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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志辉: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小农困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12-06  浏览:216

  农业劳动力专业化在农村商业化、产业化中日益发展。在农户收入普遍增加的同时,收入高和收入低的农户显著分化,形成了大农和小农的区分。

  也就是说:少数农户掌握更多的生产资料采购能力,拥有更多的人际关系、市场信息,并因为教育投资、人际关系等而拥有更多的企业家才能或潜质。多数农户只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和自己的劳动力,在人际关系、市场信息、企业家才能上和大农相距悬殊。

  现在这种区别越来越明显,最终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固化,少数大农成为农民企业家,小农则变成自耕农和雇佣工人。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部门和资本下乡格局下发展

  在农业商业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农村经济中资本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资本最先占据的领域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然后扩展进入农产品加工和所有涉农领域。

  农产品流通领域改革使得各种资本进入,并且在农村流通领域形成竞争态势。我们目前看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仍然是重要力量,个体运销户、经纪人数量很多但规模较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崛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在较快增加。

  在涉农生产要素市场上,资本更是其中主角。城市化进程中,资本在农地非农化中获益,农用地的流转和集中也主要在资本主导下进行;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被城市资本和农村资本雇用;农村资金主要被城市资本和农村资本利用;农业科技和教育领域资本也竞相进入。

  小农主要还在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而资本则主导了农产品的加工和经营。农产品加工和经营环节的利润被资本占有。

  在农业商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农民自有资本和政府的经济技术部门的资本发挥作用,城市资本大量下乡主要是在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其中,县以下政府的招商引资起了相当大作用。

  在引导农民自有资本投资农业和城市资本进入农村的同时,政府也加入了这一资本下乡的过程,主要表现在政府鼓励和推动各涉农经济技术部门开展经营和营利性涉农服务,从不断升级的农户专业化、农村市场扩展和农业产业化中获益,即部门下乡。

  部门下乡受两个因素推动。第一个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涉农部门生存危机,通过让部门开展经营和营利性涉农服务,可以增加部门的收入,减少各级政府维持部门运转的财政投入,部门从自保的角度讲也会寻求积极下乡开展营利性涉农服务;第二个是中央和各级政府希望解决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层次力量薄弱,改善对农户的服务状况。

  部门下乡并没有能使部门和农户之间发展出一个更好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部门自保和发展”与“农户增收”的双重目标。部门下乡选择的方式是进行垄断性收费,或建立营利性的公司,甚至限制农户对服务机构的选择权,成为面对分散农户的营利性企业和行政性收费机构,“自保”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发展则很难谈到。因为农户增收困难,购买力增加有限,客观上进一步限制了营利性部门的发展。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符合部门、资本下乡目标。理由有两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组织内部分工,提高成员的专业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对农用生产资料和涉农服务的市场需求;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承担管理成本的方式使市场上的外生交易成本内在化,其中的节约,可为合作经济组织和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外部交易对象的部门、资本所分享。表现在使用固定生产资料的培训、收集初级农产品等不再采用市场形式。

  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也有和部门、资本利益不符的方面。表现为两点:第一 ,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合起来的市场需求是扩大了,但其要求售出更高的价格,买进要更低的价格,压缩了部门和资本从购销活动中获利的空间。

  这种矛盾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购销范围扩大和越来越有能力接近最终产品供应商和最终消费者,而变得越来越尖锐。在购销环节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资本和部门的有力竞争者。

  第二,在节约交易成本上,虽然合作经济组织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为合作经济组织和资本、部门分享,但如果合作经济组织分享的比例居多,也就是说合作经济组织获利能力更强的话,就会危及资本和部门的生存空间。

  “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的成长机制

  因此,部门和资本在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他们的选择就是扶持大农、压制小农。所以,在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就是“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组织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

  农户分化本身就是部门和资本下乡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因部门和资本下乡而强化。强化在很多时候是通过部门和资本扶持“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实现的。为了减少同分散农户的交易成本,下了乡的部门和资本必然要推动农户的联合。小农因为资源有限,经济收益少,虽然有合作需求,但是产生不了现实的合作收益,也承担不了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而大农资源多,经济收益多,相互之间有合作愿望,也能承担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但是大农的联合更容易采用合伙制企业的方式,这是因为合作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成本往往要比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成本高。

  但大农也知道,如果通过联合小农组成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扶持,也可以分享节约下来的市场交易成本,从而获益。因此,大农联合小农组织合作社就成为大农的主动选择。

  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多数通过部门下达,部门为了确保其经营职能的扩展,多数会选择和其经营领域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去组织合作社;资本下乡在实际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被赋予了“统”的层次功能,被赋予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也乐于为组织农户支付一定成本,因为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这方面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享受交易成本的节约。

  于是,政府部门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公益性目标、政府部门的营利性目标、资本营利性的目标,和大农的选择形成利益共谋。

  大农联合小农组建的合作社,由于其最初目的一部分是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因此,就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合作关系,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汇集社员的购销需求。

  而对政府部门扶持合作社的公益目标来讲,虽然其乐于见到真正的合作社,但是由于扶持资金有限,而大农事实上已经成长起来,扶持大农建立假合作社比建立普惠制的扶持行政成本要低很多。同时还可以和大农共谋获得回扣或远期收益,于是,财政扶持合作社资金就倾向于扶持大农建立假合作社,并“知假扶假”。

  而对政府部门营利性目标来讲,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和真合作社的发展对其长远营利目标将构成挑战。因为如果大农的假合作社实力增加,成为其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平等竞争者,部门也是不愿意的。因此,部门卵翼下的试点或示范合作社要么和部门经营范围完全无关,要么就是和部门经营构成上下游关系。

  对于营利性的资本来讲,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和真合作社的发展也对其长远营利目标将构成挑战。因此,资本也并不支持发展合作社的谈判能力和经营实力,并且仅仅同合作社发展合同购销关系,并不会发展同农户一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优势资源拥有者政府部门、资本和大农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联合小农的假合作社就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力量。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其实是个合伙制企业,在最终购销方和农户之间充当一个中间商,低价买进农户产品,高价卖出,或者低价买进生产资料和技术,高价卖给农户。在资本和部门已经充分下乡的今天,其高价卖出农产品和低价买进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部门和资本,部门和资本只能接受这样的价格,否则,大户的假合作社也存在不了。而低价买进农产品和高价卖出生产资料、技术的对象是小农,由于小农没有退出同大户这一中间商的市场关系的选择(要不就接受直接同部门和资本打交道的更高的市场交易成本和价格),就只能接受大户的盘剥。

  “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实质上只是在部门和资本组织农民实力不够的情况下,帮助了部门和资本对小农的组织,增加了一个中间商,并不能解决小农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也并不能帮助小农加入生产环节之外的加工和经营环节获取更多利润。这种合作社的大量存在造成了合作社发展的虚假繁荣局面,改变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公益性质,降低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效率。

  当前政策不足以抑制“大农吃小农”合作社成长

  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纷纷加大财政投入,财政支农资金每年以很高幅度增加,每年都创新高。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以财政支农为主要措施的新农村建设政策是否能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呢?进一步地说,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财政投入为主的新农村建设政策是否能确保这一重点取得进展呢?

  以中国巨量的小农数量,再大的财政投入总量也不可能满足农村发展需要,不可能普惠所有农户。目前,财政投入仍然采取分部门下达方式,部门各自去惠农避免不了低效率。财政投入除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外,很大一部分也开始投入到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上,主要是扶持示范性的合作社,但是,在目前涉农部门具有营利性和资本下乡的实际格局下,示范合作社建设只能是扶大扶强,进一步加大小农和大农的分化,客观上使小农越来越丧失加入合作的空间。也就是说,以加强财政投入为主的新农村建设政策不足以扭转部门和资本下乡的负面效果,不利于创造一个健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格局。

  资本的专业化程度本身很高,只会支持农户组建和某种专门农产品有关的合作社。一些资本确实会通过村级组织或其支持的合作社提供道路、防疫等村庄公共品,但是其限度只是够其顺利进入村庄之用。部门也只会从自己部门资源和政绩的专注方面扶持围绕专门产品和提供专门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如果支持合作社发展综合功能,会增加部门扶持成本,而收益却和部门利益不能完全对接。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之前的农民合作社,多数是专业合作社,与部门下乡和资本下乡的现状分不开,而这些专业合作社大多数又属于不规范的合作社,也与部门和资本追求其自身利益分不开。在部门下乡和资本下乡格局仍在发展的情况下,“大农吃小农”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加剧农村社会分化、恶化小农处境的可能,仅就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来讲,我们对农民合作社的诸多政策期许也因为这种不健康的发展而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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