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合作社:特征、现状及在我国发展前景
作者:黄祖辉 邵科
来源:农村经济2010年第9期
日期:2010-10-15 浏览:1715
摘 要 消费合作社在世界大型合作社中占有重要比例,在零售市场中占有重要份额,许多国家都支持消费社发展,甚至为之专门立法。我国发展消费社将创新性推动农产品销售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发展消费合作社必须厘清消费社的业务领域范围、参加者与组社规模等六个方面重要问题。供销社系统可与农业部门在消费合作领域展开互补性战略合作。
关键词 消费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
作 者 黄祖辉 教授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浙江杭州 310029
邵 科 博士生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浙江杭州 310029
近些年来诸如广西香蕉、浙江柑橘滞销等农产品卖难问题,使得农业部门认识到了积极推广侧重营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小农进入大市场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诸如与商务部合作积极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1],举办各种农产品展销会[2]等方式帮助上游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而2010年年初海南毒豇豆事件再次暴露了当前农产品小农生产、生产组织化体系薄弱的尴尬,使有关部门更加认识到了加紧在生产端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但是,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却似乎还没有开始意识到通过消费者合作社组织载体来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和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重大价值。
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合作社组织除了广泛存在于大农业、金融、保险、旅游与生产等领域,消费领域更是全世界合作社分布最广也是发展最好的种类之一。全世界公认的合作社组织鼻祖英国罗虚代尔先锋社、中国大陆第一个合作社——成立于1918年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都属于消费合作社;合作社运动是从消费领域拓展到生产、大农业等领域;当今国际合作社联盟的7项原则亦是从罗虚代尔先锋社的原则演化而来。更不可忽视的是,消费社在世界诸多国家零售(食品)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食品类消费社每天都在销售大量农产品,而这些农产品有相当比例都是由农业合作社提供,并且这些农产品都是可以追溯到生产者源头的。
有鉴于此,本文将在介绍消费合作社功能特征与在世界各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以及在我国发展以农产品销售业务领域为重点的消费合作社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一、消费合作社的定义、种类与特征
所谓消费合作社,可以借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合作社的定义,将它理解为:自愿联合的消费者,通过其共同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它也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7项原则,因而在本质特征上与其他类型合作社并无实质区别。最典型的消费社类别是经营食品与其他非食品类生活用品的消费合作社,其广义的业务领域更可包含电力、电话、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消费合作社种类。消费社经营规模大小不等,小到仅拥有一间店面,只拥有十余个社员,大到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成百上千家连锁店面,拥有数十万甚至几百万社员规模的大型消费合作联社;其经营位置亦可分布于偏僻乡村、荒凉海岛或者繁华都市街区等。
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也就是第一个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先锋社创办于当时英国机器大工业兴起,大量手工业工场转型或倒闭、工人大量失业的大背景。当时有幸进入机器工厂里面上班的工人其工资水平也很低,并缺乏后来才逐渐完善的医疗卫生与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同时这些工人又面临被商品零售商高价、低质生活用品剥削的窘境,工人生活境遇非常不理想,工人运动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28位工作于罗虚代尔镇棉纺织厂的工人决定通过联合来采购更低价格的基本生活用品,并开设属于自己的店铺。店面刚开张时,只有面粉、燕麦、糖、黄油与蜡烛等少量商品,但没过几个月,他们便将产品扩展到了茶叶与香烟等,并且很快他们开的店因为出售高质量、地道的商品而远近闻名,不断有外来的工人等来学习他们的组织方式,模仿创办类似的合作社。
受制于当时的整体社会经济环境,初始的消费合作社其组建与发展目的非常明确而单纯,即以工人为主体的社员通过组建合作社帮助降低家庭生活成本,改善生存境遇,而这些工人的主业仍然是在工厂上班,开办消费合作社并不是为了挣更多的钱,合作社仅雇佣极少数雇员甚至通过社员轮流义务值班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很多合作社一开始仅以社员为服务对象或者极少有与非社员的业务交易,因而初始阶段的消费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内在封闭性与防御性特征。
但是全球在历经多次工业革命,信息化特征凸显,一体化进程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消费合作社的特征与功能亦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而转变。现在欧美很多消费合作社成员的需求可通过合作社所掌控的大到超级大卖场小到社区便利店的食品与生活用品等的多层次零售网络系统得到满足。合作社在开店销售生活所需货品满足社员基本需求的同时,亦通过开展出版面向社员的报刊杂志,开通面向更多受众的电台、电视与网站等媒体,开展各种消费教育培训,与零售行业上下游组织(个体)及政府部门沟通、交流等活动,以达到食品安全消费、道德消费(包括不消费那些血汗工厂或童工生产出来的产品等)、贸易公平(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之间)、关心环境保护等的多功能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合作社横向的规模扩张与纵向的产业链演进,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影响力,进而培养社员形成更高的消费理念,促进社员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
二、消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1.组织兼并整合明显
为应对日趋变革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消费合作社在过去几十年里都在进行兼并与业务整合,最典型的就是英国,其在1900年尚有1464家合作社,但是到1959年剩下900家合作社,到本世纪初只剩下51家[3],2007年底更是只有28家,但这28家消费社却拥有高达817.6万的社员数。合作社集团和联合合作社在2007年合并后更是成为当年度全球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共拥有250万的积极交易社员,并拥有7.35万人的雇员;另外在英国的这场消费合作社兼并浪潮中,罗虚代尔先锋社亦已从1976年开始与周边合作社整合,并在1991年以后丧失独立交易权,其现在属于英国合作社集团的一部分①。表1正是这28家合作社中排名前5位的消费合作社具体情况。
1.组织兼并整合明显
为应对日趋变革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消费合作社在过去几十年里都在进行兼并与业务整合,最典型的就是英国,其在1900年尚有1464家合作社,但是到1959年剩下900家合作社,到本世纪初只剩下51家[3],2007年底更是只有28家,但这28家消费社却拥有高达817.6万的社员数。合作社集团和联合合作社在2007年合并后更是成为当年度全球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共拥有250万的积极交易社员,并拥有7.35万人的雇员;另外在英国的这场消费合作社兼并浪潮中,罗虚代尔先锋社亦已从1976年开始与周边合作社整合,并在1991年以后丧失独立交易权,其现在属于英国合作社集团的一部分①。表1正是这28家合作社中排名前5位的消费合作社具体情况。
2. 在大型合作社组织中占有重要比例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2006年的统计,在全世界最大的300家合作社组织中,有超过25%的合作社组织是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仅次于农业与金融合作社。这些属于全球最大300家合作社行列的消费合作社分布于英国、意大利、北欧,同时也分布于北美与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亦有来自于德、法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表2正是其中居于2006年全球300大合作社前25名的7家消费合作社排行情况,消费合作社共占前25家中28%的比例额。这7家消费合作社全部来自于欧洲,其营业额都超过100亿美元,最大值有218亿,均值亦有144亿。他们的资产情况除一家没有数据显示之外,其他6家平均资产数额亦有80亿美金,可以想见其规模之巨与力量之强。
3.在零售市场中占有重要份额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2006年的统计,在全世界最大的300家合作社组织中,有超过25%的合作社组织是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仅次于农业与金融合作社。这些属于全球最大300家合作社行列的消费合作社分布于英国、意大利、北欧,同时也分布于北美与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亦有来自于德、法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表2正是其中居于2006年全球300大合作社前25名的7家消费合作社排行情况,消费合作社共占前25家中28%的比例额。这7家消费合作社全部来自于欧洲,其营业额都超过100亿美元,最大值有218亿,均值亦有144亿。他们的资产情况除一家没有数据显示之外,其他6家平均资产数额亦有80亿美金,可以想见其规模之巨与力量之强。
3.在零售市场中占有重要份额
消费合作社在世界上一些国家零售(食品)市场中占有重要份额,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像挪威与丹麦,合作社组织在2007年零售市场份额已经超过20%,新加坡和科威特在2007年零售市场中的份额更是超过了惊人的50%。而我们近邻日本的消费社在2007年零售市场中的份额也有5.9%①。
4. 一些国家政府部门通过专门立法等扶持消费社发展
由于消费合作社对于维护平民生活稳定与对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的正面作用,消费合作社因而受到许多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重视。包括像大型消费合作社免于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查,得到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税收优惠等。而政府部门重视消费社的最为典型的例子还在于日、韩以及埃及等国还专门为消费合作社立法,其中日本早在1948年便通过了《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日本在这些年当中,消费合作社事业发展对社会民生福利事业的推动成就有目共睹。韩国也在1999年颁布消费合作社法案,法案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组建人员至少得有30人,亦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的购买物品可以包括大农业产品、环保产品以及安装与运营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等,不过法案不允许合作社把产品卖给非社员——除非用于合作社比如库存商品的处理性销售等。此外埃及消费合作社法案的颁布时间为1975年,他对消费社的成员责任、融资、管理与功能以及解散等内容进行了立法。
三、消费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从1918年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开始,我国的合作社数量和合作社社员数便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到1949年时已经达到了17.02万个,社员人数更是高达2456.5万②,这其中有相当比例之数量为消费合作社。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截至2008年年底所拥有的5227个合作社中,亦有3285个为消费合作社,所占比例高达62.8%③,足见消费合作社之发展魅力。
虽然中国大陆地区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经历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曲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大陆重新燃起合作社运动,这其中亦能看到消费合作社的身影。比如工会系统就曾多次倡导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其中1999年在省总工会等部门的推动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曾印发过《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亦曾在2004年等年份通过评选全国首批职工消费合作社示范社活动推动全职职工消费合作社建设。虽然工会系统的这些推动工作相对独立于2007年起开始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探索精神值得肯定。
另外,最近几年涉农领域的消费合作社亦有开始萌芽,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2006年由人大倡导成立的集消费合作社理念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理念为一体的国仁城乡互助合作社④。而在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直接推动下,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4.64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 [4]。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紧密联结起来, 为农户获取市场信息, 得到社会化服务, 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 拓展了渠道, 开辟了通道[5]。这些合作社的业务领域也正在从传统的产销领域,逐渐迈向涉农产业更多业务领域,甚至于最近江苏省工商部门在进行专题调研后,最终决定把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农村手工业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范畴,使得宜兴市丁蜀镇西望紫砂陶瓷专业合作社成功注册登记[6]。因而可以预见,从农产品消费合作社开始,消费合作社将会在我国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目前最能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精神,也最有可能创办起来的农产品消费合作社为例。当前农民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农产品卖不出去或者卖不到好价钱,而城市居民最担心的问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尤其是担心农产品受到污染或农药残留严重。在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下,虽然国家也在努力建设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但要想真正锁定传统社区集贸市场上那些农产品生产者,仍然非常艰难。如果能够建立农产品消费合作社,让其在农产品集贸市场特别是居民社区设销售点,一方面在供货端通过固定让某个或某几个农产品生产合作社提供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从而锁定生产者,使其不敢轻易提供劣质或非安全农产品;另一方面在需求端让消费者通过参加消费合作社获得安全化、高品质农产品,从而锁定消费者,使其愿意支出相对高的价格来稳定购买农产品。并且随着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农产品的消费量将进一步稳定与提高,而且通过举行沟通交流等形式,消费者更可以将自己的需求反馈给生产者,从而使得生产合作社能够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针对性生产;通过生产合作社基地参访活动,亦可让消费者认识农业生产,使其认识到高品质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从而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来获得高品质农产品。此外,消费合作社魅力还将在于其大部分盈余可以分别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也是一般厂商所不具备的组织特性。因而通过农产品消费合作社,将会实现供求双方的双赢局面,从而展现消费社特有的组织魅力。
四、发展消费合作社所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虽然在我国发展消费合作社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消费合作社涉及的人群与地区以及产业将更为复杂,特别是与具有较强益贫性(pro-poverty)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消费合作社因为涉及非农领域和城市社区,而更加有可能为一些非弱势处境的投机者所利用,因而需要在推动发展之前更加慎重考虑清楚一些问题。
1.消费合作社的业务领域范围
国外很多国家地区的消费合作社上其业务领域除了食品,亦涵盖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领域。而对于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之前发展消费合作社的经验还很缺乏,因而总体上需要稳扎稳打逐步推进,不宜涉及太多产业,尤其是像住房这种敏感的又牵涉太多部门太多利益的产业,以避免很多投机者利用合作社组织牟取私利。为确保政府部门能够有效驾驭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态势,也为重点推动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可以规定在初始阶段,消费合作社只可以涉足食品与基本生活用品领域,甚至也可以考虑排除这其中那些高价格的保健食品以及烟酒产品等,并且可以只涉及零售环节而先不往批发环节发展。然后视实践经验来决定下一步走向。
2.消费合作社的参加者与组社规模
消费合作社的参加者可以涵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中国籍公民而不用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限定以农民为主体。当然以后也可以让各个消费合作社在章程中各自规定是否考虑给与一些特殊群体以特殊优待。而对于团体社员应该慎重考虑,特别是要考虑禁止大型超商等同业竞争者参与、组建合作社,以避免沦为其牟利工具。
为避免少数人套用合作社工具进行非法牟利,应该考虑消费合作社的组社规模必须大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5名社员的底线,韩国的消费合作社30人组建人员底线值得借鉴,同时更可以进一步要求一户一个,并且禁止其家庭成员再参加其他同类合作社,以避免少数投机者把自己家人拉来凑数。
3.消费合作社的交易对象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持
欧美的很多国家并不要求合作社只能跟社员交易,但社员能享有更优惠的价格和获得年终返利,股息分红等措施。另外,也有一些国家(地区)禁止消费合作社跟非社员交易,比如我国台湾,否则合作社会被施以重罚。这些地方把合作社交易对象限定于社员群体的原因在于消费合作社的公益属性而导致其享受政府税收等优惠,因而如果他能够与非社员交易的话,将严重冲击其他超商与社区便利超市的日常经营。但是要完全禁止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也很难,主要是其监督成本较高,而且如果只限定跟社员交易,会存在社员规模过小导致合作社营业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经营开支的困境。因而折中的办法或许可以考虑限定非社员的交易比例,或者在消费合作社与非社员群体交易时通过让其缴纳与一般市场主体同等比例税金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同时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上,亦可考虑通过设置规章让社会各界对消费合作社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4.消费合作社的社务公开与社员参与
为了更好的监督消费合作社发挥其组织宗旨,按照法律与章程行事,可以更加严格地要求合作社定期通过张贴墙报,发布电子与纸质公报等方式向全体社员与政府主管机关汇报合作社近况,同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政府部门可通过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社员更加积极地参与社务活动,从而使得合作社不沦为少数核心成员的组织;也可通过举办各种培训、教育活动等提高普通社员的现代公民素养,发动普通社员自行监督合作社依法运营。
5.消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
由于消费合作社将会有政府诸多优惠政策扶持,因此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来监督其依法运营,包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消费合作社法,一些基本的法条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上面提到的四个问题必须重点考虑解决。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完善之后将之严格落实,特别是对于那些名义合作社及其核心成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制裁措施,以使得更多人不敢轻易投机。
另外,政府部门可以要求合作社定期上报社务信息,包括社员大会、理监事会举办情况、合作社财务情况等,以使得政府部门能够掌控合作社总体运营情况,并且促使合作社依法行事。为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包括消费合作社在内的合作社信息系统,用以存储各个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与各种动态信息,避免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等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相互共享等带来的种种问题。
6.供销社与农业部门的定位与作用空间
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业部门居于主导地位,供销社与农业部门面临角色重叠不同,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供销社完全有机会发挥好自己的组织者与管理者等角色。因为消费合作社将跨越农业,从而使得供销社在推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可以避免和农业部门的职能交叉,而且鉴于消费合作社涉及食品产业的下游而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解决农产品销量的情况,供销社完全有机会建立和农业部门的战略互补关系。而与工会系统相比,供销社有着自己强大的实业基础,其之前就已在经营一些食品与生产、生活用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因而更加有足够的财力与物力,也更有能力推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
因为在城镇社区等投资建立消费合作社营销网点需要较大的启动资金,供销社可以考虑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进行资本投资,帮助消费合作社降低经营门槛,提高生存概率。当然为避免供销社“裁判员、教练员与运动员”身份的重叠,可以考虑限制供销社及其职工在消费合作社中担任理监事会与常设性专业职务等,供销社及其职工投资股金只能获得限定比例的利息,并且不能参与其他经营利润的按比例返还等。对于一些已经形成足够资产与经营资本的消费合作社,供销社可以考虑逐步的进行股金退出,直至全部退出。当然,供销社及其人员参与消费合作社的运营可以发挥供销社的指导与监督作用,但是总体上必须明确供销社在推动、参与消费合作社过程中的非营利性角色,同时确保避免供销社社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
要始终明确供销社介入消费合作事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消费合作社,以达到帮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民群体更好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确保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消费,推动社员和周边人群更加关心环境保护、道德消费等的多功能目标,也使得自己既符合《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的精神,又能升华《意见》的精神,从而为社会和谐与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当然消费合作社事业是一个既老又新的事业,消费合作领域因为跨地区、跨部门,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会出现更多的利益投机者,如果让供销社系统主导消费社事业发展,那么供销社系统前期必须进行更多有益实验与探索。但是正如《意见》所强调的,要始终把自己视为一个合作组织,更加强调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如果消费社能够有序健康发展,必将极大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问题的解决,因而农业部门也可以更加积极地与供销社系统在消费合作领域展开互补性的战略合作,共同为我国小农户通过合作社进入大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略
4. 一些国家政府部门通过专门立法等扶持消费社发展
由于消费合作社对于维护平民生活稳定与对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的正面作用,消费合作社因而受到许多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重视。包括像大型消费合作社免于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查,得到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税收优惠等。而政府部门重视消费社的最为典型的例子还在于日、韩以及埃及等国还专门为消费合作社立法,其中日本早在1948年便通过了《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日本在这些年当中,消费合作社事业发展对社会民生福利事业的推动成就有目共睹。韩国也在1999年颁布消费合作社法案,法案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组建人员至少得有30人,亦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的购买物品可以包括大农业产品、环保产品以及安装与运营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等,不过法案不允许合作社把产品卖给非社员——除非用于合作社比如库存商品的处理性销售等。此外埃及消费合作社法案的颁布时间为1975年,他对消费社的成员责任、融资、管理与功能以及解散等内容进行了立法。
三、消费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从1918年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开始,我国的合作社数量和合作社社员数便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到1949年时已经达到了17.02万个,社员人数更是高达2456.5万②,这其中有相当比例之数量为消费合作社。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截至2008年年底所拥有的5227个合作社中,亦有3285个为消费合作社,所占比例高达62.8%③,足见消费合作社之发展魅力。
虽然中国大陆地区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经历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曲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大陆重新燃起合作社运动,这其中亦能看到消费合作社的身影。比如工会系统就曾多次倡导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其中1999年在省总工会等部门的推动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曾印发过《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亦曾在2004年等年份通过评选全国首批职工消费合作社示范社活动推动全职职工消费合作社建设。虽然工会系统的这些推动工作相对独立于2007年起开始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探索精神值得肯定。
另外,最近几年涉农领域的消费合作社亦有开始萌芽,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2006年由人大倡导成立的集消费合作社理念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理念为一体的国仁城乡互助合作社④。而在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直接推动下,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4.64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 [4]。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紧密联结起来, 为农户获取市场信息, 得到社会化服务, 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 拓展了渠道, 开辟了通道[5]。这些合作社的业务领域也正在从传统的产销领域,逐渐迈向涉农产业更多业务领域,甚至于最近江苏省工商部门在进行专题调研后,最终决定把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农村手工业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范畴,使得宜兴市丁蜀镇西望紫砂陶瓷专业合作社成功注册登记[6]。因而可以预见,从农产品消费合作社开始,消费合作社将会在我国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目前最能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精神,也最有可能创办起来的农产品消费合作社为例。当前农民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农产品卖不出去或者卖不到好价钱,而城市居民最担心的问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尤其是担心农产品受到污染或农药残留严重。在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下,虽然国家也在努力建设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但要想真正锁定传统社区集贸市场上那些农产品生产者,仍然非常艰难。如果能够建立农产品消费合作社,让其在农产品集贸市场特别是居民社区设销售点,一方面在供货端通过固定让某个或某几个农产品生产合作社提供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从而锁定生产者,使其不敢轻易提供劣质或非安全农产品;另一方面在需求端让消费者通过参加消费合作社获得安全化、高品质农产品,从而锁定消费者,使其愿意支出相对高的价格来稳定购买农产品。并且随着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农产品的消费量将进一步稳定与提高,而且通过举行沟通交流等形式,消费者更可以将自己的需求反馈给生产者,从而使得生产合作社能够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针对性生产;通过生产合作社基地参访活动,亦可让消费者认识农业生产,使其认识到高品质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从而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来获得高品质农产品。此外,消费合作社魅力还将在于其大部分盈余可以分别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也是一般厂商所不具备的组织特性。因而通过农产品消费合作社,将会实现供求双方的双赢局面,从而展现消费社特有的组织魅力。
四、发展消费合作社所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虽然在我国发展消费合作社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消费合作社涉及的人群与地区以及产业将更为复杂,特别是与具有较强益贫性(pro-poverty)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消费合作社因为涉及非农领域和城市社区,而更加有可能为一些非弱势处境的投机者所利用,因而需要在推动发展之前更加慎重考虑清楚一些问题。
1.消费合作社的业务领域范围
国外很多国家地区的消费合作社上其业务领域除了食品,亦涵盖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领域。而对于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之前发展消费合作社的经验还很缺乏,因而总体上需要稳扎稳打逐步推进,不宜涉及太多产业,尤其是像住房这种敏感的又牵涉太多部门太多利益的产业,以避免很多投机者利用合作社组织牟取私利。为确保政府部门能够有效驾驭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态势,也为重点推动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可以规定在初始阶段,消费合作社只可以涉足食品与基本生活用品领域,甚至也可以考虑排除这其中那些高价格的保健食品以及烟酒产品等,并且可以只涉及零售环节而先不往批发环节发展。然后视实践经验来决定下一步走向。
2.消费合作社的参加者与组社规模
消费合作社的参加者可以涵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中国籍公民而不用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限定以农民为主体。当然以后也可以让各个消费合作社在章程中各自规定是否考虑给与一些特殊群体以特殊优待。而对于团体社员应该慎重考虑,特别是要考虑禁止大型超商等同业竞争者参与、组建合作社,以避免沦为其牟利工具。
为避免少数人套用合作社工具进行非法牟利,应该考虑消费合作社的组社规模必须大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5名社员的底线,韩国的消费合作社30人组建人员底线值得借鉴,同时更可以进一步要求一户一个,并且禁止其家庭成员再参加其他同类合作社,以避免少数投机者把自己家人拉来凑数。
3.消费合作社的交易对象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持
欧美的很多国家并不要求合作社只能跟社员交易,但社员能享有更优惠的价格和获得年终返利,股息分红等措施。另外,也有一些国家(地区)禁止消费合作社跟非社员交易,比如我国台湾,否则合作社会被施以重罚。这些地方把合作社交易对象限定于社员群体的原因在于消费合作社的公益属性而导致其享受政府税收等优惠,因而如果他能够与非社员交易的话,将严重冲击其他超商与社区便利超市的日常经营。但是要完全禁止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也很难,主要是其监督成本较高,而且如果只限定跟社员交易,会存在社员规模过小导致合作社营业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经营开支的困境。因而折中的办法或许可以考虑限定非社员的交易比例,或者在消费合作社与非社员群体交易时通过让其缴纳与一般市场主体同等比例税金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同时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上,亦可考虑通过设置规章让社会各界对消费合作社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4.消费合作社的社务公开与社员参与
为了更好的监督消费合作社发挥其组织宗旨,按照法律与章程行事,可以更加严格地要求合作社定期通过张贴墙报,发布电子与纸质公报等方式向全体社员与政府主管机关汇报合作社近况,同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政府部门可通过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社员更加积极地参与社务活动,从而使得合作社不沦为少数核心成员的组织;也可通过举办各种培训、教育活动等提高普通社员的现代公民素养,发动普通社员自行监督合作社依法运营。
5.消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
由于消费合作社将会有政府诸多优惠政策扶持,因此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来监督其依法运营,包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消费合作社法,一些基本的法条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上面提到的四个问题必须重点考虑解决。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完善之后将之严格落实,特别是对于那些名义合作社及其核心成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制裁措施,以使得更多人不敢轻易投机。
另外,政府部门可以要求合作社定期上报社务信息,包括社员大会、理监事会举办情况、合作社财务情况等,以使得政府部门能够掌控合作社总体运营情况,并且促使合作社依法行事。为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包括消费合作社在内的合作社信息系统,用以存储各个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与各种动态信息,避免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等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相互共享等带来的种种问题。
6.供销社与农业部门的定位与作用空间
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业部门居于主导地位,供销社与农业部门面临角色重叠不同,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供销社完全有机会发挥好自己的组织者与管理者等角色。因为消费合作社将跨越农业,从而使得供销社在推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可以避免和农业部门的职能交叉,而且鉴于消费合作社涉及食品产业的下游而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解决农产品销量的情况,供销社完全有机会建立和农业部门的战略互补关系。而与工会系统相比,供销社有着自己强大的实业基础,其之前就已在经营一些食品与生产、生活用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因而更加有足够的财力与物力,也更有能力推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
因为在城镇社区等投资建立消费合作社营销网点需要较大的启动资金,供销社可以考虑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进行资本投资,帮助消费合作社降低经营门槛,提高生存概率。当然为避免供销社“裁判员、教练员与运动员”身份的重叠,可以考虑限制供销社及其职工在消费合作社中担任理监事会与常设性专业职务等,供销社及其职工投资股金只能获得限定比例的利息,并且不能参与其他经营利润的按比例返还等。对于一些已经形成足够资产与经营资本的消费合作社,供销社可以考虑逐步的进行股金退出,直至全部退出。当然,供销社及其人员参与消费合作社的运营可以发挥供销社的指导与监督作用,但是总体上必须明确供销社在推动、参与消费合作社过程中的非营利性角色,同时确保避免供销社社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
要始终明确供销社介入消费合作事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消费合作社,以达到帮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民群体更好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确保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消费,推动社员和周边人群更加关心环境保护、道德消费等的多功能目标,也使得自己既符合《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的精神,又能升华《意见》的精神,从而为社会和谐与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当然消费合作社事业是一个既老又新的事业,消费合作领域因为跨地区、跨部门,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会出现更多的利益投机者,如果让供销社系统主导消费社事业发展,那么供销社系统前期必须进行更多有益实验与探索。但是正如《意见》所强调的,要始终把自己视为一个合作组织,更加强调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如果消费社能够有序健康发展,必将极大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问题的解决,因而农业部门也可以更加积极地与供销社系统在消费合作领域展开互补性的战略合作,共同为我国小农户通过合作社进入大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略
![]() | 消费合作社:特征、现状及在我国发展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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