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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瑞瑶: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范与发展
作者:应瑞瑶     来源:江苏农村经济2009年第5期     日期:2010-12-11  浏览:308

 

  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既面临“扩张”的压力,又面临着“规范”的压力:一是要实现中共江苏省委第十一届五次会议提出的“2012年达到40%农户入社”的目标,需要有数量的快速增长;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还不够规范,一些合作社利益机制未形成,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如何做到既快又好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现实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规范与不规范”之辨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诠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规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以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为假设对象,如果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规则,合作社把成员的同类农产品(假设共5000公斤)集中起来(按约定的价格收购),按12元/公斤卖给外部市场的需求方;合作社把产品售出后,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成员,同时按每公斤2元留在合作社,共10000元;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8000元剩余(10000元减2000元)。这8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为当年可分配盈余。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没有亏损,按照章程规定需要提取8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是7200元(8000元减800元)。按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规则,用于按交易量(额)分配部分至少有4320元,每百斤可分到86.4元。

  2.现实考察:经典的利益实现形式为什么很少

  几乎所有的合作社章程,都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照抄不误。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多数合作社并无直接的“可分配盈余”。因此,“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交易量(额)返还”的规定,对某些合作社来说就成了摆设。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呢?因为,合作社的成员不像公司的股东那样,公司没有利润,股东就没有红可分,他们的投资就没了回报。合作社不一样,它们中的很大部分是自我服务性组织,社员加入合作社大多只是希望得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他们基本上没有投资,或者投入资金很少,并没有对投资回报寄予很高的期许。他们期望的“利益”,不是盈余的分配。

  3.江苏的实践表明: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利益机制的核心

  过去20几年间,全省各地从实际出发,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出现了许多成功的典型,为以后的发展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考察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农民成员的获利模式主要有:一是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的各类服务,这几乎是所有合作社的共同做法。二是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为目的的经营形态,通常会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做法存在。(1)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把减下来的购买价直接让利社员;(2)或者通过标准化生产、统一包装、品牌销售,因为标准化、品牌化而提高售价,认社员直接得益。技术与信息服务、直接让利、共同营销等利益分享机制,由于操作十分简便,大大降低了合作社内部的管理成本。这样一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账户”就变得不重要了。

  合作社利益机制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领头人的利益;承认合作社领头人的利益,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考察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合作社的领头人的利益按如下形式体现:(1)在成员间种养殖规模差异不大的合作社里,合作社的领头人除了作为合作社社员的一般利益外,还有比其他社员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的机会和按照通常的商业规则可以得到的来自企业(生产资料供应者、服务提供者、产品购买者)的奖励;(2)在成员间种养殖规模差异大的合作社里,成员间的地位十分悬殊,通常产品的销售由一个或若干个合作社负责人(骨干)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产品,产品销掉后的利益全部归合作社负责人。农民成员得到高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大户得到购销差价,并承担市场风险。这一做法,相当于合作社内部建立了承包经营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一定有盈余,“盈余分配”不是一个普遍规则;并且“直接让利给农民成员”、“统一标准、统一品牌”销售农产品、“合作社负责人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农民成员的产品”等做法,并不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原则。一般来说,共同购销和技术服务几乎是没有风险的。实际上,对大多数合作社来说,共同购销可能是他们的最初选择,也可能是他们的最后选择。(2)联合或协作关系的核心是利益的平衡。农民社员的利益诉求和领头人的利益诉求同时得到满足,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持续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规范与不规范”之辨析

  由于合作社利益机制的简单性,必然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的简单化,合作社的民主机制正是合作社利益机制简单性的具体体现。回头看看公司的治理问题: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公司,也不会建立十分复杂治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之对策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九处讲到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合作、联合,指明了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做到“三个充分认识”:一是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体系基础性的工作;二是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三是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的多样性。

  当前,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坚持以下几个点:

  第一,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只有数量,没有规范”,不行;“虽有规范,没有规模和数量的扩张”,同样不行。要坚持发展为先,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不拘泥于条条框框,不设立过高的门槛;应当多样性发展和规范性要求兼顾;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各类合作或者联合的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

  第二,靠典型引路是现阶段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手段,要总结典型,促进发展。要认真总结出一批组织较健全、制度较完善、章程较规范、利益连接机制较好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推广。用典型带路的办法,引导农民自觉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建议: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中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通过3年时间,建设50-100家规范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借助农村社区资源,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动员农村社区负责人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动员农村社区负责人担当合作经济组织牵头人未受到足够重视。农村社区负责人(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大多是农村中的能人,农户认可程度比较高(农户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2%的农户信任村委会),并且拥有社区资源,如果由他们牵头,结合“一村一品”发展专业合作社,形成“支部+合作社”等模式,可能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通过培训工程,提高合作社的人力资本。合作社培训问题。目前全省发展的一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育程度是很不平衡的。需要分类型、分阶段引导推进。具体做法是:在辅导工作中,把合作社分为新建、规范发展和已经规范三种类。不同阶段,分别确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内容。如新建阶段,主要进行合作社基本常识、兴办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流程方面的培训辅导;规范发展和已经规范的合作社领头人,就需要强化农产品品牌与市场营销、产品加工等方面辅导。只有从实际出发,才有针对性,实际效果才能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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