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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演进与困扰
作者:傅晨     来源:学海 2006年第3期     日期:2010-12-03  浏览:466

摘要: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广东对全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贡献。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演变及其趋势主要呈现为:在股权设置上,改革初期占主导地位的集体股不断缩小直至完全取消,股权结构以个人股为主;个人股份的取得由无偿分配转为与购买相联系,福利配股被淡化;个人股份的产权权利也由初期单一收益权的残缺状态日益走向完备。但是,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还不完善,改革存在“路径依赖”,产权仍不明晰,社区福利主义一定程度蔓延。

 

 

广东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窗口之一,不仅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而且在改革的模式和措施上为全国提供了不少的经验。以广州天河和深圳横岗等地为代表的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就是广东对全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贡献,由于它最早出现于广东以及迄今仍主要见之于它的发源地广东,因此将其称为“广东贡献”或“广东创造”。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以原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民主管理,按股分红。10多年过去了,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然存在制度困扰。

一、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演进

1.股权结构:集体股的缩小或取消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改革首先是清产核资,折为股份。最初,清资对象是除土地以外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现金和存款,土地征用费也不纳入,全部作为集体的发展基金。20世纪90年代中期,佛山市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土地纳入了产权界定范围,农民拥有土地股份,集体收回土地统一非农开发(主要是厂房和商铺出租),农民则按股分享土地非农开发收益。土地股份合作制反映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地方谋取土地资源配置收益最大化的努力,这种做法后来成为很多地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的主要目的。股权设置是社区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从改革的目的来看,设置股权就是要改变过去笼统模糊的“集体所有”,把评估后的集体财产明确界定给社员,从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从改革的历史过程看,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在股权设置上......

 

查看全文: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XHAI200603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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