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指导,规范运营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今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统计、监测分析等工作方针,同时,要求农业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融洽协调、良好合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现将《通知》予以刊发,供各地借鉴。
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
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0]43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年多来,各级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有力促进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指导,规范运营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统计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明确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指导和帮助。农民新设专业合作社,农业部门应先期指导,帮助农民设立人起草、完善章程、召开设立大会、完善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资料,协助填写各种表格,并向工商部门推荐予以登记设立。工商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的推荐情况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登记,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帮助完善后再予登记。凡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便于及时掌握和统计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运营情况。
二、指导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金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修改章程的,也要进行变更登记。农业部门在日常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指导时,应指导协助和督促专业合作社对发生变更事项到原登记设立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应及时颁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后也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并作为项目扶持的重要指标依据。
三、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工作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是党委、政府及时了解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经营管理水平等基本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可以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统计人员,相互配合,定期沟通,共同协商填报“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各市(区)农业、工商部门要在每季度的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将统计表及其电子版,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重要市场主体,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定期对发展情况和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互通情况,必要时还应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指导,对运营不规范的及时指导规范,对违规经营的要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且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健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统计的指导和监测工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营信息及时准确。农业部门要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发展情况,共商解决登记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工商部门要利用农业部门与农民联系紧密、熟悉农村情况、掌握农村政策的优势,依托农业部门做好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并定期向农业部门通报登记情况。通过农业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融洽协调、良好合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统计监测工作。省上将对登记和统计监测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各地要切实安排好这项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农业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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