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政发[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06〕1号)精神,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建设、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提升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带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合作经营,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愿原则;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依托,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统一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
(三)工作目标。围绕水果、蔬菜、药材、茶叶、油茶、养殖业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到2015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0家以上。创建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10家,区级示范社20家。力争5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5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占农产品总收入5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多元创办。一是鼓励种养大户、流通大户、农机大户、农业经纪人牵头联合农民兴办合作社,发挥其运销、流通、技术等优势。二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等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优势。三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四是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开展规范管理。一是规范登记。合作社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二是规范章程。章程由全体设立人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制定并一致通过。三是规范成员结构。农民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80%。四是规范经营管理。合作社经营管理由理事长和理事会负责。五是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是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独立建帐,规范成员帐户,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七是规范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还可以成员 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
(三)强化优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面向市场,着眼产业,为全体社员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市场流通等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一是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进行生产经营和服务,与农户形成产销的利益共同体。二是创新模式。逐步形成“村社合一”、“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经营模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三是完善服务手段。合作社要积极引导成员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和包装;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销售成员的产品。提高产品进入市场化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农业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农办、区农业局、区经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畜牧水产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扶贫开发办、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局、区农机局、区物价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局、区信用联社、区供销联社、城区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经管局,由区经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制定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0年起,区财政每年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潜力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相应落实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出口、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等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按国家政策实行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道路通行费优惠。
(四)加强信贷资金支持。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上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五)加大项目倾斜力度。各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时,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六)强化部门管理服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管部门要认真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组建机构,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积累机制,组织年度考评验收;对考评优秀者,在全区农村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工商部门要改善登记、注册服务,畅通登记渠道。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生态文明建设,林业产业化建设和生态文化建设。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落实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广电部门要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加强宣传。财政、发改、民政、国土、科技、金融、税务、商务、电力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