从而导致贫困山区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信用评级不高而难获信贷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另一主体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少而且实力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租用土地的信贷资金需求量不大;部分租用流转土地的人力资本退化,需求信贷量不大。

  三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缺少综合扶持力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信贷依附载体的信贷资金供给渠道少。这主要表现在对土地流转依附载体支持的金融机构少;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因担保资金额度小、业务经营决策的行政运作机制、缺乏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制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信贷依附主体农村合作组织未进行贷款担保,致使其资金供给渠道减少,同时担保组织形式缺乏多样化、担保业务拓展不够;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不足,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信贷依附主体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稳定性减弱;金融优化服务不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投资主体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实施民族贸易企业利差补贴政策。

  四是金融创新不够,减弱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金融支持力度。到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信贷依附主体,除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18.95,0.07,0.37%)生产基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优惠政策和税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执行较好外,其他政策基本上没有落实。金融机构深化信贷业务不够,开展多形式的联保贷款、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大量拥有应收账款、承包经营权、林(果)权、农产品认证品牌等非货币化资产开展权证抵(质)押等贷款业务在咸丰县还未起步。对林权经营权流转的金融与保险支持问题也未起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兴融资组织到目前也还未在咸丰县成立。另外,外部环境建设不够,县财政对土地流转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农业的财政支持不够,也未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

  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加强三方面的建议:

  第一,加大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引导、服务和监督,强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建设。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广泛宣传《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家政策,培育土地流转意识。加快烟叶、茶叶、畜牧、林果、中药、蔬菜等特色产业的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注重政府主导,即政府主导流转的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信息公开,服务网络健全,引导农民跳出自发流转模式,积极向农村土地股份制发展。政府主导流转模式下土地入股流转后打破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的“单打独斗”方式,有效解决了自发模式下农业生产人力资本退化的问题,形成了更多的“公司+农户”的规模化经营,突破资金和技术限制,土地生产力大幅提升,切实合理发挥农村人力资本作用。注重规范操作,即政府主导,完善承包地产权登记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提供土地流转格式合同,引导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权利、责任契约化和书面化。加强监督管理。即建立土地流转档案,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对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既最大限度降低了流转纠纷隐患,确保土地流转顺畅,又有利于国家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有效防止耕地流失和土地抛荒。

  第二,培育土地市场化流转机制,鼓励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构建区域土地流转交流平台和土地流转价值评估机构,制订有关土地流转规则和具体操作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鼓励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土地流转动态和供需信息、考察受让方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合同签订、纠纷调处、加强外出劳动力技能培训等,为流入大户提供科技、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培育土地市场化流转机制。推进转移培训,促进劳动力通过“阳光工程等项目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带动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土地流转的政策体系,坚持以产业为依托,以业主为主体,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评估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全程服务。对连片成块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农用地,制订措施,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从而推行土地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三,整体扶持发展壮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信贷依附与承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企业,促进其规模经营。加大对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农业的财政支持。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平整、机耕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发展规模农业的龙头企业和大户,可在有关农业项目的分配上优先考虑,或对其进行贴息贷款,增加贷款额度,或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和适当补贴等。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保护土地流出农户利益。可考虑由土地流入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交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障金,减小因受让方经营困难等原因而给农户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流出农户利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解决农户贷款按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摸索出多户联保、财政担保等形式,并将这些形式与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等信用建设活动结合起来,继续对组织内个体或部分与联合体采取会员联保订单农业质押贷款模式予以支持,还要针对合作社组织大量拥有应收账款、承包经营权、林(果)权、农产品认证品牌等权证的实际情况开展权证抵(质)押贷款,不断扩大对合作社信贷支持的面与量。拓展思路,寻求信贷投放新途径,积极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金融机构要在优化服务质量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设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货币注册资本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信用”的程序和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计划地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建立贷款绿色通道,积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大力探索“合作社+农户+联保+银行(信用社)”信贷投放管理机制,统筹解决协调相关各方实现多赢;深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稳步发展和农民增收;要探索担保方式,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抵押和担保难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将其纳入民族贸易企业利差补贴的营运范围,让民族贸易企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与企业名义贷款一样同等享受利差补贴的待遇。另外,为切实解决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在偏远山区县显现不足的问题,积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企业的支持,根据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出台实施细则,并结合山区后发地区的实际,给予一定的优惠信贷政策,以进一步推动山区经济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恩施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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