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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珉:毛泽东合作制思想再认识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0-12-26  浏览:207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丰厚的合作制思想遗产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发展合作社列为十四件大事之一,这是毛泽东最早的合作社思想。

 

  毛泽东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很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明确提出了农民办合作社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福祉。在当时的战争条件下,毛泽东为了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一再指出根据地要进行必要和可能的经济建设,批评把经济建设和战争对立的错误观点,提出要通过组织各种合作社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同时,苏区的经济血管,一切必需生活的供给,完全只有靠‘消费合作’,‘粮食合作’,‘生产合作’来担负非常艰巨的支配任务。”因此,客观上合作社经济也为工农运动、为革命战争服务。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关于“办社宗旨”的思想更加明确,他指出:“合作社宗旨就是为群众服务,处处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的出发点和归宿”,“合作社的民办,真正体现在合作社为社员谋利益上”。

 

  为什么组建合作社?这仍然是当前农村合作社运动中各级政府要关注的第一件大事。主观上,直接目的只能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客观上,间接是为了新农村建设,为了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决不能主、客观颠倒,更不能颠倒直接和间接目的。毛泽东的这一办社宗旨是我们要继承的第一份遗产。

 

  毛泽东强调合作社产权的性质是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和集体使用相结合的经济制度,不应“官办”而要“民办”。这是我们要继承的第二份遗产。

 

  毛泽东认为,合作社的民办政策,是采取“柳林”的经验而提出的,该社股金扩大,吸取小商人资本,并吸收他们参加工作。举凡合作社的工作,都由社员来讨论决定,人民对合作社非常关心,并不认为是官办的,而是自己的。因此,合作社“不与私人合伙,合作社无法开展”。

 

  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的环境,合作社本身的集体积累很少,举办每一期合作社都是从私人筹集股金,当期合作社的毛利全部分配完。从所有制关系来看,合作社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资本集体使用为主体的、典型的合作社产权制度。

 

  毛泽东提倡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这是我们要继承的第三份遗产。毛泽东认为,要“坚决执行民办政策,政府不干涉。”“在解决合作社的一切问题上,不管股份多少,每一个社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合作社的组织,农村每村选代表l—2人,一切营业及干部问题在理事会上解决与布置”。社员有随时退股的自由,也不限制社员资格,各阶层人民都可加入。

 

  当时的延安南区合作社是毛泽东大力表彰的模范合作社。他们不仅注意发挥理事会的作用,而且经常召开社员及社员代表大会,发挥社员作用。据统计,1936年12月至1942年7月,共召开12次会议。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提出:社员选举主任,主任不称职,社员有撤换之权;民主公议社务,社务有毛病,社员有批评权;入社自由,出社自由,入股自由,退股自由;按期算账,按期公布,按期分红,按股分红;社员一律平等,不论股金大小,都有选举权、表决权。”边区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丝毫不亚于西方合作社。世界通行的合作社公平、公正、民主、自愿原则在边区合作社民主管理中得到充分实现。

  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实现。在毛泽东的领导下,边区合作社的内部分配不吃大锅饭,职工、社员的个人利益紧密地和经营成果相结合。这是我们要继承的第四份遗产。

 

  延安南区合走社共办十期。前三期无集体积累,后七期随经营成果扩大,逐渐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积累和股金分红无一定比例,随经营状况波动。最高股金分红可达60%,最低7%,合作社对职工适当发给奖金,对合作社职工和管理干部采取按职务(身份)计算股金,股金入股提红利的办法给予报酬,不再另发工资。这就把职工、管理干部和合作社紧密地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真正使社员成了合作杜的老板。

 

  毛泽东提倡多样化的社员入股形式,这个带有创新性的思想至今仍闪烁着光辉,这是我们要继承的第五份遗产。

 

  当时边区合作社入股形式有如下几种:现金入股,如以红利入股,7毛算1元;实物入股,实物作价高于市场价;直接吸收社员私人资本分配较高红利;根据经营状况增发股份:入股立即兑现实物红利。如加入股金40元发给袜子一双(值市价2 0元);合作杜集体给群众解决政府摊派的“负担”,群众折价付款给合作社算做入股(即劳务折价入股)。在入股方式上,不摊派入股,不限制入股数量。消费合作社社员的股金最高达1万元,最低仅1元,杜员可随时退股。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社经营的最大困难是资金匾乏,如能采取边区合作社灵活多样的入股方式和股金形式,当可大大缓解资金制约。

 

  毛泽东辩证地处理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给合作社迅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是我们要继承的第六份遗产。

 

  毛泽东明确提出,政府不干涉合作社,坚决执行民办政策,他提出:1943年中央和政府在各边区的合作事业上,应进行下列工作:

 

  由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南区合作社经验。

 

  物资局所属各地的企业,对于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之有成绩者必须帮助其供销。

 

  政府为着奖励合作事业,必须明文规定与认真执行减免合作社租税负担。

 

  边区政府及各县政府,应征求高小以上程度的学生,训练会计人才与经理人才,帮助各地合作社解决会计与经理困难。

 

  上述四项工作充分反映了政府对合作社的各种支持,另一方面,合作社也积极支持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支援战争,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在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下,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还体现在各种制度规定上,例如: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给予合作社减免租、税及一切承租的优先权;政府有专门机构帮助合作社做宣传、组织工作;政府明文保护合作社的货物流通;国营工厂、商店及运输机关对合作社买货、运货有优先权,并要降低价格:银行给合作社以短期、小额贷款。当前,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样迫切需要政府给予的各种支持,这是真正地通过合作社帮助农民致富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的合作制思想  如果我们对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的合作制思想进行辩证分析,我们应该有扬弃,有传承;最重要的是要理解一个社会主义合作事业开创者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的艰辛。对毛泽东批评最多的是中国1956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理论界对毛泽东的批评及分歧主要集中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要性及农业合作化道路问题上。不少批评者笼统地认为,毛泽东把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必要性仅仅归结为要引导小农走社会主义道路,把农业合作化发展道路仅仅归结为先集体化后机械化;或归结为走向集体农庄,或者是只要集体化,不要商品化,甚至挖掘出毛泽东的诗人浪漫气质,隐藏在思想深处的民粹主义“暗礁”。

 

  上述结论可能过于武断。1949年至1953年,毛泽东的合作制思想主要体现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及《共同纲领》中。毛泽东认为,建国后仍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合作社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发展到苏联集体农庄。

 

  上述农业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初步构想,包含着两种思路,一是“逐步地集体化”,二是“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总的趋势是个体农民必须走集体化道路,过渡到社会主义,这里包含了两个价值判断:一是个体农民必须集体化;二是走集体化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

 

  毛泽东认为,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农民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因此,要积极提倡组织起来。其次,毛泽东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之间的关系,论证了农业合作化的步骤必须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步骤相适应,从而说明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再次,毛泽东认为,在合作化与机械化的关系上,要先合作化后机械化,并详细地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毛泽东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三种主要合作形式是生产、消费和信用合作社,他还多次、反复论证,要采取互相衔接,逐步过渡的互助合作形式和步骤。

 

  这一时期毛泽东合作制思想的片面性主要在于:

 

  第一,虽然毛泽东论述个体农民必须逐步走集体化道路的总体指导思想应当肯定,但在论述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时,如果更加强调农业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农民自身致富的要求,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二,在强调合作化对生产力促进作用的同时,如果全面论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辩证关系,更加强调农村生产力发展对合作化(集体化)变革的本质要求,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三,虽然毛泽东当时并不否定商品生产、农村市场交易,但在论述农业合作化发展道路时,如能在强调集体化的同时也强调商品化、市场经济,把二者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四,虽然毛泽东论述了合作化与机械化的辩证关系,但在强调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合作化必须优先发展的同时,如果更强调二者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五,虽然毛泽东也认为农业合作化的三种形式要互相衔接,逐步过渡,认为是“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但如能把“过渡”看作一个“阶段”、“时期”,而不是短短几年或十几年,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六,虽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要素,但如能在坚持新民主主义时期五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基础上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僵化地把公有制只看成“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可能就更完善了。

 

  1953年至1956年,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出台为分水岭,更加放大、复制前一阶段的片面性,甚至全面推翻前一阶段的基本价值判断,最终导致中国农业合作运动的失败,主要的教训有:

 

  第一,毛泽东的逻辑是,要解决粮食、棉花、油脂、肉类等供不应求的矛盾,就必须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只有个体所有制转变成集体所有制才能解决上述矛盾。这在1950—1951年前后是必要的。如果把此年前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状况扩大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状况,始终用生产关系的变革来带动生产力发展就会走向谬误,农业合作化后期就是如此,希望用生产关系快速地“一大二公”,合作社快速升级,来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结果是适得其反。

 

  第二,毛泽东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始终坚持合作社的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财产使用权,把合作制产权关系和集体制产权严格区分开了。但在1953年后,把二者混为一谈,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固化为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导致合作社分配方式的变化,同时把私有产权(个体经济)同资本主义挂钩,完全否定私有产权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这就严重制约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合作社无激励,无效率,从而走向失败。

 

  第三,农业合作社三种形式的逐步过渡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应是合作社员的自愿选择,这本来也是毛泽东在合作社运动中一再坚持的观点,但在1953年后,在政府强大外力作用下(宣传、阶级斗争等),产生了虚假的社员自愿,导致合作社的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原则的丧失。

  第四,把“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扩大为人为的快速过渡,把原先的15年过渡期缩小为3年,实际只有2年(1953—1955年)就过渡完了,导致合作社组织、管理、领导都不相适应。

 

  上述失误,是毛泽东领导中国农业合作化、创建社会主义社会的艰难探索过程中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其理论、实践的失误归根到底在于没能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紧密结合,机械搬用马、列的个别结论和搬用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做法,不清楚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三、继承、创新毛泽东合作制思想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当前的农业合作运动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又要体现“初级阶段”特色。因此,要更多地从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合作制思想中汲取营养,继承其丰厚的合作制思想遗产,接受1953—1956年间的失败教训,结合世界合作制发展的现状,创新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制度。

 

  首先,要真正区分合作制与集体制。合作制价值由一系列合作原则体现:举办合作社的宗旨只能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合作社员增收,走共同富裕之路,真正贯彻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合作社产权制度要以社员产权私有为基础,社员大会决定集体积累量及使用方向。真正贯彻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实施一人一票制。强化社员对合作社的归宿感,实行按交易额返还红利制。以上制度规范既体现了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合作制思想,又体现了合作社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其次,合作社要有适度规模。合作社的作用是内化节省社员的交易成本,提高社员权益。内化作用是合作社存在的本质。内化作用的强弱取决于社员和合作社及社员之间的交易连锁。交易规模越大,内化作用就越强,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服务就越大,合作社的规模相应就越大。同时合作社内部运作的组织成本也越大,这种内化作用扩张到一定限度,当合作组织的运行边际成本等于边际节省交易费用时,合作社就达到了自己的规模边界。毛泽东曾提出过“手工业合作社规模应以100人左右为宜。”这种经验之谈如能上升到理论高度,将会对中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指导作用。

 

  再次,政府要处理好和合作准的关系。

 

  毛泽东上述一系列有关论述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的合作机构无统一管理,各级农委、民政部门、供销社、信用社都在管理合作社,有时政出多门。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筹合作社事务,制定合作社法规,协调各类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意识的宣传,实施合作教育。中国高校也应设有合作教育类课程。政府不应插手合作社管理,但要像当年边区政府支持合作社那样,继续在税收、财政等各方面给予合作社支持。政府应真正把合作制看作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本文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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