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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机制研究
作者:黄胜忠     来源:《经济问题》2008年01期     日期:2010-12-05  浏览:361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民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这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和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从上世纪 90年代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运而生,并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经验表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分散经营的家庭特性,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具有必然性(黄祖辉,2000)。对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国内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黄祖辉,2000;苑鹏,2001;张晓山,2004 ;徐旭初,2005;林坚,马彦丽,2006);在家庭经营制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张晓山等,2002 ;国鲁来,2003 ;傅晨,2004 ;孔祥智等,200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缪建平,1999 ;冯开文,2003)。

  作为一种连接农民与市场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起到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等作用。然而,这些现实的收益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的必要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既存”组织所发挥的功能。事实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决定是否采取集体行动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以及应该分担多少成本。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形成和发展受到现存的制度框架、其他组织和政治团体的制约,也就是说,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制度遗产约束。为了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组织行为,需要对其形成的“过程性”和参与主体的“动机”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鉴于此,本文从“联盟”的视角出发,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机制进行系统分析,从理论上探明其发展的内在机理,以增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其不仅对于提高农业人口的地位,而且对于农产品市场更好的运行,对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黄祖辉,2000) .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农副产品的市场化改革在塑造农民的生产和交易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导致了农民的离散化程度日益加深。尽管家庭承包经营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队集中经营而言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经营制度的内在缺陷逐步显露出来。首先是农户分散经营与进入市场难的问题;其次是农户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的问题;第三是农户分散经营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徐旭初,2005) .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难以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条件下,要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水平,实现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必须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孔祥智等,2005) .因为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不仅可以形成一种抗衡力量,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而且可以保持农民独立的经营者地位。此外,合作起来的农民能够通过组织与制度创新在分散的小农之间调节内部的资源分配,加强农户之间的分工与联合,使公共产品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获取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关键的问题是,农民合作如何从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

  五、总结和讨论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确保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农民的商品交易的主体地位。伴随着这两大制度变迁的发生和发展,农民在自主经营的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同时,离散化程度也日益加深。在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的背景下,理论上讲,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且境况相似的小农存在合作的需求。然而,由于“高合作成本和低合作收益”以及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原子化的小农户难以内生出合作组织, “不善合作”成为普遍事实。

  当小农户“不善合作”而又“需要合作”时,非小农户主导的外生性合作组织是合作得以产生的必然选择。因此,实践中由小农户牵头创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少见,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大多数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和长期从事农产品销售的运销大户。同时,一些政府涉农部门和涉农企业,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者。从形成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龙头企业等少数“带头人”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出于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也积极参与到制度变迁中来,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过程中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性”,以及政治因素的作用,导致转型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路径定型”上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的“悖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是希望作为弱势群体的小农能形成自助组织,维护其自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机制的特性无疑会影响其制度安排和组织行为。

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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