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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问题及建议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12-13  浏览:215

 

  近年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下,取得了长足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有效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利用法人机构的体制优势,缩短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加快贷款发放速度,较好地适应了农户和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针对涉农贷款抵质押难的瓶颈,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担保抵质押手段,探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推行对农业组织与农户的联保贷款,积极增加信用贷款投放。村镇银行还针对经营网点少、服务区域半径小的问题,实行“上门收储、送贷下乡”等营销服务措施,有效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支持“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有关部门给予重视、解决。

 

  根据笔者观察,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受农村特殊生产经营环境的制约。农业生产周期性强,农产品生产销售中不确定性较大,且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致使以农业收入为还款保证的“三农”信贷面临一定的风险。此外,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农民信用意识不强,造成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欠佳,加上“三农”的有效抵押品和担保不足,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是资金来源有限且成本较高。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由于规模小、网点单一、业务种类有限,社会认同度较低,有的甚至将其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相联系,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存款增长较为困难。小贷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股东借款和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资金来源渠道有限,且只能以一般企业的利率水平向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融资规模有限、成本较高。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分散”的经营意识不强。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运行看,单笔贷款的金额较大,与“小额、分散”的政策初衷还存在一定偏差。

 

  四是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由于投入不足,条件不具备,难以顺利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征信系统等,致使结算渠道不畅、服务功能不全、风险防控手段不过硬,影响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是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强。财政部2010年4月份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一系列财政奖励与补贴。这一办法把省级政府组织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地方政府试点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排除在扶持范围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积极性。

 

  为此,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消除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瓶颈。应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修改完善《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宅基地流转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大力推广试点成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必要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二是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制度设计,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对设立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规定做出调整,放宽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对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为更多民间资本进入“三农”金融领域创造条件,促使游离于体制外的民间借贷资金“阳光化”。同时,调整部分监管指标,适当降低对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率的要求。

 

  三是对小贷公司尝试单独的利率政策安排。建议对小贷公司放开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的利率定价政策限制,使小贷公司可以通过降低融资门槛扩大供给面、提升利差水平覆盖风险。同时,应加强对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

 

  四是加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外部监管,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稳定。应适当加快组建由银监会审批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使其成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力量。有序发展由各级地方政府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建议中央对各地提出一个指导性规划,防止小贷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过度发展,严格防范出现变相吸储、高利放贷、账外经营、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五是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将各省试点的具有支农方向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列入中央财政补贴奖励范畴。对中央、省级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扶持措施要积极落实到位。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快通工程”的实施,积极指导村镇银行加入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财税库行联网系统,丰富村镇银行业务种类、提高服务水平;指导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提升其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加快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大投入提供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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