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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忠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解析
作者:钱忠好, 曲福田     来源:管理世界2006年第8期     日期:2010-12-24  浏览:316

  【摘要】 本文运用科斯的分析思路对农地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制度解析。在分析农地股份合作制外部利润对当事人制度创新行为的影响以及农地股份合作制效率损失的制度规则之源基础上,作者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源于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创新一致同意,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规则的不完善导致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损失,农地股份合作制生成、发展或衰败源于外部利润和效率损失之间的对比。要推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和发展,就必须努力提升其外部利润、减少效率损失。

  一、前言

  近年来, 农地股份合作制日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 农业部就曾选择广东南海等地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 90 年代后, 这一制度安排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极大的推广。一些理论研究人员认为,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伟大创造、是又一次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 李英杰, 1999) , 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 蒋励, 1994) 。

  尽管农地股份合作制已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但迄今为止, 人们仍未对其性质形成一致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 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 杨坚白, 1994; 陈和均, 1993) , 是在经典的合作制中引入了股份制的某些做法, 是对经典合作制的继承和发展( 尹云松, 1995) ,它满足了部分农民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追求( 于宗亮等, 2004) , 实现了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 冯开文, 2003) 。傅晨认为, 从经典的角度看, 目前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 又不是合作制, 而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融合, 其“非驴非马”的发展特色正是它的制度魅力所在,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兼容性( 傅晨, 2001) 。巫继学(2005)认为,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 王琢指出, 农地股份合作制突破了现行农地制度的束缚, 初步形成农民土地产权和股份合作法人产权的双层土地产权结构( 王琢, 1994) 。章政( 2005) 认为, 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下, 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技术难度, 节省了管理费用, 便于实现土地实物形态上的合并。刘承礼( 2003) 认为,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所有权与封闭治理导致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 其发展趋势是股份制。

  理论界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变迁的诱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 具有信息成本较高而磨擦成本相对较小的制度特质( 冯开文, 2003) 。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时, 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由于其具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 与农民群众一起扮演着谋取潜在利润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 傅晨, 2003) 。郭铁民等( 2001) 认为, 较为发达的非农产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转移、农户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号召力等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钱忠好( 1999) 认为, 尽管从总体上讲, 与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相比, 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某些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 但仍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客观条件的限制, 农地股份合作制产权的可实行性受到极大的限制, 因而不宜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行。并且, 由于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剥夺了社区成员的自由退出权,使得成员无法“用脚表决”, 而对合作社而言, 成员的退出权对于效率的影响至关重要( 林毅夫, 1994;盛洪,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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