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作者:黄祖辉 邵科
来源:文章修改版发表于农村经营管理2010年第10期
日期:2010-11-04 浏览:887
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1]
黄祖辉 邵科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浙江 杭州 310029)
摘 要:在欧美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中,合作社起着重要的“竞争尺度”功能。我国的农产品买方垄断市场中,合作社的竞争尺度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作为买方政府垄断农产品市场典型的烟叶种植产业和具有买方市场垄断特征的鲜奶产品市场,理论上存在着合作社发展的空间和发挥竞争尺度功能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这些产业中的合作社发展并不理想,合作社面临较为严峻的外部环境,需要政府部门以农民更多获益为政策着眼点的多方面扶持,可以考虑改革现有的产业扶持政策与管理体制。
关键词:买方垄断市场;竞争尺度;专业合作社
一、引言
新一轮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始于上世纪90 年代后期,截至2008年9月底,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7.96万户,实有成员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2]。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产品加工、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许行贯等,200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苑鹏,2001;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2002;孔祥智,2003;张晓山,2004;杜吟棠,2005;应瑞瑶,2006;林坚、黄胜忠,2007;任大鹏、郭海霞,2008)。但也许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其规模和市场竞争力仍然有限,使得欧美诸国农业合作社在改变农业行业竞争格局,特别是在买方垄断市场中所发挥的重要的“竞争尺度(competitive yardstick)”功能并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的足够关注。
基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态势以及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发挥的重要的竞争尺度功能,本文首先对买方垄断市场和合作社在其中所发挥的竞争尺度等功能进行理论探讨,然后从买方政府垄断和买方市场垄断两个维度探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空间和理论上的竞争尺度等功能,还对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合作社的发展特征、现状与前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与合作社的竞争尺度功能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下,市场上存有许多买者与卖者,没有谁能够控制价格;但是随着市场中买、卖双方个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市场结构开始偏离完全竞争的状态,并出现包括卖方独家垄断市场、卖方寡头垄断市场、买方寡头垄断市场和买方独家垄断市场等在内的不同市场结构状态(Raper et al, 2000)。
虽然主流的现代经济学教科书一般都认为,农产品市场是现实世界中为数不多的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产业之一。但实际上,在一个典型的农业市场中,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通常是由数量众多但分布较散的农民所承担,他们扮演了价格接受者的角色;而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者一般由数量相对较少的企业所担当(Sexton, 1990),这就使得初级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买、卖双方力量不均,特别是考虑到农产品的低需求弹性,以及农产品的笨重性和易腐烂等特性,很多时候农产品必须在短期内运到交易市场或者出售给加工商,因此,在农产品市场上,买方往往拥有更强的市场力量。美国的鲶鱼生产者和加工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力量对比的典型(Kinnucan & Sullivan, 1986)。
对于东亚小农国家,尤其是我国而言,由于两千多年来农村和农民的高度“破碎化”状态(刘祖云、曲福田,2007),导致在多数时候,我国的小农承担不起昂贵的运输费用,甚至有些地方连运输农产品的基本交通条件都不具备;此外,虽然我国在诸多农产品行业中并不存在非常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但他们仍然在与由这些“破碎化”的小农所构成的生产者的博弈中占据绝对优势。特别是在本地加工企业只有一家或者非常少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出现地区性的买方独家垄断局面(Noll, 2005),出现敲竹杠问题(黄祖辉、王祖锁,2002)。因此本文倾向于认为,我国的农产品市场至少在一些农产品产业呈现买方垄断的格局。
在这种买方垄断的农产品市场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垄断者将会以比竞争市场水平条件下更低的价格水平来购买农产品原料,从而使得农业生产者只能获得较低的销售价格而使经营状况恶化(Novkovic, 2008)。而作为农民用以进行自我服务并实行民主控制的合作社,被视为有助于改进初级农产品市场不完全竞争态势的绩效,并增加总体经济福利(Sexon & Iskow, 1993)。与之相关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是“竞争尺度”,它是由诺斯在1940年代提出(Hogeland,2003),它被视为维持了合作社在市场当中的存在,并且会促使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表现得更有竞争性。“竞争尺度”背后的逻辑是合作社能够给农民提供更加优惠的价格,并以成本价格给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参与竞争的企业必须匹配合作社的绩效以避免其业务的丢失,因此市场将会朝着竞争均衡方向发展(Hoffman.& Royer,1997)。
虽然此后曾有研究者质疑过合作社竞争尺度对市场福利改进的传统观点(Helmberger,1964)。但是包括Duft(2009)在内的更多研究者坚信合作社仍然会在21世纪发挥重要的竞争尺度功能。而近年来更多的研究者(Milford,2004;Zhang et al, 2007和Tribl, 2009)都通过各自的研究证明了合作社竞争尺度功能的存在。因此本文也将在对合作社竞争尺度功能持肯定态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环境下的发展问题。
三、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与合作社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典型类型,一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诸如蚕茧、粮食产业,以及现行的烟叶种植业,它们具有明显的买方政府垄断特征;一种是通常的农产品产业,由于下游企业的强势等因素,具有明显的买方市场垄断特征。这两种买方垄断市场虽然产业上游都是由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农民所组成,但是其下游买方却有着鲜明区别,在前一种类型中,由于国家的法律赋予,使得下游买方具有合法的买方垄断特征,并且这些下游买方基本为政府部门所控制,如同一个准政府部门。而后一种类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形成则不是政府力量作用的结果,更多的是市场结构不均衡的结果。
1.买方政府垄断与合作社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烟草行业具有典型的买方政府垄断特性。由于烟草制品的顽固嗜好消费品特性,卷烟产品旺盛需求下的高税收收益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我国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特殊管理体制(刘建贵,2005),我国的烟叶购销具有鲜明的买方政府垄断特性,并且这种买方垄断还是一种极为少见的完全买方垄断市场。即烟农在生产出烟叶后,烟草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烟叶收购计划、价格和烟叶国家标准对烟农提交的烟叶进行等级检验和收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这就决定了烟叶的销售价格刚性,处于生产环节上的分散烟农,在短期内对自己所生产的烟叶并不具有一般商品生产者所拥有的议价能力[3]。并且由于烟叶购销环节是完全的买方政府垄断,烟叶收购市场上根本不可能形成第三方力量来充当烟叶收购、加工商的角色,从而打破这种完全买方垄断。不过,国家对烟叶产业的完全垄断主要体现在烟叶购销环节,烟草部门并不强制要求农户都种植烟叶。因此,尽管烟叶购销环节具有完全的买方政府垄断特征,但烟叶种植却是放开的,也就是说,烟农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如不从事烟叶生产,转从它业。如果农民放弃种烟的话,那么就会影响烟草部门的烟叶生产计划完成,进而影响到政府的税收收入。
从理论上讲,烟农可以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如建立烟农合作社,与烟草管理部门进行各种层次的谈判与博弈,进而促使烟草部门提供更多优惠的生产物资,提供更多的专业化服务和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等措施,最终保障烟农的权益。在此意义上,烟农合作社对于买方政府垄断局面的改善起着正面作用,因为它能发挥“竞争尺度”的功能。因此,烟农合作社应该具有一些发展的空间,农民也具有一定的发展烟农合作社的意愿。
此外,我国的烟农种植群体绝大多数是传统烟农,尽管他们有较丰富的种植经验,但基本上处于小农生产状态。这些烟农很少拥有各种种植烟叶所需的机械设备;缺乏用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本;烟草种植的各个环节主要依赖于家庭劳动力完成,无法获得系统、有效的社会化专业技术服务;在家里年轻一代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他们也有可能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以上因素导致烟叶生产的标准化水平不高,生产出来的烟叶质量等级偏低,进而种植烟叶的获利空间十分有限。通过合作社组织功能,有可能帮助传统小规模烟农克服这些困难。事实上,农业合作社在国、内外的成功发展经验,也证实了其在提供各种专业技术、信息、甚至提供用工服务等方面,都能所发挥重要作用。这表明,即使就技术层面而言,在买方政府垄断市场情况下,烟农专业合作社也应该具有发展的空间。
2.买方市场垄断与合作社的发展空间
与买方政府垄断农产品产业不同,买方市场垄断农产品产业更加体现其下游的市场竞争方式和竞争机制,并且这种买方市场垄断更多的是一种买方寡头垄断市场或者买方垄断竞争市场。
我国买方市场垄断的农产品产业最为典型的是鲜奶市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首先发展起来的鲜奶加工厂是国有、合资以及民营等规模不等的非合作社型牛奶加工企业;而与此同时,哪怕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我国的奶牛养殖者占主体的仍然是小而散的奶农,他们本身并不具有鲜奶加工能力,必须每天把鲜奶卖给牛奶加工企业。因此,鲜奶市场上呈现的是大量的、弱小与分散的奶农和相对少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牛奶加工企业的交易格局。在大多数情况下,鲜奶市场的定价权掌握在加工企业一方。
在这种市场竞争格局下,奶农不但很难分享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而且有时连基本的养殖收益都难以得到保证,不仅如此,每一次奶制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最后都会传递给奶农。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虽然三鹿公司本身是以破产的形式得到了惩罚,但实际上损失更大的仍是处于产业上游的众多奶农。因此,分散的奶农具有组织化,建立合作社,甚至组建牛奶加工厂的动力,因为这同样能发挥竞争尺度的功能。可以说,与买方政府垄断的烟农相比,在奶牛养殖者中,合作社应该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乳制品产业是合作社发展最好的农业产业之一。如新西兰的恒天然集团(Fonterra Co-operative Group)、荷兰的皇家弗里斯兰食品公司(Friesland Foods)和坎皮纳公司(Campina)都是奶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典范。这些国家的奶农合作社在与其他类型牛奶加工企业的竞争中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胜利,奶农合作社在鲜奶收购市场上发挥着巨大的竞争尺度功能。因此,对于我国而言,通过成立奶农合作社,让奶农介入鲜奶收购与加工的下游产业链,比如介入奶站经营,甚至进一步参股和组建鲜奶加工厂、介入奶制品终端销售市场等,不仅有助于奶农利益的维系,而且也有助于乳制品质量的提高。
此外,除了发挥竞争尺度功能,奶农合作社在奶牛病虫害防止,标准化奶牛养殖技术推广,养殖饲料和养殖设备的集体采购或共享等方面,也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合作社的发展特征、现状与前景
1.买方垄断类型下的合作社发展特征
相对于我国一般农产品市场竞争结构环境下的合作社,由于买方政府垄断产业类型中农民大致最不愁农产品销路,所以理论上而言,其通过组织化来实现产品进入市场的动机最弱,而买方市场垄断类型产业中的农民其组织化的动机最强,因为他最需要通过组织化来增强其对下游厂商的谈判能力。
就合作社内部特征而言,自组织动机最弱的买方政府垄断产业中的合作社,其一旦具有了被组织而成的色彩,那么很有可能就是政府部门出于政绩考量而去发展组建合作社,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被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其社员规模总数基本是不会小的,而其合作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联系程度主要呈现出松散的协会型特征,甚至全年真正体现合作社宗旨的活动次数只有那么一两次,那么可想而知,这种合作社其营利能力将会是相当差的,他对周围农民的带动水平也将是低的。而买方市场垄断产业中的合作社,其社员规模将更多视其实际经营绩效而决定扩大或者缩减,并且相对于买方政府垄断产业中的合作社,其更加能体现紧密联系的合作社特征,在营利能力和带动水平上也要更高些。
在合作社所发挥的功能类型上,除了理论上应该发挥的竞争尺度功能之外,当前这两种合作社所起的作用主要还是体现在农资采购、技术、农机服务等方面,但买方市场垄断产业中的合作社也在开始尝试进行产品销售等内容,只是还比较弱。
就外部产业环境而言,政府垄断产业中的产品特殊性最强,否则也没有必要构成政府垄断的产业体制,形成相应的政府垄断性产业政策,所以相应这种产业中合作社所面临的下游买家数量最少,实力也就最为强大。
但就总体发展水平而言,一般农产品市场竞争结构环境下的合作社应该是最好的;买方市场垄断类型产业中的合作社虽然有自主发展的动机,但是由于其外部产业环境因素,导致其目前总体发展水平不甚理想;发展最差的是买方政府垄断产业中的合作社。
而这两种买方垄断产业中合作社,以及他们与一般农产品市场竞争结构环境下的合作社发展特征的比较,大致可以做表1的总结[4]。
表1 三种类型合作社发展特征比较
类型 属性 | 买方政府垄断类型产业中的合作社 | 买方市场垄断类型产业中的合作社 | 一般农产品市场竞争结构环境下的合作社 | |
合作社成立自主性 | 最低 | 最高 | 一般 | |
内 部 特 征 | 社员总数 | 较多 | 一般 | 较少 |
紧密程度 | 最低 | 较高 | 一般 | |
营利能力 | 最差 | 较差 | 一般 | |
带动水平 | 最低 | 较高 | 一般 | |
合作社功能类型 | 完全服务性 | 服务性为主 | 销售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 |
外部 产业 环境 | 产品特性 | 最特殊 | 较特殊 | 一般 |
产业政策 | 最有利于下游买方 | 较有利于下游买方 | 大致均等,有偏合作社趋势 | |
下游买方数量 | 最少 | 少 | 多 | |
下游买方力量 | 最强 | 较强 | 一般 | |
合作社总体 发展水平 | 最差 | 较差 | 一般 |
由于在我国的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中,下游产业链环节的主体力量要明显强于产业链上游的农民群体,因此,当农民想要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保障和提升自己的收益,发挥合作社的竞争尺度功能,将会比非垄断性的农业产业面临更大的发展压力。
以我国的烟草产业为例,由于上文已经提及的我国烟草行业的特殊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烟农集体化行动的空间,大多烟农已经习惯于这种政府买方垄断的市场格局。烟草公司也不太可能主动放弃这种政府垄断格局。再加上我国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较浓,农民中的能人也相对缺乏,因而也缺乏自组织的动力与能力。但值得关注的是,包括云南、山东和贵州省在内,多数产烟叶省份的烟草公司从最近一两年开始已经着手大力扶持烟农合作社的发展,这也正是国家烟草总局在发展现代烟草农业过程中让烟农得实惠的题中之意。只是烟草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必然会使得其扶持成立的烟草合作社具有明显的被组织特征,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绩效还有待考量。并且不可否认的是,烟草公司支持烟农组建合作社也有着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即一方面,想通过合作社来确保每年的烟叶收购计划的完成,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来与烟农进行对话,降低烟草公司直接和分散烟农打交道的交易成本。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烟草公司的这种扶持,客观上会给烟农一次不可多得的在组织化过程中学会组织和民主的机会,同时,合作社也将会在对烟农生产技术培训与服务、种烟物资配送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处于我国买方政府垄断产业环境中的烟草产业,其烟农合作社将来的发展与走向很值得关注。
而就奶业产业而言,尽管实践中我国已有不少的奶农合作社,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奶牛合作社的关注和受扶持程度得到提高,农民也更加急迫地感觉到有必要成立奶农合作社,并且介入奶站经营当中。比如山东省的奶站数量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已经由1240个合并调整到1081个,其中由奶业合作社开办的已经有268个[5]。
但由于我国奶农普遍经营规模小、缺乏经营资金和管理能力,奶农的触角只能延伸到奶站(基地)环节,很难介入到鲜奶加工环节,更谈不上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的股份。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奶业龙头企业主导的奶业产业化格局要先于农民主导的奶业合作社发展,牛奶加工环节已经形成了相当高的进入门槛。因而,当前奶农如何利用国家对奶农利益的重视,通过合作社来突破奶业龙头企业的下游市场垄断,改变其在整个奶业产业中的弱势地位,将是接下来几年我国买方市场垄断类型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现象。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总之,一方面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存在农民组织化的内在需要,但另一方面,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中的农民组织化难度要比一般农产品结构中要大得多。因此,无论从改善农民生存境遇和提高农民整体福利的角度,还是从改善市场竞争态势的角度,政府部门都应该积极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具体而言,无论是对政府垄断型还是对市场垄断型产业中合作社的扶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都是需要努力推进的:
1. 进一步宣传合作社法,普及合作社相关专业知识。可以在农村新一轮的普法宣传教
育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作为重点内容,结合国际合作社日等,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与相关知识宣传活动。让更多垄断农业产业中的农民了解和认识合作社,从而为下一步合作社在垄断农业产业中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舆论环境和专业知识基础。
2. 重点加强对合作社核心成员的专业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
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从而造就出一支懂技术、善经营,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人才队伍。从而使得合作社在垄断农业产业中的发展能够拥有足够的专业人才支撑。政府部门完全可以考虑设立合作社核心人员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为培训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
3. 积极开展垄断产业中合作社的示范社建设行动。可以会同发改委、财政、烟草总局
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垄断农业产业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通过此来培育出一批合作社发展的先进典型,从而让周边的农民组织化尝试有现成经验可资参考。
另外,对于政府垄断型的农业产业而言,下一步有关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在确保国家整体利益和农民利益获得之间进行更好协调,包括是否考虑在这些产业中进一步尝试“国退民进”的大胆变革,当然这种尝试需要以产业的整体发展稳定为前提,同时也需要更高级政府部门的推动,否则光靠烟草公司等产业既得利益者本身,是很难进行自我否定式的改革的。
而对于市场垄断型农业产业而言,政府部门也该认真反思过去几十年以龙头企业为中心的产业扶持政策,基于让农民更多获益的利益着眼点,产业扶持政策需要进行积极的调整,通过税收、融资等多个方面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下游加工、销售等环节,从而使农民能够更好获取更多的产品附加值。
![]() | 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表版本) |
[1]本文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机理与发展对策研究(编号:70773097)”资助。
[2]根据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总结交流会议上的讲话,见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3]至多拥有向烟草部门表示异议和进行提价反映的权利,这种反映对烟草部门的定价往往作用不大,尤其在短期内不会起到作用。
[4]分别用高、中、低或者大、中、小等进行程度上的简单区分表述,主要用以区别这三者之间的水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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