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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带来的纠结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10-26  浏览:40

   全国有多少资金互助社?

 

  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数字,截至2009年年末,银监会共核准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

 

  按照银监会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3年发展目标,2009年至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但据媒体报道,河北省承德市已有156个贫困村建立资金互助社;而早在2009年8月,安徽省凤阳县的资金互助社已有56家。更有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的资金互助社有5000家之多。

 

  数字的冲突只能有一种解释:此资金互助社非彼资金互助社。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前后,各地农村成立了许多名为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组织。这些组织都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我们这里权且称其为准资金互助社。准资金互助社多在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

 

  按理说,要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是必要条件之一。以此来衡量,准资金互助社从事的业务确实有问题。难办的是,准资金互助社已成规模,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确实具有民主管理、互助合作的特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但准资金互助社要堂而皇之地开展业务,必须满足银监会的要求,完成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华丽转身。

 

  据媒体报道,今年9月初,在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诞生地吉林省梨树县,又有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值得注意的是下面的文字:这3家资金互助社是当地农民依据民主、自愿的原则在2007年先后自发设立的,历经3年的规范运作,终于获得地方银监部门的认可,喜获“转正”。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准资金互助社的“变身”路径。因为面对既成事实,我们显然不能用一刀切的办法取消那些准资金互助社,现实的选择是将它们整合成正规的资金互助社。但我们必须正视这种做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准资金互助社规模庞大,决定了其“转正”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此外,制度方面的因素也决定了准资金互助社“转正”难以轻而易举地完成。

 

  从准入环节看,银监会是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定的框框。对此,有些地区反映,银监会的要求对于村级资金互助组织而言,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过高,欠缺可操作性。如吉林梨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过程中,租房费、水电费、会计工资、安保设施支出等累计高达76000元,而互助社的资本金仅有十几万元。

 

  从融资环节看,根据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资金互助社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向其他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但这一规定尚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保证落实。广西田东鸿祥资金互助社运营不久即陷入发展社员困难、资金规模小、运营成本相对较高、无钱可贷的尴尬局面,后在百色银监分局的协调下,从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融入50万元,才初步缓解了资金难题。但这种做法显然不具备制度基础,因而缺乏可复制性。此外,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多少有些不屑与资金互助社这种草根金融机构打交道,也给上述规定的落实增加了难度。

 

  从抗风险能力看,资金互助社受资金规模小、融资途径少、社员所从事的生产具有较强同质性的制约,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而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也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从监管层面看,资金互助社应由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目前,在众多准资金互助社中,仅有极少数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实现了变身。即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发展目标如期实现,资金互助社的数量也只有161家。这种规划安排反映出银监部门将近3年定位为资金互助社的实验阶段,离大力推广还有一段距离。而个中原因恐怕就包括对有效监管难以实现的担忧。

 

  不难看出,农村资金互助社设计者的初衷是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农村地区,以村为地理界限,整合农户金融资源,尽可能满足入社农户在生产方面的资金需求。但从基本经济规律和中国的国情出发,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没有较扎实的融资基础,没有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渗透,没有政府的扶助,基于自力更生原则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很有可能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会遇到困难。如此,即便有更多资金互助社获准开业,我们仍难以摆脱其“转正”带来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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