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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亲带亲 邻带邻”入会热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 2007年第5期     日期:2010-11-07  浏览:238

      农民专业协会如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该看到, 专业协会可能是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态中最不稳定的过渡性组织形态。不少专业协会由于具有多种组织形态属性, 在市场化进程以及有关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导向下, 必然发生着多样化的演变, 或转变为专业合作社, 或转变为行业协会, 或转变为股份制企业, 或向个人或私营企业转化。

  事实上, 目前,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即将正式实施, 许多农民专业协会往往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下确实正在考虑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然而, 我们认为, 许多农民专业协会不必急于马上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更不要强求专业协会马上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是否需要改制, 如何改制, 这些涉及产业特性、 发展路径、 农民偏好、经营机制等问题。

  应该说, 我国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都有助于建立同处于农业产业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 而且这种联系可以是松散的甚至仅仅是形式上的 “联合” , 也可以是比较紧密的 “合作” .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之异同, 关键不在于是否进行交易或交易量有所区别, 而在于处于合作状态的经济主体是否共同存在于一个经济实体之内, 相互间是否结成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的利益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 这种利益关系的维系是否以共有产权为基础和纽带。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合作社应当 “有符合章程的成员出资” ; 换言之, 考虑到我国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现实情况, 法律并不强求社员人人入股, 并不强调以共有产权为基础和纽带。但是, 无论如何, 合作社社员之间应该具有某种在同一个经济实体中的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的利益关系非此不能称合作社。在此意义上, 专业协会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无论对普通社员还是领导人, 股东社员还是非股东社员, 都意味着更多的收益、 责任和约束。因此, 还是让农民自己选择是否将专业协会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吧。

“亲带亲 邻带邻”入会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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