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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09-21  浏览:3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就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基层、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大力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网络”和烟花爆竹、食盐为重点,围绕“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目标,围绕“五个统一”,即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制定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三年振兴规划,争取利用两年时间基本消灭网络薄弱、空白县,到2012年实现网络全覆盖。市级财政要把对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的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支持力度。委托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棉花、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和进出口等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贴息支持。

  二、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自身建设,加快乡镇分会建设步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指导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用。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网络、人才、设施等优势,围绕农资、棉花、再生资源、畜牧、蔬菜、鸭梨、小枣、冬枣等传统优势领域和当地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种养大户、农产品营销人员培训和技术信息服务,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与新民居建设相结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村镇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使用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做到新民居规划到哪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就建设到哪里。各级政府、财政及组织、宣传、教育、文体、卫生、民政、邮政、医药、电力、移动通信等部门要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要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的改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实施开放办社和项目兴社战略,加快同业整合、项目建设步伐,着力培育一批辐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销售收入“三五八十”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支持社有企业积极利用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服务业、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和配套资金支持。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三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沧州的一项重大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具体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政策性经营性财务挂账和社员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经营设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赋予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组建农村金融信用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保障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按照《意见》要求,把县级社机关纳入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培育和造就一支观念先进、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上级社要加强对下级社的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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